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衛生健康局,貴安新區衛生和人口計生局,省衛生計生監督局,委屬各醫療機構:
為加強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機構執業行為,保障醫療服務質量和醫療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醫療機構校驗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我委組織制定了《貴州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9年10月24日
貴州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醫療行業長效監管機制,維護醫療服務市場的正常秩序,規范醫療機構執業行為,增強醫療機構依法執業意識,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醫療機構校驗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指醫療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度、標準及診療、護理常規和醫療誠信的行為,以及不執行相關國家政策的行為。不包括涉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違法行為。
第四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的管理工作。
衛生執法監督機構(以下簡稱執法監督機構)負責具體執行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工作。
第五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執法監督機構應當采取日常監督與專項督查等形式,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將作為其校驗的重要依據之一,并納入醫院等級評審、醫療質量考核體系和醫療機構信用管理。
第六條 不得以不良執業行為記分代替行政處罰。
第二章 記分辦法
第七條 根據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的情節,一次記分的分值共分12分、8分、6分、4分、2分、1分六個檔次。
第八條 醫療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次記12分。
(一)發生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傷亡突發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療機構不服從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調遣或不服從政府指令性任務安排的;
(二)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含放射事件、傳染病疫情等),未按有關法律法規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隱瞞、謊報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由于醫療行為、醫療服務等方面的過失引發醫療糾紛,且處理不積極,造成嚴重社會群體性事件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抗拒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執法監督機構管理、監督、檢查、考核或者拒不改正違法違規行為的;
(五)雇傭“醫托”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以“術中加價、價格欺詐、虛假診療”等欺詐行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七)未設床位的醫療機構,在暫緩校驗期間仍繼續執業的;設有床位的醫療機構在暫緩校驗期間仍繼續收治新病人的;
(八)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情節極其嚴重的不良執業行為。
第九條 醫療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次記8分。
(一)騙取或套取醫保資金,經有關部門認定的;
(二)連續發生原因不明的同類患者死亡事件,同時存在管理不善因素的;或連續發生同類醫療安全事件,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三)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情節非常嚴重的不良執業行為。
第十條 醫療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次記6分。
(一)違規發布醫療廣告受到市場監管部門處罰通報的;
(二)年度醫療衛生機構傳染病防治分類監督綜合評價結果為重點監督單位的;
(三)被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的;
(四)經醫療事故最終鑒定,發生醫療事故院方承擔完全責任的;
(五)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情節嚴重的不良執業行為。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次記4分。
(一)衛生技術人員配備達不到診療科目(專業)標準或診療服務要求的;
(二)未按要求配備相關設施設備或缺少診療服務必備的設施設備;
(三)未制定、落實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的;
(四)醫療質量相關專項檢查中發現存在違反診療常規、技術管理規范等專業問題,對醫療安全存在較大隱患的;
(五)以謀利為目的向其他醫療機構介紹和輸送病人的;
(六)經醫療事故最終鑒定,發生醫療事故院方承擔主要責任的;
(七)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情節較為嚴重的不良執業行為。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次記2分。
(一)未按照規定公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執業人員資質、收費標準等與執業有關的內容的;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病歷資料、處方的;
(三)放射衛生防護、放射診療質量控制、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不符合放射衛生有關規定、標準和規范要求的;
(四)醫療機構、重點科室布局流程不符合相應規范存在醫療安全隱患;
(五)經醫療事故最終鑒定,發生醫療事故院方承擔次要責任的;
(六)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情節一般的不良執業行為。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次記1分。
(一)執法監督機構在對醫療機構監督檢查時,不予處罰,責令醫院進行整改的;
(二)經醫療事故最終鑒定,發生醫療事故院方承擔輕微責任的;
(三)不按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求報送材料、數據等以致相關工作受到影響的。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受到行政處罰時,應按以下檔次給予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受到警告處罰的,記1分;受到20000元以下罰(沒)款處罰的,記4分;受到超過20000元罰(沒)款處罰的,記6分;受到吊銷科目處罰的,記8分。同一次行政處罰出現兩種或兩種以上處罰種類的,分值累加計算。
第十五條 同一不良執業行為已經記分后再進行行政處罰的,不再按行政處罰結果重復記分。
第三章 記分實施
第十六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或委托(授權)相關單位組織開展檢查時,對醫療機構存在不良執業行為的應予以認定,并將相關資料和《貴州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意見書》移交醫療機構登記機關所屬執法監督機構實施記分。
第十七條 執法監督機構在監督檢查、舉報核查中發現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時,應當現場制作相關文書,并經醫療機構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十八條 醫療事故鑒定機構應在醫療事故鑒定完畢三個月內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抄送相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將最終鑒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交醫療機構登記機關所屬執法監督機構。
第十九條 執法監督機構實施記分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將《貴州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通知書》(以下簡稱《記分通知書》)送達醫療機構及其登記機關。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對記分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記分通知書》3個工作日內向下達《記分通知書》的執法監督機構提出申辯。執法監督機構收到申辯意見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意見。
第四章 記分管理
第二十一條 校驗期內記分累加計算,校驗期滿校驗合格后予以清零。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適時將不良記分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校驗期累計記分達到下列分值的,應作為重點監督對象,并以《貴州省醫療機構依法執業管理建議書》形式通知該醫療機構。
(一)校驗期為1年的醫療機構,校驗期累計記分大于等于12分;
(二)校驗期為3年的醫療機構,校驗期累計記分大于等于36分。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累計積分達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該機構本年度評優、評先資格,對醫療機構負責人進行約談,并對管理人員及相關醫務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培訓,同時將上述情況向社會公布。
(一)校驗期為1年的醫療機構,校驗期累計記分大于等于18分;
(二)校驗期為3年的醫療機構,校驗期累計記分大于等于54分。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校驗時,校驗期累計記分達到下列情形的,登記機關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給予該醫療機構1至6個月暫緩校驗期。
(一)校驗期為1年的醫療機構,校驗期累計記分大于等于24分;
(二)校驗期為3年的醫療機構,校驗期累計記分大于等于72分。
第二十五條 登記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建立“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檔案”,并嚴格落實校驗管理要求。
未將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作為校驗依據的,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糾正,予以通報批評;后果嚴重的,應當給予相應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執法監督機構未按本辦法規定落實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相關職責的,應予以通報批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貴州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意見書》《貴州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通知書》《貴州省醫療機構依法執業管理建議書》格式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統一制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