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發展改革委,各地(州、市)發展改革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 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發展改革委等8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做好常用低價藥品供應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衛藥政發〔2014〕14號)和《國家發改委關于改進低價藥品價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856號)精神,結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定價藥品目錄》及有關規定,我委制定了《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定價藥品目錄內常用低價藥品清單》(以下簡稱“《自治區常用低價藥品清單》”),請貫徹執行,并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常用低價藥品是指按照《國家發改委關于改進低價藥品價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856號)的有關規定,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定價藥品目錄》范圍內依據現行最高零售價格以及按藥品說明書計算日均費用較低,并由我委依程序納入《自治區常用低價藥品清單》的藥品。
二、現階段低價藥品日均費用標準為:西藥不超過3元,中成藥不超過5元。
三、《自治區常用低價藥品清單》管理形式、內容和要求。
(一)自治區常用低價藥品清單實行動態管理。對我委《定價藥品目錄》范圍內實行政府指導價的藥品,因價格或用法、用量發生變化導致日均費用符合低價藥品標準的,由我委按規定程序納入清單。對因成本上漲或用法、用量發生變化導致日均費用需突破低價藥品標準的,由生產經營單位向我委申報,在我委重新制定最高零售價格后,將其退出《自治區常用低價藥品清單》。
(二)凡列入《自治區常用低價藥品清單》的品種劑型不再實行藥品最高零售價格管理形式,此前我委公布的有關藥品最高零售價格同時廢止,其各個環節的銷售價格由生產經營單位按照低價藥品價格政策自行制定,并保持合理的流通差價,由此形成的藥品零售價格不得超過按照日均費用標準計算的價格(詳見附件1)。
(三)《自治區常用低價藥品清單》所列品種劑型中涉及按照特定企業或特定情況制定的藥品價格,符合低價藥品日均費用標準的,按照低價藥品價格政策執行,此前公布的單獨定價、優質優價同時廢止(詳見
附件2);不符合低價藥品日均費用標準的,仍按現行有關價格政策執行。
(四)《自治區常用低價藥品清單》及相關政策,將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藥品目錄》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定價藥品目錄》以及低價藥有關價格政策的調整及時作出相應調整。
四、對列入《自治區常用低價藥品清單》的藥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確定價格。各地發展改革委要做好常用低價藥品實際購銷價格的監測工作,重點監測獨家生產或具有一定壟斷性或需求量較大的藥品價格;要密切關注低價藥品價格政策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對低價藥品價格超出日均費用標準等違法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
五、鼓勵全區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優化用藥結構,合理、優先使用低價藥品,以減輕患者醫藥費用負擔。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執行。我委之前發布的有關藥品價格管理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
201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