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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烏蘭察布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障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4/04/13 信息來源:查看
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烏蘭察布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障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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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政辦發〔2024〕11號
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烏蘭察布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障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企事業單位:
《烏蘭察布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障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4年3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烏蘭察布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為進一步規范城鄉居民醫療保障管理工作,保障參保群眾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5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6〕122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章 參保繳費
第一條 參保范圍。凡未在烏蘭察布市統籌區內外參加當年度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鄉居民,均應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對象原則上在戶籍所在地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條 參保登記。參保人員應向參保地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居民參保登記。參保人員不得同時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得跨區域、跨省重復參保,不得重復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參保、變更、轉移、退費等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管理經辦實施細則》(內醫保發〔2022〕16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三條 參保繳費時限。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自然年度計算參保周期,實行年預繳費制度,設立集中繳費期,集中收繳下一年度個人繳費部分。參保繳費時限按照每年度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繳費文件規定執行。
第四條 參保待遇享受期。在集中繳費期繳費的參保人員,待遇享受期為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超過集中繳費期繳費的參保人員,設立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滿后方可享受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待遇,等待期結束之前產生的醫藥費用不予報銷。
第五條 新生兒參保繳費和待遇享受期。新生兒出生后90天內由監護人到戶籍所在地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或通過政務服務平臺“新生兒出生一件事”專區辦理參保登記,進行參保登記時使用新生兒本人真實姓名和有效身份證明。
新生兒出生后90天內辦理參保登記并按規定繳納出生當年城鄉居民保費后,自出生之日起到當年12月31日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參保地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規定予以報銷。如遇跨年可順延,需經參保地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認定。
第六條 困難群體參保。集中繳費期截止后,新識別的城鄉特困群體(含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下同)、城鄉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脫貧享受政策戶和納入農村牧區易致貧返貧的監測人口,按照集中繳費期個人繳費標準參保,自參保繳費之日起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七條 資助參保。參保人員應按照規定全額繳納個人繳費部分,按照資助標準給予參保資助;資助參保人員身份重疊的按照就高原則資助,不重復資助。原則上救助對象應在身份認定地參保,確有特殊情況在異地參加居民醫療保險的,由身份認定地按規定給予資助。參加職工醫療保險,原則上不予資助參保。
第八條 按照退費相關規定,稅務部門負責受理個人退費申請,根據退費原因核驗整理有關材料,填寫《社會保險費退費申請表》。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收到稅務部門傳遞的退費申請表和匯總表后逐筆進行核實,符合退費規定的向財政部門提交用款計劃,再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將款項退回到繳費人賬戶。
第三章 基金構成和籌集
第九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構成:
(一)城鄉居民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政府補助資金;
(三)社會捐助資金;
(四)其他公共資金;
(五)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利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十條 城鄉居民個人繳費標準,執行自治區統一政策標準。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能力,適時對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水平作相應調整。
第四章 門診待遇
第十一條 參保群眾自然年度內門診和住院醫藥費用,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為16萬元。參保人員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屬于政策范圍內的個人自付部分,由大病保險按規定比例賠付。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救助對象按照《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烏蘭察布市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烏政辦發〔2022〕57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普通門診統籌。參保群眾在市域內蘇木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嘎查村衛生室和社區衛生服務站就醫購藥發生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納入普通門診統籌,不設立起付線,年度最高支付限額120元。蘇木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按60%比例報銷,嘎查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按70%比例報銷。
第十三條 “兩病”門診用藥保障。按照《自治區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深化城鄉居民高血壓、糖尿病門診用藥保障和健康管理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內醫保辦發〔2021〕2號)文件規定,將規范化管理人群整體納入保障范圍,高血壓、糖尿病“兩病”門診用藥保障不設立起付線,按70%比例報銷,其中高血壓年度最高支付限額300元,糖尿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額600元,高血壓、糖尿病兩病并發年度最高支付限額600元。未納入規范化管理和門診慢性病病種管理的參保患者由蘇木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及以上級別定點醫療機構認定備案后享受待遇。
第十四條 普通門診統籌和“兩病”門診用藥保障,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印發長期處方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21〕17號)文件規定,對于臨床診斷明確、用藥方案穩定、依從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穩、需長期藥物治療的慢性病患者實行長處方制度。其他人群單次處方原則上口服藥不得超過 7日量,輸液不得超過7日量,中草藥一次診療不得超過15日量。
第十五條 普通門診診察費。市域內蘇木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門診診察費報銷比例100%,區內其他定點醫療機構、嘎查村衛生室和社區衛生服務站門診診察費報銷比例80%。
第十六條 門診慢性病準入。門診慢性病準入按照自治區醫療保障經辦政務服務事項清單規定執行。參保人員原則上只享受一種門診慢性病待遇,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慢性病納入標準的,參保人員自愿從中自主選擇一種病種享受待遇,其他符合納入標準的病種一并納入選定病種額度報銷。門診慢性病用藥范圍執行國家統一的藥品目錄及協議期內談判藥品。協議期內談判藥品執行全國統一的醫保支付標準。門診特慢病病種根據國家、自治區要求和我市運行實際作適時調整。(門診慢性病病種詳見附件1)
第十七條 門診慢性病待遇。門診慢性病分甲、乙、丙三類,共39種。實行起付線和最高支付限額制度。門診慢性病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的,由統籌基金按比例進行支付,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和所有零售藥店購藥的統籌基金不予支付(雙通道藥店報銷病種除外)。
甲類門診慢性病年度起付線標準為區內合規費用累計達到 600 元后即可報銷,區外合規費用累計達到2500元后即可報銷,自然年度內甲類門慢起付線累計最高收取2500元,報銷比例和年度封頂線按住院報銷辦法執行;乙類慢性病起付線500元,報銷比例為60%,年度報銷封頂線4000元;丙類慢性病起付線500元,報銷比例為60%,年度報銷封頂線1500元。
第十八條門診血液(腹膜)透析。終末期腎病血液(腹膜)透析門診治療納入門診特慢病甲類管理范圍,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年度內累計扣除起付線150元,報銷比例100%,基本醫療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73650元。
因透析治療產生的其他門診費用(含藥費),可按腎病綜合征、慢性腎炎等病種納入門診慢性病管理保障范圍,按門慢政策規定予以報銷。屬于醫療救助對象的,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部分,由醫療救助按規定予以報銷。
第十九條 門診特殊用藥。門診特殊用藥執行全區統一的門診特殊用藥范圍及協議期內談判藥品全國統一的醫保支付標準,用藥目錄以自治區公布的藥品目錄為準。門診特殊用藥在“雙通道”定點醫藥機構使用,支付標準為每年度只扣一次起付線400元,支付比例為60%。年度支付限額合并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16萬元。
第二十條 定額度定比例付費。耐多藥結核病、布魯氏桿菌病在市域內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或住院治療實行定額度定比例付費,在市外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按普通住院待遇政策執行。(具體報銷標準詳見附件2)
第五章 住院待遇
第二十一條起付標準。參保人員在自治區范圍內定點醫療機構一個自然年度內(以下簡稱年度內)首次住院或門(急)診起付標準為:三級醫院為1200元,二級及以下醫院為600元,蘇木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200元;參保人員轉自治區范圍外定點醫療機構年度內首次住院或門(急)診起付標準為2500元。
年度內參保群眾在三級醫院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線降低100元,依次降低但不低于300元。門(急)診直接轉住院治療的,合并扣除起付線;門(急)診連續治療費用合并扣減一次起付線,如跨不同級別醫療機構或者跨省,以累計最高的起付線為準;7天之內再次住院或門(急)診,合并扣除一次起付線。
第二十二條 支付標準。參保人員在自治區范圍內定點醫療機構年度內住院及門(急)診緊急搶救費用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由醫療保險基金按“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按比例支付。(具體支付標準詳見附件3)
參保群眾在中醫(蒙醫)醫院使用的中醫藥(蒙醫藥)、中醫(蒙醫)診療項目增加15個百分點,增加的百分點如果超過報銷比例的100%以上,按100%計算。
第二十三條 床日付費。參保人員在經衛生健康部門批準且具有相關重癥精神病和殘疾兒童康復治療的資質的市域內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執行以下報銷標準:
重癥精神病報銷標準:45天以內每日200元;46至90天每日180元;91天至出院每日120元;患者每人每日自付10元。
殘疾兒童康復治療報銷標準:三級定點醫療機構每人每日220元,二級定點醫療機構每人每日200元,一級定點醫療機構每人每日180元。按床日付費費用從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 急診門診和門診緊急搶救費用、日間手術費用比照住院標準支付。
第二十五條 將無第三人責任意外傷害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保障范圍,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政策予以支付。
第二十六條 城鄉居民生育。參保人員符合住院分娩發生的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按普通住院政策給予報銷。
第六章 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
第二十七條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實施意見》(內政辦發〔2015〕102號)文件規定,大病保險基金從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直接劃轉到中標的商業保險公司,大病保險保費由醫療保障部門根據大病保險運行情況動態調整。
第二十八條 大病保險待遇標準。城鄉居民參保人員在同一年度內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含符合政策的甲類特慢病門診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剩余政策范圍內費用年度累計個人負擔超過1.4萬元的部分納入大病保險報銷范圍;特困人員、低保對象和返貧致貧人口大病保險起付線降低50%,即7000元。普通群眾大病保險按60%比例支付,特困人員、低保對象和返貧致貧人口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即65%。不設大病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第二十九條 城鄉居民醫療救助對象待遇政策,仍按照《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烏蘭察布市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烏政辦發〔2022〕57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七章 異地就醫
第三十條 區內異地就醫。自治區內異地就醫,執行自治區統一的“全區無異地”政策,住院、門診慢性病均無需備案。門診慢性病在市外定點醫療機構治療或購藥的,報銷比例在原基礎上降低10%,再按相應的比例進行報銷。
第三十一條 跨省異地就醫。
(一)跨省異地就醫住院,除急診住院外,均需辦理異地就醫備案。高血壓、糖尿病、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尿毒癥透析、器官移植術后抗排異治療5種跨省門診慢性病無需辦理異地就醫備案。
(二)長期異地居住和異地安置人員。實行長期異地就醫備案制,在異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發生的住院醫療費按照參保地規定的本地就醫時的報銷政策標準執行。備案有效期內確需回參保地就醫的,無需取消現有備案即可在參保地就醫,執行參保地跨省臨時外出就醫人員的待遇政策。跨省異地長期居住人員符合轉外就醫規定的,可申請跨省臨時外出就醫人員備案,執行參保地跨省臨時外出就醫人員的待遇政策。
(三)臨時外出就醫人員,跨省住院出院結算前已備案的,以市內支付標準為基礎,各段分別下調10%;出院結算前未備案的,以市內支付標準為基礎,各段分別下調18%。
第三十二條 異地就醫結算分類執行醫保目錄、待遇政策、監督管理等方面政策規定。其中:跨省和區內異地就醫直接結算, 均執行“就醫地目錄、參保地政策、就醫地管理”規定;跨省和區內異地就醫零星結算均執行“參保地目錄、參保地政策、就醫地管理”規定。
參保人員因特殊情況不能直接結算的,自費結算后可向參保地經辦機構提出零星報銷申請,按照參保地跨省異地就醫政策支付。
第八章 就醫服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 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必須符合國家、自治區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以下簡稱“三個目錄”)中規定的范圍,超出規定范圍的費用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
(一)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之外的醫療費用;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五)體育健身、養生保健消費、健康體檢;
(六)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費用。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十五條 住院醫療中使用藥品目錄、診療項目范圍中屬于甲類的費用全額納入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按規定的比例支付。使用藥品目錄、診療項目范圍中屬于乙類的,先由個人自付10%;特殊治療費先由個人自付20%;特殊檢查費用先由個人自付50%;其余部分納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按門診或住院相應報銷比例支付。
第三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醫用耗材按照自治區規定實行乙類耗材管理,參保人員住院期間產生的政策范圍內醫用耗材費用,單品耗材價格在500元及以下的個人自付20%;500元以上至10000元及以下的個人自付25%;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及以下個人自付30%,5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及以下個人自付35%,100000元以上個人自付40%,其余部分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按照住院分段支付標準進行支付。
第三十七條 按照《自治區醫療保障局、財政廳<關于修訂內蒙古自治區區域點數法總額預算和按病種分值付費結算辦法>的通知》(內醫保辦發〔2022〕9號)文件規定,全面實行住院按以病種分值付費為主的多元復合支付方式進行結算。
(一)對納入按病種分值付費(DIP)范圍的醫療機構,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照“總額控制、病種賦值、月預結算、年度清算”的原則,與定點醫療機構以按病種分值付費的方式結算。
(二)未納入DIP管理的定點醫療機構,根據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范圍、醫院類型、定點時間等情況,按照多元復合式的支付方式合理制定支付方式。
第三十八條對住院費用單據丟失致醫療費用無法報銷的,參保人員可到屬地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填寫《個人承諾書》(見附件4),屬地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經醫保業務核心系統核驗完畢后,出具該筆費用未報銷證明,然后及時到就診醫療機構補開票據,攜帶補開票據、診斷證明書、費用明細到醫療保障經辦窗口進行手工零星報銷。
第三十九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管理,參保人員應在定點醫藥機構就醫、購藥。各旗縣市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要按照中西醫并舉,基層、專科和綜合醫療機構兼顧,方便參保人員就醫的原則,合理確定定點醫藥機構并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議,明確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三重保障”(以下簡稱“三重保障”)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要根據醫療保障服務協議監督管理醫院一站式結算工作,對不履行一站式結算的定點醫療機構要及時退出定點管理。定點醫療機構要合理診療、合理收費,嚴格執行醫保“三個目錄”,優先配備使用醫保目錄藥品,嚴格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不斷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定點零售藥店要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咨詢、用藥安全、藥品銷售、醫保費用結算等服務。
第四十一條 參保群眾在定點醫藥機構就醫購藥即時結算,定點醫藥機構要加大醫療保障政策宣傳力度,嚴格落實“三重保障”一站式結算,方便群眾看病就醫。
第四十二條 建立健全醫保醫師制度。進一步規范定點醫療機構臨床醫生的醫療行為,促進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通過實行住院醫保醫生登記備案、編碼管理、積分管理等措施,將醫保對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監管延伸到醫務人員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管,切實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建立和諧的醫、保、患關系。
第四十三條 按照“標準統一、資源共享、數據集中、服務延伸”的原則,將參保繳費、就醫結算、基金管理、醫療動態監管等融為一體,結合基層醫保服務站(點)建設,城鄉居民醫保網絡要覆蓋全市各旗縣市區、蘇木鄉鎮(街道)、嘎查村(社區)四級醫療保障經辦政務服務體系。做好城鄉居民醫保信息系統與大病保險、協議管理的定點醫藥機構等信息管理平臺的互聯互通,實現區域內資源數據共享、關系接續順暢、就醫結算實時、監管服務高效的信息系統管理運營模式,為群眾提供高效便捷服務。
第九章 基金管理
第四十四條 按照“市級統籌、分級負責、風險共擔”的原則管理和使用醫保基金。全市城鄉居民醫保基金納入市級財政醫保基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建賬、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執行國家統一的預算法、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
第四十五條 強化醫保基金收支預算管理和執行。各旗縣市區醫療保障部門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負責編制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收支預決算草案,并由當地財政局和醫療保障局共同審核后上報市財政局和市醫療保障局,市財政局、醫療保障局審核后,批復各旗縣市區年度收支計劃。市縣兩級財政部門承擔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補助,市縣兩級財政部門應于每年10月前足額配套并上劃市財政專戶。
第四十六條 強化醫保基金專戶管理。城鄉居民醫保基金實行市級財政專戶管理,各旗縣市區按月及時上劃市級財政專戶。每年12月31日前,旗縣市區財政專戶清零全部上劃市財政專戶。市醫療保障局根據批復后的基金預算,適時將各地支出需求匯總審核后,統一向市財政局申報資金使用計劃,市財政局及時撥付至市醫療保障局支出戶,市醫療保障局撥付各旗縣區醫療保障局支出戶。市縣兩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規定與本轄區定點醫藥機構、參保人員進行及時結算。
第四十七條 強化醫保基金運行監督管理。建立基金清查長效機制,由市政府牽頭,市醫療保障局、財政局、審計局、稅務局組成醫保基金清查工作組,每年對各旗縣市區醫保基金征繳、使用等情況進行清查,并形成清查報告上報市政府。市縣兩級醫療保障、財政、稅務、銀行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醫保基金收支賬目核對管理工作,做到賬實相符、賬證相符、賬賬相符和賬表相符。
第四十八條 強化醫保基金全過程績效管理。充分發揮相關部門的績效管理主體責任,按時開展基金績效評價工作,優化基金配置,強化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能。
第四十九條 強化醫保基金風險預警管理。對基金收支運行情況進行嚴密分析和監控。醫療保障基金出現風險時,市醫療保障局及時向市委、市政府、相關旗縣市區政府、市財政部門通報,對風險較嚴重的地區按月進行基金運行調度,提出督辦清單和具體要求,必要時提請市政府研究解決,確保醫保基金運行安全。
第五十條 建立基金風險分擔機制。城鄉居民醫療保險運行形成的基金缺口,由市縣兩級政府共同承擔,具體分擔機制另行制定。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的部門和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職責。
(一)醫療保障部門負責對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行政管理,統一領導和組織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二)財政部門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府補助資金的籌集、撥付和基金財政專戶的管理工作;
(三)稅務部門負責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及時向醫療保障、財政部門提供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情況,協助做好參保擴面工作;
(四)審計部門負責審計監督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使用和管理;
(五)教育部門負責各類高等院校、中學(含職業高中、技工學校)、普通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在冊學生和托幼機構在園幼兒參保宣傳動員工作;
(六)公安部門協助提供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戶籍、個人身份信息等參保輔助擴面工作;
(七)民政部門負責城鄉居民中城鄉特困群體、城鄉低保對象身份確認、參保工作,及時推送相關數據;
(八)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加強醫療衛生機構能力建設和日常監督管理,督促定點醫療機構做好醫療服務工作,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做好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相關事項的協調和銜接工作;
(九)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定點零售藥店的經營許可、進貨渠道、質量安全的檢查檢驗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十)鄉村振興部門負責納入鄉村振興部門認定脫貧享受政策戶和未消除風險的監測對象(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和突發嚴重困難戶)的身份確認、參保工作,及時推送相關數據;
(十一)殘疾人聯合會負責城鄉居民重度殘疾人的身份確認、參保工作;
(十二)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轄區內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動員、政策宣傳等工作,保障必要辦公場所、工作人員、工作經費。領導本地區醫療保障、財政、稅務、審計、教育、公安、民政、衛健、市場監管、鄉村振興和殘聯等部門按照職能負責相應工作。
第五十二條 市縣兩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業務和財務安全、風險管理和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做好服務協議管理、費用監控、基金撥付、待遇審核及支付等工作,并定期向社會公開醫療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三條 市縣兩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通過國家醫療保障信息平臺,以居民身份證號碼作為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唯一標識,并負責對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執行。原《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烏蘭察布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暫行辦法>和<烏蘭察布市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烏政辦發〔2017〕14號)、《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烏蘭察布市建檔立卡貧困人口醫療保障管理辦法(試行)>的緊急通知》(烏政發〔2018〕66號)、《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有關政策的通知》(烏政發〔2019〕95號)同步廢止。執行中如遇國家、自治區政策調整,從其規定。本市以前制定的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五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由烏蘭察布市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
附件1
城鄉居民門診慢性病待遇標準

人員類別

慢性病種(39種)

起付線和報銷比例

年度基本
醫療最高
支付限額

級 別

病 種

城鄉居民


(13種)

器官移植術后(抗排異治療),惡性腫瘤(包括白血病)的放化療,血友病,股骨頭壞死藥物治療,再生障礙性貧血,重癥肌無力,癲癇,嚴重精神障礙門診治療,肝硬化,系統性紅斑狼瘡,苯丙酮尿癥,肺動脈高壓

按照住院政策給予報銷

與基本醫療合并使用,最高支付限額為16萬元

終末期腎病血液(腹膜)透析

起付線150元,報銷比例100%。

年度最高支付限額73650元,計入基本醫療16萬元限額內。


(17種)

阿爾茨海默病(老年癡呆),腎病綜合征,慢性病毒性肝炎,糖尿病(胰島素治療),冠心病支架、搭橋術后,帕金森氏癥,先天性心臟病,心血管病后遺癥、腦血管病后遺癥,白癜風,銀屑病,類風濕性關節炎,系統性硬化病,風濕性心臟病,結核病活動期,過敏性紫癜

起付線500元,報銷比例60%

4000元


(10種)

高血壓三期,慢性肺源性心臟病,心肌病,腦血管支架術后,慢性阻塞性肺氣腫,甲亢(減),糖尿病非胰島素治療,支氣管哮喘,慢性腎炎

起付線500元,報銷比例60%

1500元

大骨節病

無起付線,報銷比例60%

600元

附件2
定額度定比例付費
耐多藥結核病:市域內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實行定額付費。患者每月自付100元,統籌基金按每月1500元定額付費。
布魯氏桿菌病:市域內普通門診和住院就醫,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按80%報銷,屬于醫療救助對象的,經醫療保險報銷后剩余的20%,由醫療救助資金補助。
附件3
城鄉居民自治區內住院報銷比例

進入統籌

三級醫院

二級及以下醫院

社區衛生 服務中心

蘇木鄉鎮 衛生院

起付線—3萬元

65%

75%

85%

90%

3萬—7萬元

70%

80%

90%

95%

7萬—20萬元

75%

85%

95%

100%

20萬元以上

80%

90%

100%

100%

城鄉居民自治區外住院報銷比例(已備案)

進入統籌

三級醫院

二級及以下醫院

社區衛生 服務中心

蘇木鄉鎮 衛生院

起付線—3萬元

55%

參照三級醫院各段報銷比例

3萬—7萬元

60%

7萬—20萬元

65%

20萬元以上

70%

城鄉居民自治區外住院報銷比例(未備案)

進入統籌

三級醫院

二級及以下醫院

社區衛生 服務中心

蘇木鄉鎮 衛生院

起付線—3萬元

47%

參照三級醫院各段報銷比例

3萬—7萬元

52%

7萬—20萬元

57%

20萬元以上

62%

附件4
個人承諾書
本人 (身份證:),辦理 業務,因 無法提供
(填寫辦理材料名稱),本人保證符合此業務辦理條件,所述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有效,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均由本人承擔。
聯系電話:
通訊地址:
承諾人(簽名、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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