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嘉興市基本醫療保障暫行辦法》(嘉政發〔2019〕20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已經八屆市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為進一步做好《暫行辦法》的貫徹實施工作,妥善銜接《暫行辦法》出臺后的相關政策規定,維護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障權益,結合本縣實際,經十五屆縣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設置
自2020年1月1日起,職工(含靈活就業人員)按國家規定辦理退休(職)時,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須滿21年,且以后每年增加一年,直至25年,其中實際繳費年限不少于12年。繳費年限滿足以上條件的,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的計算方法仍按《海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全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暫行辦法的通知》(鹽政辦發〔2006〕141號)相關規定執行。
二、未滿繳費年限的退休人員按月延繳醫保繳費標準和待遇享受
自2020年1月1日起,職工(含靈活就業人員)按國家規定辦理退休(職)時按月延繳醫療保險,繳納標準按全市職工個人規定繳費基數的5.4%繳納,且以后每年繳費比例增加0.4%直至7%(計算結果保留到整數)。5年過渡期內,延繳醫療保險人員在延繳期間按退休標準享受醫療保障待遇。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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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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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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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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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職工個人規定繳費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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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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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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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職工個人規定繳費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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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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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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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職工個人規定繳費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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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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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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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職工個人規定繳費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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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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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及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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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職工個人規定繳費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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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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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退休人員辦理醫保費一次性補繳相關規定
2020年1月1日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退休(職)人員(含享受征地保障待遇人員),在2020年7月1日前仍可按原20年繳費年限和2019年退休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一次性補足醫保繳費年限;2020年7月1日前仍未一次性補足繳費年限的,必須按《嘉興市基本醫療保障暫行辦法》以及本通知規定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一次性補足或按月延繳后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2020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員按《嘉興市基本醫療保障暫行辦法》以及本通知規定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一次性補足或按月延繳后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四、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住院待遇
自2020年1月1日起,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住院醫療費用,在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按85%支付。
五、持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或《浙江省撫恤優待證》并享受撫恤或優撫金的重點優撫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個人繳費部分由所在鎮(街道)政府承擔。
六、一個醫保年度內,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就醫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門診、住院和購藥費用),在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各種醫療補助(除優撫補助外)之后的自負部分,下列人員按以下標準給予救助:
(一)重點優撫對象按80%救助;
(二)在新中國成立前入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老交通員、老游擊隊員按80%救助;
七、0-14周歲兒童白血病(含所有分型),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藥費,20萬(含)以下的,報銷比例為實際發生醫藥費的95%;先按照《嘉興市基本醫療保障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結算,不足部分由醫療救助基金補足。超過20萬元的按《嘉興市基本醫療保障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八、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以及《嘉興市基本醫療保障暫行辦法》不一致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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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