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充分發揚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強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規定》和《玉溪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規定》等立法有關規定,進一步保障醫療臨床用血的需求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規范和推動無償獻血工作,市衛生健康委結合我市無償獻血工作實際,組織專家起草了《玉溪市獻血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建議。
請提出意見建議的單位和個人于2023年6月20日17:00前通過電子郵件、信函、傳真等形式,將意見建議反饋至《玉溪市獻血管理辦法》起草工作組。
聯系人和聯系電話:周林慧?0877-2018237
傳真:0877-2788994郵箱:zxxzbgs1@sina.com
通信地址:玉溪市紅塔區匯溪路上段市中心血站
?《玉溪獻血管理辦法》起草工作組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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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獻血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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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和推動獻血工作,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人道主義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獻血、采供血、臨床用血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市依法實行無償獻血制度。
本市獻血工作實行政府領導、多方協作、社會參與、個人自愿的原則。
第四條??提倡年齡在18周歲至55周歲的健康公民自愿獻血。既往無獻血反應、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主動要求再次獻血的,年齡可以延長至60周歲。
鼓勵健康適齡的個人多次、定期獻血,鼓勵捐獻單采血小板等成分血,鼓勵稀有血型的個人根據臨床用血需要積極獻血。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對獻血工作進行監督、考核、通報,將獻血工作納入衛生事業發展規劃,組織制定獻血工作規劃,建立健全無償獻血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保障獻血工作經費。
市人民政府無償獻血工作委員會負責制定年度獻血工作目標,逐級下達執行。縣(市、區)人民政府無償獻血工作委員會根據年度獻血工作目標,制定獻血工作實施方案。
市人民政府無償獻血工作委員會組織、協調、督促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單位共同做好獻血工作,組織開展獻血法律、法規、規章的教育宣傳,普及血液和獻血科學知識。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無償獻血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獻血辦)負責獻血的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負責落實本行政區域內獻血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轄區范圍內規劃建設不少于一個固定采血點。
第七條??市、縣(市、區)衛生健康部門是獻血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
宣傳、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和旅游等部門及新聞宣傳媒體應當根據政府的獻血工作要求做好獻血的社會公益性宣傳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同級政府規劃建設的固定采血點、獻血宣傳動員、采供血監督管理、人員培訓、表彰獎勵、臨床用血費用減免、血液應急保障等工作所必要的經費保障。教育部門應當將獻血法律、法規、規章及血液生理知識的宣傳納入高等院校、中小學健康教育內容,指導高等院校、中小學開展獻血知識教育,提高在校師生獻血知識知曉率,動員健康適齡的在校學生參加獻血。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為執行緊急任務的送血車提供支持和幫助,為流動采血車的停放提供便利條件。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協助和支持固定采血點指示牌的設置。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固定采血點的設置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發展和改革、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住房和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獻血等有關工作。
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獻血工作。
第八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政府年度獻血工作目標,動員和組織符合獻血條件的本單位員工或者本居住區公民參加團體獻血活動。
現役軍人獻血的動員和組織辦法,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本市建立應急獻血機制。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動員本單位或者本居住區適齡健康公民參與應急獻血隊伍建設。
在發生重大突發事件等情況時,市人民政府可以啟動應急獻血隊伍參與獻血。
應急獻血隊伍建立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條??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建立血站、醫療機構以及醫療保障等相關部門互聯互通的獻血工作信息平臺,實現信息發布、采供血安全、醫療臨床用血調配和臨床用血費用減免、應急用血管理信息化。
第十一條??市、縣(市、區)獻血辦應當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高等學校等開展獻血宣傳活動,發放獻血專項工作經費,發放標準由市獻血辦統一制定。
鼓勵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等組織積極參與、推動獻血宣傳工作。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獻血公益性宣傳,按規定免費刊播獻血公益廣告,普及獻血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宣傳獻血先進事跡、典型人物。
公共場所的廣告設施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廣告刊播介質,應當免費刊播無償獻血公益廣告。
鼓勵其他具有廣告發布資源的企業發布獻血公益廣告。
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情況納入年度責任目標考核。未完成年度獻血相關工作的單位和社區,不予推薦申報文明單位、文明村(社區)評選。
第十三條??鼓勵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醫務人員、教師和高等院校在校學生率先獻血。
每年1月為醫務人員無償獻血月,7月為國家工作人員無償獻血月,9月為教師無償獻血月。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選擇具有行業特色、紀念意義的時間作為本行業的無償獻血月(周、日)。
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發組織建立獻血志愿服務組織。鼓勵公民加入獻血志愿服務組織,參加獻血志愿服務活動。
第十四條??血站是依法設立的,采集、儲存、提供臨床用血的專業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負責血液的采集、儲存、分離、檢驗和供應等工作,保障采血、供血安全。
第十五條??血站應當向社會公開采血點服務時間、地址、聯系方式、投訴舉報受理方式及其程序,每月公布采血量、供血量、臨床用血費用減免數額等信息。
血站應當設立開放日,向社會公眾宣傳血液采集、制備、檢測、存儲、供應等基本知識。
對組織獻血人數較多的單位,血站可以提供預約上門采血服務。
第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統籌、方便獻血的原則,綜合考慮交通便利性、人流量等因素,合理規劃布局采血點。采血點包括固定采血點和流動采血點。
縣(市、區)人民政府因城鄉建設等原因需要拆除固定采血點的,應當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則,重新規劃建設固定采血點。
第十七條??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確定流動采血車輛停放的地點并及時向社會公布。供電、供水、供氣、通訊等部門及流動采血車停靠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協助做好采血保障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阻止流動采血車輛的停放,干擾和妨礙流動采血車輛的正常工作。
第十八條??血站在采集血液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獻血者履行告知義務,免費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經檢查不符合條件的,血站不得采集其血液,并向獻血者說明情況。
第十九條??血站應當建立稀有血型獻血者數據庫。鼓勵稀有血型公民主動向血站提供個人血型信息,完善稀有血型獻血者數據庫。鼓勵稀有血型公民在稀有血型血液緊缺時積極獻血。
第二十條??獻血者在獻血時應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并如實提供健康信息。
獻血者獻全血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過400毫升,兩次采集間隔期不少于6個月。
捐獻造血干細胞的,一次按捐獻全血400毫升計算。
成分血的獻血量、獻血間隔時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血站應當向獻血者頒發《無償獻血證》或者建立獻血者《電子獻血證》;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獻血者誤餐、交通等適當補貼,向獻血者發放獻血紀念品。
????血站應當對獻血者給予人文關懷,建立獻血者信息反饋、回訪制度。
對獻血后經檢測血液不合格的,血站應當及時向獻血者告知檢測情況并提示就醫。
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用血計劃,科學、合理用血,加強臨床用血管理,保障臨床用血安全。
提倡擇期手術的患者自身儲血。鼓勵醫療臨床用血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
第二十三條??無償獻血者、造血干細胞捐獻者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享有優先用血權利。除臨床急救用血外,醫療機構應當優先保障無償獻血者、造血干細胞捐獻者及其配偶、直系親屬臨床用血。
第二十四條??個人臨床用血時僅交付血液的采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以下簡稱臨床用血費用)。具體收費標準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獻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按照下列規定免交臨床用血費用:
(一)獻血1000毫升以上的,本人終生免交臨床用血費用;
(二)獻血不足1000毫升的,自獻血之日起5年內按照獻血量的3倍本人免交臨床用血費用;超過5年的,本人免交與獻血量等量的臨床用血費用;
(三)獻血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自獻血之日起5年內可以免交與獻血量等量的臨床用血費用。
第二十五條??符合減免臨床用血費用條件的,可以在就診醫療機構予以減免;醫療機構不具備減免條件的,可以攜帶相關憑證到血站減免。
第二十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每兩年進行一次表彰獎勵:
(一)獻血者在本市獻血5次以上不足10次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二)獻血者在本市獻血10次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三)有關單位在無償獻血宣傳、動員、組織工作中成績突出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七條??對參加獻血的公民,獻血后所在單位或者獻血活動組織者應當給予適當補貼、獎勵和1—2天休息,補貼標準、開支渠道和獎勵方式由各單位結合實際自行確定。
第二十八條??在本市榮獲市級以上無償獻血奉獻獎、無償捐獻造血干細胞獎、無償獻血志愿服務獎的個人,給予免費游覽市、縣(市、區)所屬公園、紀念館、博物館、科技館和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景區;免費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到公立醫療機構就診免交掛號費、住院押金、停車費;由用血醫療機構每年提供一次基本項目免費健康體檢;在評優、職稱評聘中給予優先的優待。
鼓勵其他景區、紀念館、博物館、醫療機構等場所實行優先優惠。
第二十九條??高等學校學生在校期間參加無償獻血或者捐獻造血干細胞的,學校可以給予德育學分考核加分和適當獎勵。
第三十條??無償獻血者、造血干細胞捐獻者在采血點獻血可以享受免費停車服務。
鼓勵商場、影院、餐飲等社會單位為無償獻血者、造血干細胞捐獻者提供優惠或者優待服務。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施行前在本市無償獻血,獻血者及其配偶、直系親屬臨床用血以及享受相關優待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