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各定點醫療機構: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將重性精神病門診治療等納入本市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疾病范圍的通知》(京醫保發〔2020〕25號)的要求,進一步做好參保人員特殊病種備案等相關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病種備案新增:重性精神病、肺動脈高壓靶向治療、耐多藥結核、C型尼曼匹克病、中重度過敏性哮喘生物制劑治療、特發性肺纖維化抗纖維化治療。
二、患有以上疾病、符合本市特殊病種備案條件的參保人員,繼續按照《關于調整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病種備案流程有關問題的通知》(京醫保發〔2016〕30號)要求進行備案,備案申報表調整為《北京市醫療保險特殊病種備案申報表》(見附件)。
三、各定點醫療機構應按規定做好參保人員的特殊病種備案工作,及時為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辦理備案手續,保障參保人員及時準確享受特殊病種待遇。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員提供特殊病種相關服務前,應按照《關于調整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病種備案流程有關問題的通知》(京醫保發〔2016〕30號)要求申請開通特殊病種備案權限。
對于參保人員發生的門診按固定比例支付的藥品費用,定點醫療機構應按住院類費用進行結算并申報。
四、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按規定及時開通有關定點醫療機構的特殊病種備案權限,并認真做好轄區內定點醫療機構特殊病種備案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執行。
北京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
202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