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做好我市醫藥機構協議管理定點評估工作,根據《汕尾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汕尾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汕醫?!?019〕43號)、《汕尾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汕尾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經辦規程>的通知》(汕醫保〔2019〕4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局起草了《汕尾市醫藥機構協議管理定點評估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在3月25日前來信來函提出意見。
??電子郵箱:SWYLBZDY@163.com
??通信地址:汕尾市城區政和路計劃生育服務中心大樓502室,待遇保障和醫藥服務管理科,郵政編碼:516600
汕尾市醫療保障局
2020年3月18日
汕尾市醫藥機構協議管理定點評估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我市醫藥機構協議管理定點評估工作,根據《汕尾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汕尾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汕醫?!?019〕43號)、《汕尾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汕尾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經辦規程>的通知》(汕醫?!?019〕4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醫藥機構申請定點協議管理由市級醫保經辦機構組織開展集中評估。集中評估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采取量化評分方式,對醫藥機構經營資質、內部管理、信息化建設、醫療服務服務能力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簽訂定點協議的依據。
??第三條??集中評估工作每季度組織一次,由市級醫保經辦機構集中對各縣(市、區)醫保經辦機構上季度受理、審核上報的醫藥機構申請定點材料進行審核,并組織現場考察和綜合評估,完成時限原則上不得超過2個月時間。
??第四條??市級醫保經辦機構根據評估工作需要,可組織評估工作組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綜合評估。
??(一)組織評估工作組評估。市級醫保經辦機構可組織醫保、人社、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有關人員組成評估工作組,也可隨機抽取專家庫成員、邀請行業協會代表和參保單位代表等組成專家咨詢委員會,評估工作組(或專家咨詢委員會)成人員一般不得少于7人。
??(二)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確因工作需要,經報請市醫保局同意,市醫保經辦機構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綜合評估。委托第三方機構須按照委托事項有關規定辦理,通過購買服務方式組織實施。市醫保經辦機構對受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綜合評估工作實施全過程監督。
??第五條? 評估內容包括醫藥機構資質情況、所在地區醫藥機構布局情況、場地設施、執業范圍、科室設置、人員配備、管理能力、特殊服務和服務內容等。綜合評估實行評分制,按評估項目設置量化指標,基本條件項目實行“一票否決項”,綜合評估項目按“量化標準分值”計分。
??(一)醫療機構評估標準(詳見附表一)
??第一部分:醫療機構基本設置(第1至6項)為“一票否決項”,任何一項不達標此次評估均為“不合格”。
??第二部分:符合準入條件,排除“一票否決項”,才可以進入綜合評估項目(第7至22項)量化評分(分值100分):1.門診醫療服務管理20分;2.住院醫療服務管理30分;3.醫療保險服務能力50分。
??(二)零售藥店評估標準(詳見附表二)
??第一部分:零售藥店機構基本設置(第1至5項)、零售藥店人員配備情況(第6項)、藥品經營質量管理情況(第7至9)、日常經營管理規范情況(第10至11項)為“一票否決項”,任何一項不達標此次評估均為“不合格”。
??第二部分:符合準入條件,排除“一票否決項”,才可以進入綜合評估項目(第12至20項)量化評分(分值100分):1.營業產所面積15分;2.營業場所權屬10分;3.藥品數量20分;4.執業藥師、質量負責人配置15分;5.信息管理系統配置10分;6.銷售收費系統配置10分;7建立管理制度10分;8.藥店證照擺放5分;9.藥品標識5分。
??第六條 ? 評估工作組(第三評估機構)采取資料審查、實地考察、現場評估等方式開展量化評估。集中評估時,申請定點的醫藥機構應當將機構、人員、參保、制度、設施設備、財務賬冊等相應資質、資料原件備齊備查,評估結果由參加評估人員簽名確認。
??第七條? 評估結果以評估工作評估人員打分結果剔除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計算平均分值,平均分值按以下標準評定為“合格”或“不合格”。
??(一)醫療機構:評估分值達到75分(含)以上的為“合格”;未達到以上分值的為“不合格”。
??(二)零售藥店:評估分值達到80分(含)以上的為“合格”;未達到以上分值的為“不合格”。
??評估結果為“合格”的,納入協商簽約范圍,由所在地醫保經辦機構與其協商簽約;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由所在地醫保經辦機構向申請定點醫藥機構發出評估不合格函件,告知不予納入定點管理的原因,醫保經辦機構當季度不受理其再次提出的申請。
??第八條? 本辦法由市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