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潔委員:
您提出的《關于全面推進醫療、醫保、商保信息互聯及支持商業健康險發展的提案》收悉。經認真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醫??刭M
醫保總額控制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精神,加強醫保精細化管理,保證醫?;鹗罩胶獾闹匾绞?。2017年,國務院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55號),提出要完善與總額控制相適應的考核評價體系和動態調整機制,建立“結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擔”的激勵和風險分擔機制,提高醫療機構自我管理的積極性,促進醫療機構從規模擴張向內涵式發展轉變。
2019年,全國各地普遍制定了符合不同醫療服務特點的多元復合支付方式,其中,97.5%的統籌地區開展醫保總額控制;17%的統籌地區探索了總額控制點數法;86.3%的統籌地區開展了按病種付費;75.1%的統籌地區付費病種超過100個。另外,66.7%的統籌地區對于精神病、安寧療護、醫療康復等需要長期住院治療且日均費用較穩定的疾病開展按床日付;62.3%的統籌地區開展按人頭付費。
下一步,我們將在全系統推進支付方式改革,推動復合型醫保支付方式,發揮醫保支付方式的激勵約束作用,提高醫保管理精細化、專業化水平。
二、關于建立醫療-醫保-商保信息共享機制
使用醫療數據是維護參保人員醫保待遇、確保定點醫藥機構及時獲得基金支付、保障醫保部門行使職能的重要手段?!吨泄仓醒雵鴦赵宏P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指出,要加強大數據開發,突出應用導向,強化服務支撐功能,推進醫療保障公共服務均等可及。
依法合規使用醫療數據,是充分發掘醫療數據社會價值的前提條件。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4號),詳細規定了對醫療數據采集、審核、保管、維護、查詢、使用、保密及安管管理等內容,明確了違規使用醫療數據應負法律責任。2020年5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進一步明確了使用個人信息的條件與要求。
國家醫保局正加快推進醫保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已發布醫保疾病診斷和手術操作、藥品等15項編碼標準。目前,國家醫療保障信息平臺建設進展順利,至2021年底,全國統一的醫保信息平臺將初步建成,并實現全國醫療保障信息互聯互通和數據共享。
下一步,我們將在建設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信息平臺的基礎上,持續完善數據質量、規范數據管理和應用權限。依托國家政務服務平臺,積極與相關部門溝通,在保障參保人信息安全和網絡安全的前提下,建立部門間信息交換機制,實現數據共享協同。
感謝您對國家醫療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國家醫療保障局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