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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上海市市級衛生健康領域財政科研類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9/10/28 信息來源:查看

滬衛財務〔2019〕022號

有關單位:

為規范本市市級衛生健康財政科研類項目經費管理,提高衛生健康領域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激勵廣大科研人員更好地完成科研目標任務,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市衛生健康委、市財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級衛生健康領域財政科研類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 ? ? 上海市財政局

2019年10月22日

上海市市級衛生健康領域財政科研類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和優化科研管理服務,規范本市市級衛生健康財政科研類項目經費管理,提高衛生健康領域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激勵廣大科研人員更好地完成科研目標任務,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50號)、《國務院關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抓好賦予科研機構和人員更大自主權有關文件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127號)、《關于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 增強科技創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見》(滬委辦發〔2019〕78號)、《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擴大高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科研事業單位科研活動自主權的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滬科規〔2019〕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市級衛生健康領域財政科研類項目實施和經費管理的實際情況,由市衛生健康委、市財政局制定《上海市市級衛生健康領域財政科研類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由市衛生健康委面向衛生健康領域各相關單位公開發布,通過公開競爭及定向擇優方式遴選并批準立項,經費主要來源于市級衛生健康財政資金,用于支持本市衛生健康領域相關單位的科研人員開展科研類項目,項目主要包括:上海市臨床重點專科、學科人才建設項目、中醫科研專項等。

第三條??市財政局主要負責項目經費的預算審核、資金撥付及績效評價,與市衛生健康委共同制定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等工作。市衛生健康委主要負責專項經費的預算編制、預算執行及決算編報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強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四條??各衛生健康領域相關單位作為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實施和經費管理使用的責任主體,應認真落實國家和本市有關政策規定,按照權責一致的要求,強化自我約束和自我規范,切實履行法人責任,制定和完善本單位執行本市衛生健康領域財政類項目和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落實項目預算調整、間接費用統籌使用、勞務費分配管理、結余資金使用等單位內操作流程,加強預算審核把關,規范財務支出行為,完善內部風險防控機制,提高資金使用績效,保障資金使用安全規范有效。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財政科研類項目的評估、考核和檢查工作,按要求及時報告項目進展情況。

第五條??市衛生健康委根據國家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總體要求,結合本市衛生健康領域科技創新改革實際需求,會同市財政局統籌規劃、科學設置市級衛生健康領域財政科研類項目,并負責公開發布項目申報指南、接受符合資質條件的單位遞交的申報材料、組織開展立項評審、擇優確定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組織結項驗收等工作。同時,市衛生健康委做好與市科委溝通協調及聯動查重工作,避免出現政策邊界交叉重迭和項目多頭申報等情況。

第六條??項目執行過程中原則上不得調整變更項目負責人。如需調整的,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程序報市衛生健康委審批,其他人員調整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程序調整后報市衛生健康委備案。

賦予項目負責人技術路線決策權,在不改變研究方向和降低考核指標的前提下,允許項目負責人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報市衛生健康委備案。

第二章?支出管理

第七條??衛生健康領域財政科研類項目經費的支出范圍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一)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數據采集費、差旅/會議/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臨床研究受試者費用和其他費用等。

1.設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儀器、設備、樣品、樣機購置、試制費用和現有儀器設備升級改造以及外單位儀器設備租用發生的費用。對于使用項目資金購置的單臺/套/件價格在50萬元以上的,用于科學研究和及時開發活動的科學儀器和實驗設施,應按照《上海市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聯合評議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2.材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試劑、實驗動物、部件、外購件、包裝物的原價、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項目單位應加強資源共享,避免重復購置與閑置浪費。

3.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由于項目單位自身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等條件限制,必須支付給外單位(包括項目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部門)的檢驗、測試、化驗、加工等有關費用。內部獨立經濟核算部門是指在項目單位統一會計制度控制下實行內部經濟核算和獨立計算盈虧的部門,發生的測試化驗加工費適用項目單位內部價格,即按照實際測試、化驗、加工內容發生的成本進行測算和支付。

4.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相關科研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5.出版物/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業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6.數據采集費。用于項目實施過程中開展問卷調查、田野調查、數據購買、數據分析及相應技術服務購買等費用。

7.差旅/會議/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國內)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專家咨詢以及協調項目推進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用于與項目建設有直接關系的有關合作與交流費用,包括短期出國專業培訓及外國專家的來訪部分費用。該部分費用由項目單位根據項目實際需要編制并按規定統籌使用,不超過直接費用10%,無需要提供預算測算依據;超過10%的,按照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分類提供必要的測算依據,無需對每次會議、差旅做單獨測算和說明。

市衛生健康委指導項目單位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按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研究制定差旅費、業務性會議費的管理辦法。

8.勞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生、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學輔助人員等人員的的勞務性費用。勞務費支出標準可參照本市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自主確定。勞務費不設比例限制,由項目單位據實編制。

9.專家咨詢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及其管理的相關工作人員。專家咨詢費的開支標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的專家咨詢費標準為1500-2400元/人天(稅后),其他專業人員的專家咨詢費標準為900-1500元/人天(稅后),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按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標準上浮50%執行。

以會議形式組織的咨詢按上述標準執行,半天按標準的60%執行,超過兩天的會議,第一、二天按標準執行,第三天及以后按標準的50%執行;以現場訪談或者勘察形式組織的咨詢,按上述會議形式組織的專家咨詢費相關標準執行;以通訊形式組織的咨詢,按次計算,每次按照標準的20-50%執行。

10.臨床研究受試者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用于開展臨床試驗而支付給受試者的費用,包括交通補貼、營養補貼等,不得與其他費用重復支出,相關費用支出標準由項目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11.其他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它支出,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二)間接費用。是指項目單位在學科建設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項目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使用自有資金購置(建造)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攤銷費,無法單獨計量的水、電、氣、暖消耗費,項目研究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績效支出等。績效支出是指項目承接單位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績效安排的相關支出,不納入本單位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項目單位在統籌安排間接費用時,要處理好合理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系,績效支出安排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鉤,應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

間接費用實行總額控制,原則上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的一定比例:500萬以下的部分不超過20%,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超過15%,1000萬元以上部分不得超過13%。間接費用在預算編制時按照相關比例計提即可,無需提供預算測算依據。但在預算下達后實際執行前,項目單位必須制定具體分配方案,并經單位“三重一大”會議審議通過后方可執行。

第八條??項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種費用開支的原始資料登記和材料消耗、統計盤點制度,做好預算執行、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的各項基礎性工作。加強對項目實施和經費執行的督促管理。

第三章??預算編制及調整

第九條??本市衛生健康領域科研類項目實行中期預算管理,項目單位按照規定格式編報項目資金預算總額,具體包括總支出計劃、明細支出項目及金額、績效目標、資產配置、政府采購計劃等內容。

項目單位根據預算申請內容,以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為原則,組織財務、基建、設備、人事及相關專業部門負責人對申報預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確保預算編制質量。

以合作形式開展的科研類項目,由項目單位牽頭編報專項資金預算,同時以合同形式明確項目單位和合作單位專項資金分配比例、支出內容、自籌經費額度和預算執行要求等事宜,并按要求及時撥付專項資金,合作單位不得再向外轉撥經費。項目單位和合作單位對于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項目單位將財政科研類項目預算報送市衛生健康委,市財政局會同市衛生健康委研究制定項目資金支出內容和標準,將項目資金納入市級財政年度預算安排,并根據市衛生健康委申請及時審核撥付項目資金。

第十一條??項目單位應當遵照合同和項目任務書規定的預算內容執行,同時賦予項目單位充分的經費管理使用自主權。在專項資金預算總額不變的情況下,直接費用中除新增單價50萬元以上的設備和勞務費預算總額調增外,其他科目費用調劑權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應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應工作流程,及時為項目負責人辦理調劑手續,并報市衛生健康委備案,調劑手續應在項目合同和計劃任務書規定的項目完成日3個月前完成。

第十二條??對于正在實施過程中的項目,年度結存專項資金由項目單位結轉下一年度按規定繼續使用。?

第四章??項目驗收和資產管理

第十三條??項目完成后,項目單位向市衛生健康委報送專項資金財務決算及驗收相關材料,市衛生健康委依據申報任務書和相關規章制度組織開展驗收工作。不再單獨組織技術驗收、財務驗收,合并有關驗收程序,實施統一的綜合績效評價。項目承接單位自主選擇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項目結項財務審計,利用好單位內外部審計結果。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過驗收: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專項資金;

(二)未對專項資金進行單獨核算;

(三)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

(四)違反規定轉撥、轉移專項資金;

(五)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六)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專項資金預算;

(七)未按規定落實和使用自籌配套資金;

(八)存在違反科學道德和學術不端行為;

(九)未按時提交相關驗收材料;

(十)未按照任務書約定完成相關指標的行為;

(十一)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十五條??項目通過驗收,結余資金按規定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在2年內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本市結余資金管理規定上繳。

對未通過驗收或整改后通過驗收的項目,結余資金應在驗收后3個月內按原渠道收回,并與今后項目申報掛鉤。存在違規行為的,追回全部專項資金,并按照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項目確需延期驗收的,項目單位應在合同和計劃任務書規定的項目完成日3個月前向市衛生健康委提出書面申請,經市衛生健康委批準后方可延期。

第十七條??項目因故終止或被撤銷,項目單位應當及時理清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決算和資產清單,審核匯總后報市衛生健康委,已撥付資金或剩余部分及時完成清繳工作。被撤銷或未通過驗收的項目,該項目負責人兩年內不得再申請市級衛生健康領域財政科研類項目。

第十八條??專項資金涉及政府采購的支出內容,按照國家和本市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同時賦予項目單位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自主權。項目單位可簡化購買科研儀器設備的采購流程,對科研急需的設備、耗材等采用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采購機制,預算金額在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且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可依法經市衛生健康委、市財政局審批后,采用公開招標意外方式實施采購,縮短采購周期。對于獨家代理或生產的儀器設備,可按照法定程序采用單一來源等方式采購。科研院所采購進口科研儀器設備由政府采購進口產品審核制改為備案制管理,由項目單位審核確定后,報市衛生健康委和市財政局備案。項目單位應通過內控管理優化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流程,主動公開采購信息,做到采購全程公開、透明、可追溯。

使用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均屬于國有資產,項目單位應按照國家和本市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加強管理、合理使用,并按規定開放共享。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項目單位應制定本單位衛生健康領域財政科研類項目實施細則,建立資金管理責任制,健全完善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和監督制約機制,認真行使經費管理、審核和監督權,對本單位使用和外撥經費情況實行有效監管,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加強項目經費使用管理。

第二十條??項目驗收合格后,市財政局會同市衛生健康委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主要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及效果、為實現績效目標采取的措施以及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全面評價。績效評價結果按規定予以公開,并作為項目單位以后申報學科人才建設項目的重要評審因素。

第二十一條??專項資金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使用專項資金或虛報項目經費需求的,除追回專項資金外,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涉及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市衛生健康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此前立項的市級衛生健康領域財政科研類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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