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醫療機構樣本外送檢測管理,有效保證檢測質量,根據《關于進一步規范醫療行為促進合理醫療檢查的指導意見》(國衛醫發〔2020〕29號)、《關于印發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的通知》(國衛醫發〔2021〕37號)、《關于開展不合理醫療檢查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21〕175號)等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畢節市醫療機構外送樣本檢測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按照《貴州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規定》(省政府第212號令)和《畢節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和監督管理辦法》(畢府發〔2021〕19號)的有關規定,現將《畢節市醫療機構外送樣本檢測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在畢節市人民政府網上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F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開征求意見時間
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5日
二、反映意見方式
公民、法人或有關組織等社會公眾對《畢節市醫療機構外送樣本檢測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有意見建議的,可以通過微信留言、網站留言、電話、電子郵件或書面意見等形式向畢節市衛生健康局提出。
(一)微信留言
關注“畢節市人民政府網”微信公眾號留言,微信號wbj0857。
(二)網站留言
登錄畢節市人民政府網(https://www.bijie.gov.cn),進入“民意征集”專欄留言。
(三)熱線電話
聯系人:趙菊平;電話:0857-8223107。
(四)電子郵件
請發至郵箱:bjwsyz2015@126.com。
(五)書面意見
請郵寄至:畢節市行政辦公中心C棟東0502室,畢節市衛生健康局;郵編:551700。
附件:畢節市醫療機構外送樣本檢測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
畢節市衛生健康局
2024年1月23日
畢節市醫療機構外送樣本檢測管理暫行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醫療機構樣本外送檢測管理,有效保證檢測質量,根據《關于進一步規范醫療行為促進合理醫療檢查的指導意見》(國衛醫發〔2020〕29號)、《關于印發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的通知》(國衛醫發〔2021)37號)、《關于開展不合理醫療檢查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21〕17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醫療機構樣本外送檢測是指醫療機構針對本機構暫未開展的檢驗項目,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將規范采集的樣本按照生物安全要求規范外送至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以滿足臨床診療需求的行為。
第三條 我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外送樣本檢測行為,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外送樣本檢測項目的遴選。醫療機構要建立樣本外送檢測項目遴選工作機制,對外送檢測項目進行必要性、合理性審核。臨床科室根據診療需要擬定外送檢測項目具體內容,并向醫務部門提交申請。醫務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組織相關臨床科室、檢驗、病理、財務審計、行風、紀檢等部門進行初步論證,按程序提交醫療機構議事決策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并記錄備查。
第五條 外送樣本檢測機構的遴選。醫療機構應建立公開遴選外送樣本檢測機構的工作機制,選擇檢測資質齊全、檢測流程規范、檢測質量可靠的第三方檢測機構作為外送樣本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醫療機構需及時向社會公示檢測項目與檢測機構清單,接受社會監督。檢測機構的遴選應按醫療機構的采購流程進行,年預算采購量達到財政部門規定的分散采購限額時,應當實行政府采購,達到公開招標數額的,應進行公開招標。
第六條 醫療機構與檢測機構簽訂合作協議后,方可開展外送樣本檢測。合作協議應明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外送檢測樣本的采集、交接、保存運輸、生物安全風險防范、檢驗質量、報告時限、危急值報告、結果解釋、剩余樣本處置、項目收費、費用結算及違規行為處置等,明確規范各方責權、風險防范和糾紛化解措施。檢測機構應向醫療機構每季度提供所送檢項目室內質控數據。并按要求積極參加國家、省、市組織的室間質評,質控情況及時提供給醫療機構。
第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落實外送樣本檢測的主體責任,建立外送樣本檢測的質量管理相關制度,建立本機構外送樣本檢測審批工作流程,樣本外送前,需經院內指定部門審核同意,由指定科室負責樣本的外送。建立管理臺賬,鼓勵醫療機構通過信息管理系統(HIS)或實驗室管理系統(LIS)進行統一管理,并嚴格落實醫學檢驗檢查結果互認要求。外送樣本中涉及生物安全(含人體樣本)時,應在送檢醫療機構登記備查,并要求檢測機構嚴格遵循國家相關規定。各醫療機構應強化患者診療信息保護制度,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患者診療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向醫療機構有關部門報告。
第八條 醫療機構醫務部門應定期組織相關臨床科室及檢驗、病理、財務審計、行風、紀檢監察等部門開展評估。定期對開展外送檢測工作的臨床科室的業務量、工作規程等進行點評,對不合理的檢查、不規范的工作規程進行監管。要落實行風監管責任,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監督檢查,嚴防潛在廉政風險發生。要定期對外送檢測項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及時性、準確性等進行評估,適時動態調整檢測項目及檢測機構。
第九條 醫療機構開展外送樣本檢測項目工作,須充分履行告知義務,明確告知患方外送樣本檢測的必要性、醫療風險等情況,獲得患方知情同意并簽訂知情同意書。知情同意書及檢測結果均應隨病歷歸檔保存,規范管理,避免醫療糾紛。
第十條 關于外送樣本檢測的收費,送檢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價格公示和費用清單制度,在顯著位置通過多種方式向社會公示項目價格信息。送檢醫療機構按照醫療服務價格相關管理規定向患者收取,按合同與檢測機構結算。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樣本外送檢測時,嚴禁以下行為:
(一)對本院外送樣本檢測項目清單外的臨床檢驗項目進行外送檢測。特殊情況需短期外送的,醫療機構做好相關評估與記錄工作。
(二)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通過介紹患者及患者家屬到指定檢測機構做指定檢測項目獲取利益。
(三)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經過醫院規定程序或私自聯系檢測機構進行外送樣本檢測。
(四)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私自接受外部檢驗機構與外送檢驗項目相關的費用,從中牟利。
第十二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對醫療機構樣本外送檢測行為監管,強化行風建設,開展風險排查,督促指導醫療機構嚴格履行樣本外送檢測管理主體責任,對發現的問題嚴肅處理,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外送樣本檢測有關要求按項目方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