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衛生局,上海申康醫院發展中心、有關大學、中國福利會,各市級醫療機構:
近期,本市個別醫院相繼發生因用藥問題而造成的醫療差錯,產生了一定的社會負面影響。為進一步規范本市醫療機構處方管理和臨床用藥安全管理,切實保障醫療質量安全,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宣傳教育,健全規章制度
各醫療機構要從近期發生的醫療差錯中認真吸取教訓,嚴格對照《藥品管理法》、《執業醫師法》、《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范(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的要求,就本單位的處方管理和臨床用藥管理組織全面自查,認真查找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梳理完善內部規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并嚴格落實到每個崗位和環節,從源頭上預防和杜絕臨床用藥差錯。
各醫療機構要結合本機構的處方管理和臨床用藥管理現狀,采取多種方式加強對醫務人員的用藥安全宣傳、培訓和教育,切實提高醫院管理者和醫務人員的臨床用藥安全意識和水平。
二、加強環節管理,確保質量安全
(一)加強對醫師開具處方的管理
1.醫師應當在注冊的醫療機構簽名留樣或者專用簽章備案后,方可開具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試用期人員開具處方,應當經所在醫療機構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核并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醫療機構要制定進修工作管理制度,嚴格掌握進修人員條件,加強對進修人員的指導,并對進修醫師勝任本專業工作的實際情況進行考核認定后授予相應的處方權。
2.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醫師開具處方應符合處方書寫規則。
3.醫師利用計算機開具、傳遞普通處方時,應當同時打印出紙質處方,其格式與手寫處方一致;打印的紙質處方經簽名或者加蓋簽章后有效。
(二)加強對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調劑處方的管理
1.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以下簡稱"藥師")方可從事處方調劑工作。藥師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2.藥師經處方審核后,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當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時,應當拒絕調劑,及時告知處方醫師,并記錄在案,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三)加強護理人員的查對工作
護士在執業活動中要嚴格執行"三查七對"制度,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應當及時向開具醫囑的醫師提出;必要時,應當向醫師所在科室的負責人或者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醫療服務管理的人員報告。
(四)加強藥品使用的全程管理
各醫療機構要嚴格藥品管理,加強從進藥、開藥、取藥、發藥到用藥等的全過程管理,切實提高醫師、護士、藥劑人員等醫務人員的責任心,加強各環節間的工作配合,及時發現和排除用藥錯誤的隱患,出現開錯處方或用錯藥的情況后要及時上報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不良后果。同時,醫療機構要加強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的臨床使用與規范化管理。
(五)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管理水平
各醫療機構要進一步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和推進在線用藥查詢系統、藥物(最大限制)劑量、配伍禁忌、不良反應智能提示、醫務人員用藥權限設置等相關功能的開發應用,加強系統的監測、警示和攔截作用,借助信息化技術手段提升醫療機構臨床用藥安全管理水平。
三、加強指導監管,落實改進措施
(一)各辦醫主體、上級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所屬醫療機構處方管理、臨床用藥管理工作的指導,督促所屬醫療機構在全面自查的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通過日常監管、質控督查、專項監督檢查等形式,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管力度。對于醫療機構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依法依規予以查處;對醫療機構存在相關管理問題或薄弱環節的,要責令醫療機構及時予以整改。
特此通知。
上海市衛生局
2013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