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醫保發〔2019〕19號
各市人民政府,駐遼軍隊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2號)和國家醫療保障局等九部門《關于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擴大區域范圍的實施意見》(醫保發〔2019〕56號)的要求,擴大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的效應,讓改革成果惠及更多群眾,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做好全面推進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主要目標
按照國家組織、聯盟采購、平臺操作的總體思路,通過跨區域聯盟集中帶量采購,量價掛鉤、招采合一,實現藥價明顯降低,減輕患者藥費負擔;減少企業交易成本,凈化流通環境,改善行業生態;引導醫療衛生機構規范用藥,支持公立醫院改革;探索完善藥品集中采購機制和以市場為基礎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
二、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保障臨床用藥需求,切實減輕患者負擔,確保藥品質量及供應。
堅持市場機制和政府作用相結合,既尊重以市場為主導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又更好發揮政府搭平臺、促對接、保供應、強監管作用。
堅持綜合施策,健全考核機制,獎懲并施,充分調動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積極性,改善用藥結構,引導參保人合理用藥。
堅持平穩過渡、妥當銜接,處理好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與現有采購政策關系,通過完善采購、配送、藥款結算、醫保支付政策,促進醫療機構改革。
三、實施范圍
全省所有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駐遼醫保定點軍隊醫療機構。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醫保定點零售藥店自愿參加。
聯盟地區(遼寧省)藥品集中采購品種相關藥品生產、配送企業。
四、采購周期
以聯盟地區(遼寧省)藥品集中采購結果正式執行日起12個月為一個采購周期。根據聯盟地區藥品集中采購實際中選企業數量,中選企業不超過2家(含)的品種,本輪采購周期原則上為1年;中選企業為3家的品種,本輪采購周期原則上為2年。采購周期視實際情況可延長一年。采購周期內采購合同每年一簽。若醫療衛生機構在采購周期內提前完成約定采購量,超過部分仍按中選價進行采購;對于參加聯盟地區(遼寧省)藥品集中采購的無約定采購量或已完成約定采購量的醫藥機構,各相關藥品生產、配送企業均須及時保障供應,直至采購周期屆滿。
五、完善配套政策
(一)確保中選藥品采購與使用
1.確保落實采購品種和數量。全省所有公立醫療衛生機構于2019年12月上旬統一執行聯盟地區(遼寧省)藥品集中采購結果,并確保在采購周期內完成約定采購量。首年約定采購量按以下規則確定:實際中選企業為1家的,約定采購量為首年約定采購量計算基數的50%;實際中選企業為2家的,約定采購量為首年約定采購量計算基數的60%;實際中選企業為3家的,約定采購量為首年約定采購量計算基數的70%。次年約定采購量按該采購品種(指定規格)首年實際采購量一定比例確定:實際中選企業為1家的,約定采購量為首年實際采購量的50%;實際中選企業為2家的,約定采購量為首年實際采購量的60%;實際中選企業為3家的,約定采購量為首年實際采購量的70%。次年約定采購量原則上不少于該中選品種首年約定采購量。
約定采購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各相關醫療機構仍可按遼寧省藥品集中采購管理有關規定,通過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采購其他價格適宜的掛網品種。對于納入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擴大區域范圍的25個通用名藥品,同品種藥品通過一致性評價的生產企業達到3家以上的,在確保供應的情況下,藥品集中采購中不再選用未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品種。
2.暢通醫院采購渠道。聯盟地區(遼寧省)藥品集中采購品種,未在遼寧省掛網采購的中選藥品,要及時組織中選企業掛網采購。所有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要在12月中旬前確保中選藥品及時采購并使用,不得以費用控制、醫療機構用藥品種規格數量要求、藥事委員會評審以及配送企業開戶為由影響中選藥品的供應保障與使用。
聯盟地區藥品集中采購所有中選品種的生產企業主動申請以中選價格參與遼寧省集中采購的,實行直接掛網采購,鼓勵醫療機構在選擇非中選藥品時優先采購、使用。
3.實行聯動梯度降價。對于已在遼寧省掛網采購的聯盟地區(遼寧省)藥品集中采購品種的其它未中選藥品,須在現行掛網采購價的基礎上,根據價差實現梯度降價后(以中選價托底)方可繼續掛網采購,價差較大的須進一步加大降價幅度。
4.加強購銷合同管理。為減輕中選企業負擔,由各市醫保經辦機構代表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統一與中選生產企業或其委托的配送企業簽訂《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帶量購銷合同》。此外任何相關方不得再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合同或提出除合同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否則將由醫療保障部門和衛生健康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嚴肅處理。醫療衛生機構根據帶量購銷合同,在合同周期內完成約定采購量。
(二)落實醫保支付政策
1.實行醫保基金預付。各市醫保經辦機構要根據聯盟地區(遼寧省)中選藥品的采購價格、醫保定點公立醫療機構約定的采購品種及采購數量測算藥品采購金額,按不低于本地區中選藥品年度約定總采購金額的50%設立采購周轉金。各市要在醫保基金預算中明確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藥品專項采購預算,并按照采購合同約定及合同完成情況,及時與醫療機構或企業清算資金。要加強周轉金使用監管,確保基金安全。
各市醫保經辦機構在聯盟地區(遼寧省)藥品集中采購結果執行前向公立醫療機構(含省屬公立醫療機構)預付周轉金,在一個采購周期結束后清算并收回。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由醫保基金與企業直接結算藥款。采購周期內在完成約定采購量后,醫保經辦機構應結合中選藥品實際采購量繼續預付周轉金給公立醫療機構或直接結算。醫保基金應及時向醫療機構支付結算款。嚴查醫療機構不按時結算藥款問題,推動醫療機構建立及時回款工作長效機制。
2.探索醫保支付標準與采購價協同。藥品醫保支付政策由省醫療保障局制定和發布實施。對于聯盟地區(遼寧省)藥品集中采購品種,在醫保目錄范圍內的以中選價格作為醫保支付標準,原則上對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藥、參比制劑、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醫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標準進行結算。患者使用高于支付標準的藥品,超出支付標準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藥品價格與中選藥品集中采購價格差異較大,漸進調整支付標準,并在3年內調整到位;患者使用價格低于支付標準的藥品,按實際價格支付。在保障質量和供應的基礎上,引導醫療機構和患者形成合理的用藥習慣。
自愿參加的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醫保定點零售藥店可以在遼寧省藥品集中采購平臺采購,并執行聯盟地區(遼寧省)藥品集中采購結果。由統籌基金支付的,超出支付標準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標準以下部分由醫保按規定報銷。
3.通過機制轉化,促進醫療機構改革。深化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間“結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擔”的激勵和風險分擔機制,推動醫療機構使用中選的價格適宜的藥品。對因規范使用中選藥品減少醫保基金支出的醫療機構,當年度醫保總額預算額度不調減。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收支形成結余的,可按照“兩個允許”(允許醫療衛生機構突破現行事業單位工資調控水平,允許醫療服務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員獎勵)的要求,統籌用于人員薪酬支出。
六、健全工作機制
(一)任務分解落實。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依據聯盟地區(遼寧省)藥品集中采購中選品種約定采購量,以市為單位按比例分解還原到所有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由醫療保障部門下達,確保各級行政部門、各醫療衛生機構任務明確,有計劃實施。
(二)實行屬地監測、分級管理。所有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駐遼醫保定點軍隊醫療機構和自愿參加聯盟地區(遼寧省)藥品集中采購的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醫保定點零售藥店的藥品采購、使用監測和管理統一由市級醫療保障、衛生健康部門分別負責,建立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采購、配送、使用、藥款結算的日常監測和通報制度。對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的醫保支付政策落實、督導考核和不按規定采購、使用藥品的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的處理,按照管理權限分別由相應的行政管理部門處置。
(三)實行醫保和衛生“雙線”考核。醫療保障部門將中選藥品采購使用情況納入醫保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對未按規定采購藥品的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在醫保總額指標、醫保定點資格等方面建立相應的獎懲制度;衛生健康部門將優先使用中選藥品納入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績效考核體系,建立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的激勵約束機制。對未按規定采購、使用藥品的醫療衛生機構,在醫保總額指標、醫療機構績效考核、醫保定點資格、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人目標責任考核等中予以懲戒;對未按規定使用藥品的醫務人員,按照《處方管理辦法》和《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范(試行)》相應條款嚴肅處理。
(四)落實購銷責任
落實中選藥品生產企業的供應、配送主體責任。中選藥品可由中選企業直接配送,或按照一個中選藥品每個市級配送單元委托不超過2家配送企業配送的原則,自主選擇有配送能力、信譽度好的配送企業配送中選藥品,藥品生產企業在遼寧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平臺自主建立、變更配送關系。配送藥品范圍須以市為單位覆蓋所有地區、具備24小時內向試點地區內所有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配送中選藥品的能力和條件,不允許通過第三方購買中選藥品。對不能履行規定責任和義務的,一經確認,即取消配送資格,并按相關規定對藥品生產企業和配送企業進行處理。在執行期間,若配送企業被列入“違規名單”,中選藥品生產企業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選擇其他配送企業確保中選藥品及時配送。
落實公立醫療機構的采購、使用和藥款結算的第一責任。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要確保中選藥品順利進院,將中選藥品納入醫療機構的藥品處方集和基本用藥供應目錄,嚴格落實按藥品通用名開具處方的要求,確保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使用中選藥品。嚴格落實中選藥品的合同用量,原則上各醫療衛生機構要將約定采購量按月均衡采購、使用。要確保及時結算藥款,在藥品入庫次月結算完畢,原則上不超過30天,不得以完成任務量等為由擅自改變合同約定。加強藥師在處方調劑審核中的作用,促進優先選用中選藥品。及時制定完善中選藥品的臨床用藥指南,加強醫療機構藥品使用監測,嚴格處方審核和處方點評,強化合理用藥考核。加強醫師和藥師的宣傳培訓,組織開展藥品臨床綜合評價,促進科學合理用藥,保障患者用藥安全。對使用中選藥品可能導致患者用藥調整的情況,各醫療機構要做好臨床風險評估、預案制定和物資儲備,做好用藥情況監測及應急處置,并對患者做好解釋說明。
購銷雙方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異議或違約情形,可及時向醫療保障部門報告或投訴。
(五)完善采購和支付平臺功能。進一步完善遼寧省藥品集中采購平臺和省、市兩級醫保支付平臺功能,做好藥品集中采購和省、市醫保支付數據共享,為全面推進國家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工作提供技術支撐,做好藥品采購監測,強化日常監管。
(六)做好試點地區和非試點地區的銜接。沈陽、大連兩市“4+7”城市藥品集中采購結果執行期滿后將統一轉換為聯盟地區(遼寧省)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工作模式。采購量基數以2018年遼寧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平臺配送到位數據為準,按照聯盟地區(遼寧省)藥品集中采購量約定模式確定。沈陽、大連兩市相關部門、各醫療衛生機構需在2020年3月15日前做好銜接和醫保支付標準的相應調整工作,3月20日統一執行新的采購結果。
七、強化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人民政府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切實加強對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完善領導體制,2019年11月中旬前,各市人民政府制定出臺《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工作實施方案》,完善配套措施和相關工作制度,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明確各相關部門責任分工,形成政策、部門合力,確保工作平穩、有序推進。
(二)落實部門責任。醫保、醫療、醫藥主管部門要各司其職,協調聯動,要按照職能分工,對標對表,細化分解涉及本部門本單位的工作任務,確保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工作平穩有序推進落實。醫療保障部門牽頭做好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的組織管理、落實措施制定和監督實施工作;做好其他未中選藥品的價格梯度調整;做好藥品約定采購量的分解、帶量購銷合同的編制和簽訂、供應配送、藥款結算的監管;及時向醫療機構支付結算款;完善藥品采購供應監測、失信懲戒和市場清退制度,加強對中選藥品和未中選藥品采購的監測監控,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將中選藥品采購、使用情況納入醫保協議管理;做好醫保支付、結算和總額預算工作。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對醫療衛生機構落實中選藥品使用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暢通中選藥品進院、使用的政策通道;制定用藥指南,對醫務人員進行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工作的政策宣傳、合理用藥以及與患者溝通技巧、輿情引導培訓;將公立醫療機構執行帶量采購情況納入醫療機構績效考核,并要求醫療衛生機構將其納入臨床科室和醫師績效考核,建立鼓勵使用中選藥品的激勵機制和傾斜措施;監測預警藥品短缺信息,指導公立醫院改革等。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中選藥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督促生產企業落實停產報告措施,對違法違規企業依法查處。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督促企業按照中選藥品約定采購量落實生產供應責任,支持企業開展技術改造,提升中選藥品供應保障能力。商務部門加強對藥品流通的指導。市場監管部門要堅決打擊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的行為。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對全省所有公立醫療衛生機構中選藥品約定采購量的分解;及時在遼寧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平臺上完成聯盟地區(遼寧省)藥品集中采購品種的掛網和價格調整;開展中選藥品月采購進度的監測、匯總和上報;藥品集中采購平臺的改造與技術支持。
(三)加強宣傳引導。各相關部門要依據各自職責加強政策解讀和正面宣傳,強化對一致性評價等工作的宣傳和解讀,合理引導社會輿論和群眾預期。加強輿情監測,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的改革氛圍。加強對醫務人員的政策解讀和培訓,推動做好臨床使用中選藥品的解釋引導,對使用中選藥品可能出現的用藥調整情況及時向群眾做好解釋說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強化風險防范,認真研判工作推進中可能存在的風險,提前制定應對預案,及時發現和妥善處理可能出現的情況和問題,確保工作順利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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