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各重點產業功能區,市級各部門:
??? 《德陽市醫療救助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德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7月21日
德陽市醫療救助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多層次醫療保障制度,減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現象,減輕困難群眾醫療負擔,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四川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286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川辦規〔2022〕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療救助是通過各級財政補助、彩票公益金、社會捐助等多渠道籌集資金,幫助困難群眾獲得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并減輕其醫療費用負擔的一項醫療保障基本制度安排。
第三條 醫療救助實行市級統籌,全市統一救助對象、統一資金管理、統一救助范圍、統一救助標準、統一經辦規程、統一信息系統。
第四條 醫療救助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平、公正、公開、合法;
(二)應助盡助、量力而行,救助水平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相適應;
(三)分類救助,托住底線,統籌銜接;
(四)屬地負責,動態管理,高效便捷。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醫療救助工作,將醫療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完善醫療救助資金保障機制。鄉鎮(街道)負責轄區內醫療救助申請的受理和審核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市醫療保障部門負責醫療救助工作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信息系統建設。區(市、縣)醫療保障部門負責開展轄區內醫療救助經辦服務。
民政部門負責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不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低保或低保邊緣家庭條件,但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以下簡稱“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的認定工作。鄉村振興部門負責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以下簡稱“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的認定工作。
財政、審計、稅務、衛健、殘聯、紅會、工會等部門(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醫療救助和資金管理工作。
第六條 救助對象
醫療救助對象為具有本市戶籍并經相關部門認定的下列人員:
(一)特困人員;
(二)孤兒;
(三)低保對象;
(四)低保邊緣家庭成員;
(五)防止返貧監測對象;
(六)因病致貧重病患者。
第二章?救助資金管理
第七條 建立市級醫療救助資金,以下資金共同組成市級醫療救助資金:
(一)各級財政安排的醫療救助補助資金;
(二)醫療救助資金滾存結余;
(三)醫療救助資金利息收入;
(四)社會各界捐贈資金;
(五)其他收入。
第八條 醫療救助所需資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各區(市、縣)醫療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牽頭,會同民政、鄉村振興等相關部門,根據上年度本行政區域各類救助對象人均救助資金支出水平,按本行政區域內戶籍人口數、醫療救助對象數量科學測算年度資金需求,并按上年度醫療救助資金總需求的20%安排本級財政配套資金,并根據救助對象數量變化、救助水平調整等因素按規定調整年度醫療救助資金預算。
市級財政對旌陽區、羅江區、德陽經開區所需本級財政配套資金,給予50%補助。
第九條 市級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
市級醫療救助資金納入市級社保基金財政專戶管理,獨立核算,專款專用。
中央、省級財政醫療救助補助資金由市級財政直接劃入市級醫療救助資金財政專戶管理。
市、縣兩級財政醫療救助補助資金由同級財政按規定劃入市級醫療救助資金財政專戶,具體額度由市醫療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根據年度救助情況和結余狀況綜合確定。
第十條 各區(市、縣)累計結余處理
各區(市、縣)截至2022年12月31日醫療救助累計結余資金單獨記賬,用于抵減區(市、縣)本級財政配套資金和彌補資金缺口。
第十一條 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
市級醫療救助資金統一管理、共濟使用,從2023年起形成的資金結余統一納入市級醫療救助資金財政專戶用于彌補以后年度資金缺口。市財政部門、市醫療保障部門可根據上年度資金使用和結余情況調整年度市、縣財政補助資金配套額度。當市級醫療救助資金累計結余出現不足時,缺口部分由市、縣兩級財政按3:7比例分擔,具體分擔額度,根據各區(市、縣)當年醫療救助資金支出占全市醫療救助資金支出總額的比例確定。各區(市、縣)分擔的缺口部分優先動用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醫療救助資金累計結余,沒有累計結余或累計結余不足時,由各區(市、縣)財政負擔。
第十二條 醫療救助資金使用考核
(一)資助參保、按規定救助情況納入市政府對各區(市、縣)政府目標考核。
(二)發生不符合本辦法規定使用醫療救助資金的情形時,市級醫療救助資金不予支付,同時在需要分擔當年市級醫療救助資金缺口時,其中應由市級財政分擔的部分,由發生違規使用情況的區(市、縣)財政承擔50%。
第十三條 醫療救助資金支付管理
(一)市、縣兩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設定本級醫療救助資金支出戶,用于接受財政專戶或上級支出戶撥付的醫療救助資金和向下級支出戶、醫藥機構、個人撥付醫療救助資金。
(二)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根據各區(市、縣)申請的支出額,制定分月用款計劃報市財政部門審定;市財政部門審定后,將支出資金分月撥付至市級醫療救助資金支出戶,由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下撥至各區(市、縣)醫療救助資金支出戶,由各區(市、縣)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負責支付。
(三)各區(市、縣)醫療救助資金支出戶留存2個月支付額作為周轉金(不含資助參保資金)。
(四)當出現支出戶周轉金不足撥付時,各區(市、縣)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提前向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提出增加周轉金申請,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及時向市財政部門申請增加撥付,確保醫療救助資金及時足額撥付。
第十四條 醫療救助資金堅持專款專用、收支平衡的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擴大救助資金支出范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資金。
第三章?救助方式和標準
第十五條 資助困難群眾參保,確保困難群眾應保盡保
醫療救助資金對特困人員、孤兒按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最低檔次繳費標準給予全額資助;對低保對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按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最低檔次繳費標準的75%給予定額資助;對已穩定脫貧人口實行資助漸退政策,2023年、2024年分別按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最低檔次繳費標準的50%、25%給予定額資助,2025年不再資助參保。
具體資助標準由市醫療保障部門在每年集中參保繳費期公布。
第十六條 住院和門診慢特病救助
醫療救助堅持“先保險后救助”原則,對救助對象住院和罹患慢性病需要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長期門診治療,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報銷后,個人自付費用仍較高的實施住院和門診慢特病救助。
救助對象住院、使用單行支付藥品、高值藥品、治療門診特殊疾病,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報銷后,剩余政策范圍內的個人自付費用(包括基本醫療保險起付金額、超年度支付限額金額和乙類先行負擔金額,不包括超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限額金額)按以下標準救助:
(一)特困人員、孤兒不設救助起付標準,按100%的比例救助。
(二)低保對象不設救助起付標準,按70%的比例救助。
(三)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一個自然年度內累計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超過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以上的部分,按65%的比例救助。
(四)低保邊緣家庭成員一個自然年度內累計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超過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以上的部分,按50%的比例救助。
(五)因病致貧重病患者一個自然年度內累計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超過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部分,按50%的比例救助。
第十七條 年度救助限額
特困人員、孤兒每人每年累計最高救助標準為4萬元;低保對象每人每年累計最高救助標準為2萬元;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依申請救助每人每年累計最高救助標準為2萬元。一個自然年度內,門診救助和住院救助限額合并計算。
第十八條 傾斜救助待遇
對規范轉診且在省內就醫的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醫療救助三重制度保障后,對政策范圍內個人年度累計自付費用超過本市防止返貧監測收入標準的部分,給予傾斜救助。按50%的比例救助,傾斜救助年度限額為4萬元。
第十九條 救助對象具有多重身份的,按照就高原則享受醫療救助待遇。
第二十條 救助對象有下列情形的不給予醫療救助:
(一)拒絕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調查的,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財產狀況的;
(二)出具虛假證明的;
(三)打架斗毆、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所致傷病的;
(四)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等應當由第三方支付的醫療費用;
(五)在非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和未按規定轉診轉院發生的費用(急診、搶救除外);
(六)按規定不予救助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一條 下列費用應在醫療救助中予以扣除:
(一)醫療機構按有關規定(政策)減免的費用;
(二)由各種商業保險賠付的醫療費用;
(三)相關單位或部門已補助的醫療費用;
(四)社會各界互助幫扶已給予救助的醫療費用;
(五)救助對象本人或家屬所在單位為其報銷的醫療費用。
第四章?救助服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 救助對象動態管理
民政、鄉村振興等相關部門及時將認定、取消身份的救助對象信息交換至醫療保障部門,醫療保障部門及時標識確保其按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十三條 資助參保程序
各區(市、縣)民政、鄉村振興部門分別負責本部門認定的資助對象參保組織工作,同級醫療保障部門負責參保數據確認,并向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申請資助資金,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匯總各區(市、縣)數據后按規定向市財政部門申請資助資金,市財政部門審核后,將資金撥付至市級醫療救助資金支出戶,再由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下撥至各區(市、縣)醫療救助資金支出戶,由各區(市、縣)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完成參保工作。
第二十四條 “一站式”救助程序
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符合醫療救助規定的門診、住院醫療費用,實行“一站式”即時救助。救助費用由定點醫藥機構與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結算,救助后需救助對象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由救助對象與定點醫藥機構結算。
經鄉村振興部門認定的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經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經醫療保障部門系統內標識后,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符合醫療救助規定的門診、住院醫療費用,實行“一站式”即時救助。
第二十五條 依申請救助程序
新認定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或因特殊情況未在定點醫藥機構實現“一站式”救助的,在出院后90日內(特殊情況可延長至12個月),由個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申請救助,經有關部門核查、認定后,各區(市、縣)醫療保障部門按規定進行救助。
第五章?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
第二十六條 健全主動發現機制
依托四川省醫療保障信息平臺、農村低收入人口監測平臺和民政社會救助信息平臺,加強信息共享,做好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雙預警風險監測,對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對象實施動態監測,做到主動發現、精準救助。各區(市、縣)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將個人年度累計自付醫療費用超過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參保對象信息,按月推送至同級民政、鄉村振興部門。各地民政、鄉村振興部門做好監測工作,將符合條件的人員按規定確定為相應救助對象,并及時反饋至同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規定落實醫療保障待遇。
第二十七條 建立依申請救助機制
暢通低保邊緣家庭成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和因病致貧重病患者醫療救助申請渠道,民政、鄉村振興部門要及時開展認定工作,動態調整認定信息,增強救助時效性。
第六章?就醫管理
第二十八條 醫療救助對象患病治療,原則上應在居住地定點醫藥機構就醫購藥,對確需到上級醫療機構或異地住院治療的醫療救助對象,出院后,應按流程辦理醫療救助申請。
第二十九條 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按照診療規范為救助對象提供合理必要的診療服務,不得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不得串換藥品、診療項目、服務設施和醫用耗材,在確保醫療效果的前提下,減少患者醫療費用支出。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救助對象、定點醫藥機構違反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醫療救助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補充醫療保險是指由政府主導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公務員醫療補助等補充保險制度。
第三十三條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防止返貧監測收入標準,以相關部門已公布的數據為準。
第三十四條 醫療救助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救助資金以及救助對象、救助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調整和公布。
第三十五條 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可根據本辦法制定醫療救助經辦規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3年1月1日至8月25日期間參照執行。本辦法實施后,《德陽市醫療救助暫行辦法》(德辦規〔2022〕3號)相應廢止。今后,若國家、四川省有新的規定,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