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發〔2019〕72號
局內各單位:
為依法做好我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我局實際,我們制定了《國家醫療保障局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國家醫療保障局
2019年12月4日
附件:
國家醫療保障局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
第一章? ? 總? 則
第一條? ?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國家醫療保障局(以下簡稱國家醫保局)政府信息,提高國家醫保局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揮國家醫保局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條例》),結合國家醫保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國家醫保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局辦公室牽頭負責國家醫保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指導局內各司做好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國家醫保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接收、批分和正式答復向國家醫保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四)組織編制國家醫保局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五)指導直屬事業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六)對局內各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考核;
(七)履行國家醫保局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關的其他職能。
第五條? ??局內各司室是國家醫保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當按照《條例》等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做好本司室職責范圍內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起草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初步答復意見。
第六條? ??局保密辦負責對國家醫保局擬公開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七條? ??規財法規司負責對答復意見進行必要的法律審核。
第八條? ??局內各司應當確定一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聯絡員,具體負責本司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局內各司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聯絡員名單應報局辦公室備案。聯絡員發生變動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將新的聯絡員名單向局辦公室報備。
第九條? ??局內各司室發現醫療保障領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 ??公開的范圍
第十條? ??國家醫保局負責公開以下政府信息:
(一)國家醫保局制作的政府信息;
(二)國家醫保局牽頭,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
(三)國家醫保局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
(四)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國家醫保局最初獲取的。
法律、行政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國家醫保局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機關的,局內有關司室應當與該機關協商、確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十二條????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國家醫保局經審查后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
(三)國家醫保局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四)國家醫保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國家醫保局部門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應當公開。
公開政府信息,采取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種方式。
第十四條?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機制。
局內各司室每年12月對本司室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評估審查,對因情勢變化,認為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提出公開意見。
局內各司室應當在每年12月20日前將評估審查情況書面報送局辦公室。局辦公室將各司室評估審查情況匯總后,報送局領導審定。經局領導審定認為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改變信息公開屬性后,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相關公開程序。
第十五條? ??局內各司室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自我審查,并報局保密部門進行保密審查。未經審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政府信息,承辦司室進行合法性自我審查后,報局法制部門進行復核。
第十六條? ??局辦公室編制并及時更新國家醫保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獲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互聯網聯系方式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包括政府信息的名稱、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四章? ??主動公開
第十七條? ??下列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國家醫保局發布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國家醫保局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醫療保障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醫療保障事業發展統計信息;
(五)國家醫保局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國家醫保局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國家醫保局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國家醫保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九)國家醫保局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十)國家醫保局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十一)醫療保障政策措施、政策解讀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國家醫保局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八條? ??國家醫保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機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局內有關司室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提出信息公開初步意見;
(二)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三)報請局領導審核批準;
(四)采取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五)有關司室對所公開的信息存檔。
第十九條? ??對擬主動公開的政策文件類政府信息,局內有關司室應當同時起草該信息文件的政策解讀材料,并報請局領導審定。政策文件類政府信息應當與政策解讀材料同步公開。
第二十條? ??國家醫保局政府信息主要通過以下渠道主動公開:
(一)國家醫保局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
(二)新聞發布會、政策吹風會;
(三)局領導或司室負責人接受新聞媒體采訪。
第二十一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國家醫保局政府信息,應當自該信息形成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第二十二條?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發生變更的,局內有關司室應當于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產生新的政府信息,并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程序重新履行主動公開程序。
第二十三條? ??國家醫保局政府信息本身包含明確產生時間的,以該時間為政府信息的產生時間;政府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確產生時間的,以政府信息最后定稿時間為產生時間,一般為局領導簽發的時間。
第五章? ??依申請公開
第二十四條? ??除根據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國家醫保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國家醫保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二十五條? ??向國家醫保局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局辦公室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國家醫保局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第二十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局辦公室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國家醫保局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國家醫保局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二十七條? ??國家醫保局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國家醫保局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局辦公室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三)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或者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第二十八條? ??國家醫保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審核、登記制度。
局辦公室統一接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對收到的書面申請進行審核。對經審核認為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要求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進行登記。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予以答復。
不能當場答復的,局辦公室根據申請公開的內容和局內職能分工,在2個工作日內轉交相關司室辦理。涉及多個司室的,由牽頭司室匯總辦理。
第二十九條? ??國家醫保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工作制度。
承辦司室自收到辦理通知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將經本司室自我審查的初步答復意見,報局保密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以及法制部門進行必要的法律審核后送局辦公室。局保密部門保密審查和法制部門法律審核,一般一共不超過5個工作日。
承辦司室因正當原因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初步答復意見的,經局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可以將提供初步答復意見的期限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工作日。
承辦司室認為相關申請不應由本司室答復的,應當自收到辦理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局辦公室書面反饋意見并提出理由。
第三十條? ??國家醫保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歸檔工作制度。
局辦公室統一答復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局辦公室對承辦司室提供的初步答復意見及辦理流程進行審查,符合《條例》及本辦法規定的,以局辦公室的名義在2個工作日內答復申請人,并對有關材料歸檔。不符合《條例》及本辦法規定的,退回承辦司室重新辦理。
因承辦司室原因導致初步答復意見被退回的,重新辦理期限計算在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三十一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局內有關司應當會同局辦公室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局內有關司商局辦公室依法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國家醫保局不予公開。局內有關司商局辦公室后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二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國家醫保局牽頭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局內有關司可以會同局辦公室征求相關其他行政機關的意見,并在征求意見的函中注明:被征求意見機關應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
第三十三條? ??國家醫保局對符合規定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時限不超過20個工作日(自收到申請之日起算);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國家醫保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局辦公室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局辦公室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局辦公室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五條? ??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承辦司室根據下列情況提出初步答復意見,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定,由局辦公室統一答復申請人: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依據《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國家醫保局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六)國家醫保局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七)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八)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條第(七)項規定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外,需要國家醫保局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告知申請人不予提供;
(九)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十)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為要求國家醫保局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告知申請人獲取的途徑。
第三十六條? ??承辦司室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擬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由局辦公室審核確定提供;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商局辦公室后,由局辦公室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第三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國家醫保局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要求更正。局內有關司會同局辦公室審核屬實的,應當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請人;不屬于國家醫保局職能范圍的,局辦公室可以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或者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提出。
第三十八條? ??國家醫保局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可以依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收取信息處理費。
第三十九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國家醫保局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六章? ??監督和保障
第四十條? ??局辦公室每年對局內各司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
第四十一條? ??國家醫保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的經費納入年度預算,實行專項管理,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開展。
第四十二條? ??國家醫保局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國務院辦公廳提交本機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國家醫保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醫保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國家醫保局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情況;
(三)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四十四條? ??局內各司室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機關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能;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
(六)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國家醫保局直屬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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