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醫保局,定點醫藥機構,參保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決策部署,根據國家和省醫保局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切實做好疫情防控期間醫療保險經辦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疫情相關事項“急事急辦”
(一)疫情相關患者免費救治。根據市醫療保障局、財政局《關于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醫療保障工作的緊急通知》(青醫保發〔2020〕1號)以及市醫療保障局、財政局、衛生健康委《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工作的補充通知》(青醫保發〔2020〕2號)規定,對在我市治療的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疑似和確診患者(包括異地參保和未參保患者)實行免費治療。醫保經辦機構已對相關定點醫院足額預付醫保基金,定點醫院不得再收取患者醫療費或押金。
(二)救治費用記賬處理。為減少交叉感染,定點醫院對疑似和確診患者可不刷卡聯網,但要做好患者信息登記,并將患者登記信息每天按要求報醫保部門備案,同時保存好病歷、費用明細等材料。定點醫院對患者醫療費實行記賬處理,相關費用在預付基金中列支。定點醫院對疑似患者解除疑似前后發生的醫療費應分賬處理,疑似解除前的醫療費單獨記賬,解除后的醫療費正常聯網結算。
(三)費用結算集中清算。患者解除疑似或治療結束(出院或死亡)后,個人暫不結算。相關病例費用待疫情結束后,由醫保部門統一清算。
(四)未參保患者可補辦參保手續。疫情期間,對未參保繳費的確診和疑似患者,實行醫療保險補繳補報處理,取消醫保待遇等待期限制。為確保及時足額享受醫保待遇,患者應主動在治療結束后及時補辦參保手續。定點救治醫院也要履行提醒患者參保的責任。
二、經辦服務事項“不見面辦”
為減少人員流動帶來的交叉感染風險,市醫保中心及各區、市醫保經辦機構盡最大可能,為服務對象提供網辦、掌辦、郵寄辦以及預約辦理的途徑。定點醫藥機構、參保單位及參保人可以通過“青島市醫療保障局”官網(http://ybj.qingdao.gov.cn)、青島醫保微信公眾號查詢和辦理相關事項。
各級醫保經辦機構要依法及時做好網辦業務的受理、處理和反饋,全面優化和暢通系統運維工作,確保網上服務的安全、穩定、高效,改善群眾網上辦事體驗。
三、部分征繳事項“延期補辦”
(一)延長醫保繳費基數申報時限。因受疫情影響,我市2020年度企業繳費基數申報截止期延至3月底。
(二)放寬繳費時限。疫情影響期間,未能及時辦理參保登記及繳費的,允許疫情結束后補辦,補辦手續應在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完成。
對職工醫療保險參保人,自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后三個月,醫療保險補繳時間視為連續繳費時間。
對居民醫療保險參保人,自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繳費的,均自2020年2月1日起享受居民醫保待遇。
到達退休年齡需一次性補繳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職工,自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補繳的,按以下辦法享受醫保待遇:2020年之前到達退休年齡的,自2020年2月1月起享受退休職工醫保待遇;2020年1月1日至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到達退休年齡的,自退休次月起享受退休職工醫保待遇。
因疫情逾期辦理退休手續造成多扣繳醫療保險費的,對確定退休時間之后已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按規定及時做退費處理。
(三)簡化單位繳費基數更正流程。對已申報完當年度繳費基數并已按新基數繳費的參保單位,若部分人員基數申報錯誤申請修改更正的,在2020年3月底繳費基數申報截止期前,稽查部門不再進行稽核,由征繳部門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更正確定的繳費基數辦理。
四、其他有關事項“特事特辦”
(一)延遲繳費未能聯網結算的本地住院、門診大病和門診統籌醫療費可以延遲聯網結算。因受疫情影響延遲繳費導致住院、門診大病和門診統籌醫療費不能聯網結算的,補繳到賬后可以到原發生費用的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進行聯網結算。
(二)在異地發生的門診大病范圍內醫療費回青報銷。門診大病定點醫療機構在青島市,疫情期間未能及時返青的參保患者,在異地醫保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本人門診大病核定病種范圍內費用,疫情解除后可以憑發票和病歷回本人定點醫療機構報銷。
(三)方便呼吸科門診大病病種就診。定點在醫院的門診大病患者,核定病種為呼吸系統疾病,需到呼吸科就診的,疫情期間可以選擇就近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或特供藥店就醫購藥,疫情解除后憑病歷和發票到本人門診大病定點醫院或特供藥店報銷。
(四)因疫情防控停止接診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其門診大病定點患者和門診統籌簽約患者可以就近選擇醫保定點醫藥機構就醫購藥。疫情解除后,憑病歷和發票回本人定點或簽約醫療機構報銷。
(五)門診大病取藥量放寬到3個月。定點醫療機構應根據病情將參保患者門診大病和離休人員單次取藥量暫時放寬到3個月,疫情結束后恢復正常。允許參保人根據需要中途變更門診大病定點。
(六)簡化意外傷害審批程序。對需要復審的意外傷害,參保患者向醫院提供復審所需相關材料并填寫《青島市醫療保險意外傷害申請承諾書》,醫保經辦機構依據院端上傳的外傷情況進行審批,相關復審材料由定點醫院保存,待疫情解除后集中報醫保經辦機構備案。
(七)醫藥機構月結算“不見面”撥付。疫情期間定點醫療機構將每月醫療費報表電子版通過網絡報送醫保經辦機構,醫保經辦機構根據接收到的報送單進行對賬撥付。定點醫藥機構醫保個人賬戶金由月撥付改為周撥付。
(八)實行銀行代收容缺辦理。參保單位或參保人通過“財稅庫行橫向聯網系統”到銀行辦理醫療保險繳費業務時,可只提供《社會保險費繳費憑單》關聯號碼和金額,或《社會保險繳費憑單》照片截屏辦理繳費,各財稅庫行聯網銀行均予以受理。疫情結束后,按原流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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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醫療保障局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