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國家醫藥儲備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工信部聯消費〔2021〕195號)、《廣西公共衛生應急醫療物資儲備指導意見》(桂新冠防指物〔2020〕86號)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應急物資儲備工作,著力提高應急管理工作處置能力,我局組織編制了《賀州市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公眾就實施細則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于2022年1月12日前反饋至賀州市工業和信息化中小企業發展科。聯系電話:0774-5270029,電子郵箱:hzzxqyk@163.com。
賀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2年1月5日
附件1:
賀州市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管理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市應急醫療物資儲備(以下簡稱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管理,確保發生災情、疫情及突發事故時藥品、醫療器械的及時有效供應,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家醫藥儲備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工信部聯消費〔2021〕195號)、《關于印發廣西醫藥儲備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桂經貿字〔1999〕472號)、《廣西公共衛生應急醫療物資儲備指導意見》(桂新冠防指物〔2020〕8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應急醫療物資儲備是政府職能。在中央和自治區統一政策、統一規劃的原則下,建立我市本級應急醫療物資儲備制度。應急醫療物資儲備實行品種控制、總量平衡、動態管理、有償調用,以保證儲備資金的安全、保值和有效使用。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賀州市本級與公共衛生應急醫療物資儲備有關的政府職能部門和承擔賀州市公共衛生應急醫療物資儲備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
?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組織開展市本級的應急醫療物資儲備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聯合衛生健康、財政等部門編制、調整市本級應急醫療物資儲備計劃;
(二)負責組織遴選承儲企業,向承儲企業下達儲備任務;
(三)負責對有關部門或指定的職能部門動用、調劑我市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申請的審批,向承儲企業下達《賀州市應急醫療儲備物資調撥簽收單》;
(四)會同市財政局、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局、審計局及醫療保障局等部門做好市本級應急醫療物資儲備資金監督管理工作;
(五)監督承儲企業做好各項儲備工作,加強對承儲企業儲備管理;
(六)緊急狀態下申請自治區醫療物資儲備支援。
第五條 市衛生健康委是賀州市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的業務指導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及時通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相關信息;
?(二)負責組織醫療機構提出公共衛生應急醫療物資儲備品種、數量規模、結構和儲備方式建議,組織醫療衛生專家編制公共衛生應急醫療物資儲備品種及規格、型號、數量等目錄清單;提出儲備物資規模調整、參考價格等建議,每年須對儲備物資規模及品種進行一次調整;
(三)制定公共衛生應急醫療物資輪庫時間計劃,并安排輪庫物資的使用方向;根據賀州本地區醫療機構的實際情況,結合儲備物資的實際庫存,制定儲備物資的年度配額采購計劃,并組織醫療機構實施采購,促進儲備物資的輪換;
(四)指導縣級衛健系統公共衛生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本級財政部門根據市級儲備和調用計劃,統籌落實儲備和調用資金來源,用于市級儲備計劃內的應急醫療物資采購、輪換、正常核銷等方面支出,并加強儲備和調用資金使用的財務監督和績效管理,配合做好應急醫療物資儲備和調用相關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每年根據市公共衛生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的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的資金預算進行審議,并負責落實經市政府批準后的預算資金;
(二)按規定和程序對需要核銷的應急儲備物資進行核銷,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市級公共衛生應急醫療物資儲備資金管理辦法;
(三)做好公共衛生應急醫療物資儲備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七條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對賀州市公共衛生應急醫療物資儲備品種的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并參與其它相關管理工作。
?
第三章?承儲企業的條件和職責
第八條 承儲企業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企業管理水平、倉儲條件、企業規模、經營效益、銀行資信等級及誠信狀況(無信用不良紀錄)等情況擇優選擇并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九條 承儲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原則上是賀州市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社會責任感強、社會信譽好的國有企業或醫藥流通領域龍頭企業,且經營范圍與儲備品種相適應;
(二)嚴格執行藥品、醫療器械質量管理制度,符合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三)具有完善的藥品、醫療器械倉儲和物流配送條件、完備的管理機制和高效的醫療物資輪換能力;
(四)企業經營狀況良好,無虧損,管理規范,近三年未發生過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無違法違規行為;
(五)具備完善的藥品、醫療器械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條 承儲企業在承擔儲備任務期限內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嚴格執行賀州市公共衛生應急醫療物資儲備計劃,落實儲備任務;
(二)非疫情期間建立24小時電話值班制度,疫情期間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制定本單位儲備品種緊急調用操作程序,依照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下達的調用通知單執行儲備物資的調用任務,確保調用時儲備物資及時有效供應;
(三)建立健全企業醫療物資的采購制度,并嚴格按采購制度進行公共衛生應急醫療物資的采購,確保儲備物資的價格、質量符合國家、自治區的相關要求;
(四)建立健全企業內部醫療物資儲備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儲備物資的原始記錄、臺賬、檔案等基礎管理工作;
(五)加強儲備品種質量管理,根據質量管理要求,對儲備藥品、醫療器械在其有效期內進行適時輪換;
(六)建立嚴格的公共衛生應急醫療物資儲備資金管理制度,確保儲備資金專款專用;
(七)設立符合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的庫房或相對獨立庫區用于執行儲備任務,并加強安全防護措施;
(八)按時、客觀、準確上報各項公共衛生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統計報表;
(九)負責對從事公共衛生應急醫療物資儲備工作的人員進行培訓,不斷提高其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
第四章?計劃管理
第十一條 按照實際需要和適當留有余地的原則,根據市衛生健康委提出的儲備品種、規模數量建議,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衛生健康委、市財政局編制、調整賀州市公共衛生應急醫療物資儲備計劃。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同意后,下達至承儲企業執行。
第十二條 儲備計劃制定后,承儲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儲備計劃,確保儲備品種數量落實到位。
第十三條 承儲企業不得擅自變更儲備計劃。計劃的變動或調整要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調整建議,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審核批準。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組織采購的儲備品種,必須依法取得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許可證。同時,要按醫藥采購終端價擇優購進,其他品類物資擇優采購。
第十五條 承儲企業調出儲備物資后,應按儲備計劃及時補充相應的品種及數量。
第十六條 對本土產能充足的產品,要兼顧產能情況,適量存儲,并且優先儲備符合條件的賀州市自產品種。
?
第五章?儲備管理
第十七條 賀州市公共衛生應急醫療物資儲備實行品種控制、總量平衡的動態儲備。
(一)對于能夠進行市場流通的儲備品種,實行保值輪儲的實物儲備管理模式。承儲企業按照有效期和質量要求對儲備品種進行適時輪換,保證儲備資金的保值使用,單個儲備品種的庫存量不得低于儲備計劃的70%。
(二)對于不能完全進行市場流通的儲備品種,按照先入庫、后輪庫、再核銷的原則實行實物儲備管理模式。承儲企業按照公共衛生應急醫療物資輪庫時間要求,提出需輪庫物資清單,市衛生健康委根據實際情況安排醫療機構配額采購和使用儲備物資,促進儲備物資的輪換;
(三)根據儲備物資產品的效期特點,確實因無法輪庫而造成應急物資過期需要核銷時,或因不可抗力及國家政策的重大調整而造成的醫藥儲備資金損失,由承儲企業提出,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牽頭,會同市衛生健康委、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管局及其它相關部門審核,報請市人民政府審定后,由市財政局進行核銷。
(四)在發生災情、疫情及突發事故期間,承儲企業在接到調度通知后,應停止市場輪庫,并在一周內,使儲備物資的庫存總量不得低于計劃總量的95%。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對儲備品種實行信息化管理,加強入庫驗收、在庫養護、出庫復核管理,實行入、出庫簽字制,儲備醫療物資要單獨建賬。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要切實加強儲備物資的質量管理,落實專人負責,建立月檢、季檢制度,落實檢查制度并做好記錄,確保符合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有關要求,并且每個季度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衛生健康委、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管局遞交一份儲備物資的正式報告(含報告節點時的儲備清單)。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醫療物資損失,由承儲企業自行承擔,不得沖減儲備資金。
?
第六章?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發生災情、疫情及突發事故需動用公共衛生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的,若已成立市級應急指揮機構,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市級應急指揮機構審批同意后,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下達調用通知單并組織實施;若未成立市級應急指揮機構,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后,下達調用通知單并組織實施。調出物資屬于國家定價品種時,要按照國家規定的銷售價格進行結算,不屬于國家定價品種時,按市場價格確定結算價格。
第二十二條 承儲企業接到調用通知單后,須在規定時限內將物資發送到指定的使用單位,并對調出物資的質量負責。有關部門和企業要積極為緊急調用儲備物資的運輸提供條件。
第二十三條 遇有緊急情況如中毒、爆炸、突發疫情、事故等發生,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接到通知后,應立即通知承儲企業按要求先發送儲備物資。一周內由申請調用單位按第二十三條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本著有償調用的原則,儲備物資調出十日內,供需雙方需補簽購銷合同,申請動用儲備物資的職能部門和單位要負責及時將貨款支付給調出企業。
第二十五條 與賀州市公共衛生應急醫療物資儲備有關的政府職能部門和承儲企業,要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單位名稱、負責人及值班電話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備案并及時更新。
第七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六條 賀州市公共衛生應急醫療物資儲備資金規模根據儲備規模確定,中央補助資金不足部分由市財政局負責補充安排,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七條 賀州市公共衛生應急醫療物資儲備資金是政府專項資金,要加強管理,保證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確保儲備資金的安全和保值。
第二十八條 儲備物資實行有償調用。調出方要及時收回貨款,調入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欠、拒付。
第二十九條 賀州市公共衛生應急醫療物資儲備資金由承儲企業提出申請,經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商市衛生健康委等部門審核采購情況(含價格、采購技術標準)后,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按照所簽訂的儲備合同、三方資金監管賬戶協議以及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審核撥付。
?
第八章 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等部門對各承儲企業落實儲備任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衛生健康委等部門負責對公共衛生應急醫療物資儲備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市市場監管局、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賀州檢查分局對儲備物資質量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對出現下列情況的承儲企業,取消其承擔儲備任務資格,不再承擔相應儲備任務:
(一)挪用儲備資金,不按計劃完成儲備任務;
(二)由于經營保管不當發生嚴重質量事故;
(三)管理混亂、賬目不清,弄虛作假,虛報近效期品種核銷儲備資金;
(四)發生變故不具備藥品儲備企業條件的;
(五)無正當理由不能嚴格按照調用指令執行調用任務;
(六)不能按要求報送或拒報各項物資儲備統計報表;
(七)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監督檢查;
(八)其他不宜承擔儲備任務的情況。
第三十四條 承儲企業不再承擔儲備任務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等部門對該企業進行儲備清算,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收回儲備資金并退回市財政。
第三十五條 承儲企業不嚴格執行調用任務,延誤救災防疫及突發事故應急醫療物資供應,弄虛作假,挪用儲備資金,管理混亂,造成嚴重后果和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負責人的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六條 公共衛生應急醫療物資儲備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相關實施細則由各責任單位另行制定。未盡事宜,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衛生健康委、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管局等相關部門討論決定,需向市人民政府請示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執行。
?
附件2:
?
《賀州市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反饋表
聯系人
|
|
聯系電話
|
|
Email
|
|
意見反饋內容
|
序號
|
所在
頁次
|
規劃
原文
|
?
修改意見及建議
?
|
1
|
|
|
|
2
|
|
|
|
3
|
|
|
|
4
|
|
|
|
5
|
|
|
|
??? 注:表格不夠填加可加附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