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醫藥機構:
依據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2號《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3號《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鞍醫保中心[2019]23號)《鞍山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評估實施細則(暫行)》、(鞍醫保發[2021]2號)《鞍山市醫療保障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2號和第3號的通知》文件要求,擬于近期受理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新增業務申請,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時間、地點及聯系電話
(一)時間: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8日(工作日上午),地址:鞍山市鐵西區三道街81號鐵西勞動大廈,鞍山市醫療保障事務服務中心。
(二)申請有住院功能的醫療機構,市醫保中心定點醫療機構服務部(1217房間),聯系電話:0412-5210062。
(三)申請城鎮職工定點門診、診所及零售藥店,個人賬戶服務部(813房間),聯系電話:0412-5537526。
?二、申請辦理定點醫療機構條件及所需材料
?申請定點醫療機構必須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的醫療機構,以及經軍隊主管部門批準有為民服務資質的軍隊醫療機構。
(一)申請醫保定點的醫療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正式運營至少3個月;
?2、至少有1名取得醫師執業證書、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且第一注冊地在該醫療機構的醫師;
?3、主要負責人負責醫保工作,配備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100張床位以上的醫療機構應設內部醫保管理部門,安排專職工作人員;
?4、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管理制度、財務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5、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院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按要求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全部就診人員相關信息,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設立醫保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醫用耗材、疾病病種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的醫保編碼;
?6、能夠提供跨省聯網直接結算服務。
?7、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1、以醫療美容、輔助生殖、生活照護、種植牙等非基本醫療服務為主要執業范圍的;
?2、基本醫療服務未執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醫藥價格政策的;
?3、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
?4、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5、因違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6、因嚴重違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7、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醫療機構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8、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申報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所需材料
?1、《鞍山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申請表》(附件1);
?2、《鞍山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申請承諾書》(附件3);
?3、《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參加社會保險證明、繳費憑證原件及復印件(中醫診所備案證或軍隊醫療機構為民服務許可證照);
?4、有效經營網點房屋所有權和使用權證明材料;
?5、服務方式、診療項目、收費標準及科室設置;
?6、床位、大型醫療儀器設備清單及收費標準;
?7、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高級職稱衛生技術人員構成名單及執業注冊證原件和復印件;
?8、《銀行開戶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9、法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10、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11、與醫保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
?12、與醫保有關的醫療機構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13、納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1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請辦理定點零售藥店的條件及所需材料
申請定點藥店必須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零售藥店:
(一)申請醫保定點的藥店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在注冊地址正式經營至少3個月;
?2、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藥學、臨床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藥師,且注冊地在該零售藥店所在地,藥師須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3、至少有2名熟悉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的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負責管理醫保費用,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4、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開展藥品分類分區管理,并對所售藥品設立明確的醫保用藥標識;
?5、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藥品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醫保人員管理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和醫保費用結算制度;
?6、具備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建立醫保藥品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醫保編碼;
?7、能夠提供跨省聯網直接結算服務。
?8、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1、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
?2、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3、因違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4、因嚴重違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5、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6、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申請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藥店所需材料
?1、《鞍山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表》(附件2);
?2、《鞍山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申請承諾書》(附件3);
?3、《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4、有效經營網點房屋所有權和使用權證明材料;
?5、藥師及執業藥師以上藥學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明材料和注冊證件原件、復印件及勞動合同復印件;
?6、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7、《銀行開戶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8、法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9、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其他要求
(一)市醫保中心本次準入評估工作接受市本級醫藥機構的申報,海、臺、岫管轄區醫藥機構的準入評估工作由縣區自行安排, 市醫保中心備案管理。
(二)鞍山市醫療保障事務服務中心對新增定點醫藥機構評估、準入不收取任何費用。網絡和軟件安裝按相關需要自行辦理。
鞍山市醫療保障事務服務中心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