各市(州)藥品集中招標采購領導小組辦公室、省直及中央在川醫療機構、相關生產經營企業:
《四川省藥品上網交易生產經營企業不良記錄管理辦法(試行)》經省藥械集中采購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四川省藥械集中采購工作
聯席會議辦公室 ? ?
2016年8月16日 ? ?
四川省藥品上網交易生產經營企業不良記錄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省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采購工作的規范管理,維護醫藥購銷正常秩序,防范醫藥購銷領域的商業賄賂行為,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參加四川省藥品(含疫苗類預防性生物制品)集中上網交易的生產和經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在藥品購銷活動中被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商業賄賂行為的企業,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國衛法制發〔2013〕50號)和《關于印發四川省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實施辦法的通知》(川衛辦發〔2014〕9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列入一般不良記錄。
1.在采購周期內不執行中標結果或自行撤銷采購結果(不包括企業主動申請撤銷生產批件的情況),自處理決定公布之日起,涉事產品一年不納入四川省集中分類采購范圍。企業因特殊原因造成在采購周期內撤銷采購結果的,須經四川省藥械集中采購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會議審議決定具體處理方式。
2.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取消該企業虛假證明文件涉事品種的集中分類采購資格和結果,自處理決定公布之日起,涉及品種兩年不納入四川省集中分類采購范圍。
3.在國家及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告、通告中明確以假藥或劣藥論處的,取消該品種參與四川省集中分類采購的資格和結果。
4.被國家及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告、通告中明確生產環節抽檢不合格的或未明確生產環節還是經營環節抽檢不合格,且企業未提供發布公告、通告的食藥監部門復檢同批次藥品質量合格證明的,取消該產品參與四川省集中分類采購資格和結果。企業提供發布公告、通告的同級食藥監部門出具的涉事藥品質量合格證明,恢復該產品參與四川省集中分類采購的資格和結果。
5.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被國家及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撤銷)的,自處理決定公布之日起,取消涉事企業所有產品參與四川省集中分類采購的資格和結果。證書恢復的,從正式公告之日起,恢復涉事企業所有產品參與四川省集中分類采購的資格和結果。
6.GMP證書被國家及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回的,自處理決定公布之日起,取消涉事企業該GMP證書范圍內所有產品參與四川省集中分類采購的資格和結果。GMP證書恢復的,從正式公告之日起,恢復涉事企業該GMP證書范圍內所有產品參與四川省集中分類采購資格和結果。
7.生產批件被國家及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撤銷)的,自處理決定公布之日起,取消該生產批件涉及范圍內的產品參與四川省集中分類采購的資格和結果。生產批件恢復的,從正式公告之日起,恢復該生產批件涉及范圍內的產品參與四川省集中分類采購的資格和結果。
8.GSP證書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回的,自處理決定公布之日起,取消涉事企業的配送資格,上網醫療衛生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業采購任何產品。GSP證書恢復的,從正式公告之日起,恢復其配送資格。
第五條企業被投訴且經省藥械集中采購服務機構核實,該企業確有下列違反合同約定等行為的,一次違規的,給予10個工作日的整改期限,期間暫停涉事產品掛網資格。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或整改后在同采購周期內再次發生違規行為的,該企業列入一般不良記錄,自處理決定公布之日起,取消涉事產品參與四川省集中分類采購資格和結果,兩年內不納入四川省集中分類采購范圍。
1.違反合同約定不按時、足量配送的,影響醫療衛生機構臨床使用且造成嚴重后果的;
2.擅自漲價或變相漲價的;
3.配送產品的規格、包裝與采購結果不一致并拒絕更換的;
4.以其他非采購結果產品取代采購產品進行配送的。
第六條列入一般不良記錄的企業被兼并或收購,并導致原企業主體消失的,參與兼并或收購的企業將延續原企業一般不良記錄的處理結果。
第七條對企業法人被列入一般不良記錄的企業,不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與企業法人共同承擔相應的責任;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被列入一般不良記錄的生產或者經營企業,企業法人明知的或應知的,存在縱容、包庇等過錯行為的,承擔共同責任;企業法人沒有過錯的,不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處理程序
1.凡擬對企業按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處理的,企業撤銷采購結果的申請由省藥械集中采購服務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省藥械集中采購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批準后執行。
2.凡擬對企業按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條、第六條和第七條處理的,由省藥械集中采購服務機構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省藥械集中采購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批準后,以書面方式告知擬處理企業,并給予企業30個工作日的申訴期。
3.凡擬對企業按本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至第七款處理的,由省藥械集中采購服務機構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省藥械集中采購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批準后,以書面方式告知擬處理企業,并給予企業30個工作日的申訴期。申訴期間暫停涉事產品參與四川省集中分類采購資格和結果。
4.凡擬對企業按本辦法第四條第八款處理的,由省藥械集中采購服務機構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省藥械集中采購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批準后,以書面方式告知擬處理企業,并給予企業30個工作日的申訴期。申訴期間暫停涉事企業的配送資格。
5.申訴期內,由省藥械集中采購服務機構對企業提供的澄清證明材料進行核查,并根據核查結果提出最終處理意見,報省藥械集中采購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批準后執行。
6.申訴期結束后,企業未提出異議的,由省藥械集中采購服務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省藥械集中采購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批準執行;企業提出異議的,根據省藥械集中采購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會議議定結果執行。
第九條國家或四川省新出臺相關政策涉及本辦法的,按新的政策執行。對本辦法未作規定的其他事宜,由省藥械集中采購服務機構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省藥械集中采購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會議批準執行。
第十條本辦法由四川省藥械集中采購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藥品等上網交易生產經營企業不良記錄管理辦法》(2009年修訂稿)、《四川省基本藥物采購配送管理辦法(試行)》、《四川省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基本藥物管理辦法(試行)》、《四川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采購使用基本藥物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相關內容同時廢止。其他與本辦法規定不相符的,以本辦法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