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價局:
???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改進低價藥品價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856號)轉發給你們,并就我省低價藥品價格管理的相關事項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 一、改進低價藥品價格管理形式。對列入國家和山西省低價藥品清單的藥品,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價格,在日均費用標準內,由生產經營者根據藥品生產成本和市場供求及競爭狀況制定具體購銷價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現階段低價藥品日均費用標準為:西藥不超過3元,中成藥不超過5元。《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范圍內的低價藥品清單》和《山西省定價范圍內的低價藥品清單》,詳見附件。
??? 二、建立低價藥品清單進入和退出機制。低價藥品清單由國家發改委和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分別向社會公布。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將根據成本上漲、價格或用法、用量變化情況,對低價藥品清單實行動態調整。進入或退出低價藥品清單以藥品通用名稱和劑型為單位,不區分具體生產企業。
??? 三、加強市場價格行為監管。對列入國家和山西省低價藥品清單的藥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確定價格。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做好低價藥品生產成本及實際購銷價格的監測工作,對獨家生產或具有一定壟斷性的藥品要重點監測。對價格變動頻繁或變動幅度較大的,要加強調研,必要時開展專項調查;對不合理的提價行為,要依法重點監管;對價格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
???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執行。
201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