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0日,浙江省醫療保障局印發《關于新增完善基本醫療保險部分醫療服務項目(出生缺陷診治類)的通知》(浙醫保發〔2023〕37號),現就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出生缺陷是指嬰兒出生前發生的身體結構、功能或代謝異常,嚴重影響兒童的生存和生活質量,給患兒及其家庭帶來巨大痛苦和經濟負擔。2023年1月,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醫保局等部門關于浙江省出生缺陷兒童全生命周期醫療服務保障工作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23〕5號),明確提出適時將臨床治療出生缺陷疾病的診治項目納入醫療保障支付范圍。為此,我局多次赴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婦產科醫院和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兒童醫院等醫院調研,了解臨床在診治出生缺陷方面的項目開展情況及政策需求,同步對尚未納入醫保支付范圍的、與診治出生缺陷相關的醫療服務項目作了梳理。在此基礎上,制定了《出生缺陷防治相關醫療服務項目納入醫保支付范圍工作方案》,按規定程序將臨床開展的胎兒檢查和兒童出生后畸形矯正等項目納入醫保支付范圍。
二、主要內容
《通知》分3塊內容,主要圍繞新增和完善項目管理、系統要求和執行時間。
(一)新增醫保項目12項納入《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目錄》,其中編碼33070303600“小兒雞胸矯正術”按醫保“乙類”項目管理,先行自付比例10%;其它項目按醫保“甲類”項目管理。擴大“脊柱側彎矯正術(后路)”的支付范圍,增加“先天性脊柱側彎,18周歲及以下兒童及青少年特發性脊柱側彎”。上述項目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
(二)各地醫療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規范開展相關項目;醫保經辦機構要及時完成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醫保項目數據庫的更新工作,確保群眾醫療費用即時結算。
(三)執行時間為2024年2月1日。
三、適用對象
參加我省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
四、注意事項
《通知》執行時間為2024年2月1日起。
五、關鍵詞解釋
出生缺陷是指嬰兒出生前發生的身體結構、功能或代謝異常,一般分為遺傳代謝性疾病、先天結構性疾病、聽力異常、精神類疾病等四大類。
六、新舊政策差異
患者接受上述醫療服務項目的費用原需由個人(家庭)全額負擔,《通知》執行后,這些項目納入我省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由醫保基金按規定支付;“小兒雞胸矯正術”手術,個人先行支付10%的費用;擴大“脊柱側彎矯正術(后路)”的支付范圍,增加“先天性脊柱側彎,18周歲及以下兒童及青少年特發性脊柱側彎”。
七、文件解讀單位及解讀人
解讀單位:浙江省醫療保障局醫藥服務管理處
解?讀?人:費虹
聯系電話:0571-87050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