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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甘肅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甘肅省衛生系列基層藥學專業高級職稱評價條件標準(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08/23 信息來源:查看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衛生健康委,蘭州新區組織部、市場監督管理局、衛生健康委,甘肅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衛生健康委,省直各有關部門人事處(職改辦),省屬各企業集團人力資源部,中央在甘有關單位人事處(職改辦):

??? 現將《甘肅省衛生系列基層藥學專業高級職稱評價條件標準(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甘肅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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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衛生系列基層藥學專業高級職稱評價條件標準(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甘辦發〔2017〕81號)、《關于全省縣以下基層高級職稱單獨分組單獨評審的指導意見》(甘人社廳發〔2018〕28號)等文件精神,切實發揮好人才評價指揮棒和風向標作用,加強我省基層藥學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引導激勵廣大藥學專業技術人才服務基層、扎根基層,促進基層藥學事業發展,結合我省基層藥學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實際,制定本評價條件標準。

第二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適用于下列基層單位藥學專業技術人才(含編外聘用人員):

(一)縣(市、區)域內縣級醫院、疾控中心、藥品檢驗檢測機構;

(二)鄉鎮(街道)衛生院、村衛生室、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機構;

(三)臨夏州、甘南州州屬各醫療衛生機構和藥品檢驗檢測機構;

(四)縣(市、區)域內社會辦醫療衛生(包括醫養結合)機構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

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參加職稱評審。

省市屬艱苦條件單位參照本條件標準執行。

第三條 本條件標準主要評價在基層作出貢獻人才正常晉升、作出突出貢獻人才破格晉升高級職稱。包括正高級、高級2個層級,職稱名稱依次是:主任(中、藏)藥師、副主任(中、藏)藥師,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主任(中、藏)藥師對應專業技術一至四級崗位,副主任(中、藏)藥師對應專業技術五至七級崗位。

按本條件標準評價取得的職稱,統一頒發加蓋“全省基層有效”職稱證書。鼓勵業績突出的藥學專業技術人才申報全省范圍有效職稱,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時申報全省范圍有效和全省基層范圍有效職稱。

第四條 本系列初、中級職稱實行“以考代評”方式,副高級職稱實行“考評結合”方式,正高級職稱實行評審方式。


第二章 品德條件標準

第五條 品德條件標準。申報人員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及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社會責任感、職業操守和從業行為。任現職以來品德考核必須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單位公示。

第六條 評價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單位黨組織負責,以定性評價為主,盡量實現量化考核。主要通過個人述職、考核測評、民意調查等方式進行。獲得優秀共產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稱號的,同等情況下優先推薦申報。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品德不合格:

(一)存在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或存在違背社會公序良俗行為的,損害服務對象和本單位合法權益行為的;

(二)存在違反《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等醫德醫風有關規定相關行為之一的;

(三)存在違反本行業職業道德規范,參與藥品違規推銷活動、違規私自采購使用醫藥產品、收受藥品回扣等行為的;

(四)存在違背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等行為的。

第八條 對品德有問題者實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單”制度。

(一)對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連續考核合格(稱職)及其以上間斷的”情形對待,即申報當年之前的3個年度考核必須為合格以上。

(二)對經查實申報造假、暗箱操作、學術不端(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結果,偽造、篡改數據文獻,或者捏造事實)、無實質貢獻的虛假掛名等行為,正在申報的終止申報程序,已獲職稱資格的撤銷職稱資格。由用人單位按照管理權限,根據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三章 能力條件標準

第九條 專業技術能力

(一)主任(中、藏)藥師

熟練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并有所專長。精通本專業某一領域的理論知識和技能,熟悉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與技術規范,熟悉本專業學科現狀及發展趨勢,能吸取新成果并應用于基層藥學實踐工作,是本專業在基層的學術技術帶頭人。能夠獨立解決本專業較為復雜的技術難題和科學問題,具有指導本專業下級藥師的能力。

(二)副主任(中、藏)藥師

參加全省統一組織的甘肅省衛生專業技術高級資格實踐技能考試,成績合格。熟練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了解本專業現狀及發展趨勢,能熟練掌握本專業相關工作流程,能規范書寫與專業技術工作有關的藥學文書、資料及檢驗檢測報告等,具備較強的分析總結能力,能對工作實踐經驗或本專業實踐中問題進行分析總結,具有協助培養和帶教下一級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

第十條 基礎學習能力與實踐經歷。

(一)申報主任(中、藏)藥師,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本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聘任副主任(中、藏)藥師滿5年。

2.具備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年限25年以上,聘任副主任(中、藏)藥師滿5年。

(二)申報副主任(中、藏)藥師,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本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聘任主管藥師滿5年。

2.具備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本專業年限達到20年以上,聘任主管藥師滿5年。

3.具有藥學及相關專業中專(含中醫藥師承人員)學歷,在基層單位從事本專業工作25年以上,聘任主管藥師滿5年。

第十一條 勝任工作能力。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必須均在合格以上。連續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間斷的,申報當年之前連續3個年度考核必須為合格以上。任現職期間,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報:

(一)紀檢監察部門審查未結束或受黨紀處分影響期內和政務處分期間的;

(二)上年度評委會評審未通過,申報當年之前又未取得新業績的;

(三)申報當年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

第十二條 知識更新能力。任現職以來,完成《甘肅省繼續教育條例》規定的每年的學習任務。任期內在省內外上級行業機構(單位)脫產進修培訓連續3個月以上,或脫產進修培訓累計達6個月以上,或在國(境)外研修1個月以上。

第十三條 學術水平能力。對論文不做要求,可用高質量課題成果報告、項目驗收報告、藥品檢驗檢測報告、藥品ADR檢測評價報告、專利成果等體現專業技術工作業績成果體現學術水平。

第十四條 對外交往能力。不將外語考試作為申報條件,鼓勵基層人才通過參加培訓、自學等形式提高外語水平。確實需要評價外語水平的,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評價條件。

第十五條 信息化技術應用能力。不將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作為申報條件,但要能熟練進行專業方面的計算機業務操作和公文處理。確實需要評價計算機水平的,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評價條件。

第十六條 幫扶基層經歷。晉升主任(中、藏)藥師的城鎮人才應有在鄉村醫療衛生機構累計半年以上的幫扶經歷;晉升副主任(中、藏)藥師的城鎮人才應有在鄉村醫療衛生機構累計1年以上的幫扶經歷。援外、援藏、援疆、援青、對口支援、組團式幫扶等支援形式均計入幫扶基層經歷,但須達到明確的服務或指導成效,具體任務的考核工作由支援派出單位和受援地縣級以上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擔任駐村干部、工作隊長(第一書記)等的時限,計入幫扶基層經歷。


第四章 正常晉升業績條件標準

第十七條 正常晉升主任(中、藏)藥師

(一)任副主任(中、藏)藥師以來,達到下列條款5項(其中在達到1-3項前提下,4-9項必須達到一項。7-13項達到1次計算為1項,超過部分不得累計計算):

1.平均每年在一線專業技術崗位工作時間不少于40周,圓滿完成規定的業務工作量,并提供所在單位規范的考勤記錄;

2.培養帶教3名以上下一級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單位安排培養計劃為據),帶教計劃確定2個月內報主管部門備案。帶教時間不少于1年,其中至少有1名獲縣級及以上市場、藥監或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專業技術工作方面的認可;

3.結合本專業實際,獨立完成藥學新技術推廣、使用報告3篇。或完成本行業、本區域、本單位適用性技術(或檢驗檢測研究)報告、項目階段任務報告等3篇。或每年在本單位或下級業務機構舉行專題講座或培訓授課累計5次以上(以培訓計劃、通知文件、課件等影像資料為準);

4.作為第一完成人,在本單位主持完成院內制劑-中藥備案或注冊工作,或完成院內制劑-化藥注冊工作(以備案或注冊資料為準);

5.作為主要完成人(前2名),完成市廳級藥學領域重點專項課題或科研項目1項,并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或作為第一完成人,完成縣級以上科研項目2項,并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

6.個人獲省級主管部門主辦的技能大賽、技能比武等專業比賽二等獎以上1次。或獲市級主管部門主辦的技能大賽、技能比武等專業比賽一等獎以上1次;

7.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國家發明專利1項。專利必須與本專業相關,并在實際工作中廣泛應用,取得明顯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8.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省級以上期刊上公開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

9.獲市廳級以上表彰1次;或獲縣(市、區)級以上表彰2次;

10.在本單位內主持完成開展新項目研究等,解決本行業、本區域、本單位的技術難題,并具有良好的社會經濟效益;或對本行業、本區域、本單位可持續發展方面向政府或主管部門提供客觀、科學依據,并取得良好社會經濟效益,經市州級以上本專業學會認定(經本專業領域聘任三年以上正高級專家3人以上實名推薦,每名專家只能推薦1名專業技術人員);

11.醫德醫風好,群眾滿意度高,近3年單位組織的群眾滿意度調查評價在本單位排名前3名(以單位正式文件為依據,未開展滿意度調查或醫德醫風評價的不得使用);

12.任期內3個以上年度同類別工作量在本單位排名前3名(以HIS系統提取數據為準;按照本單位所有藥學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排名,10人以上按1人計算,不足10人的不能使用此條件,需提供單位所有參與排名人員匯總公示文件);

13.任期內年度考核獲得3次優秀等次,或在鄉村兩級醫療衛生、藥學專業機構工作獲得2次優秀等次。

(二)下列情形由評審委員會考核認定:

1.基層工作30年以上,且在鄉村醫療衛生機構任副高級職稱10年以上,在州縣(市、區)醫療衛生機構任副高級職稱15年以上,在達到第十七條第(一)款1-3項前提下,須達到第十七條第(一)款4-9項業績中1項,且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優秀;

2.在鄉村工作20年以上,任副高級職稱10年以上,在達到第十七條第(一)款1-3項前提下,須達到第十七條第(一)款4-9項業績中1項,且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優秀。

第十八條 正常晉升副主任(中、藏)藥師

(一)任主管(中、藏)藥師以來,達到下列條款5項(其中在達到1-3項前提下,4-9項必須達到一項。7-13項達到1次計算為1項,超過部分不得累計計算):

1.平均每年在一線專業技術崗位工作時間不少于40周,圓滿完成規定的業務工作量,并提供所在單位規范的考勤記錄;

2.培養帶教2名以上下一級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單位安排培養計劃為據),帶教計劃確定2個月內報主管部門備案。帶教時間不少于1年,其中至少有1名獲縣級及以上市場、藥監或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專業技術工作方面的認可;

3.結合本專業,獨立撰寫完成藥學檢驗檢測新技術新方法或其他藥學新技術運用報告2篇。或本行業、本區域、本單位適用性技術(或檢驗檢測研究)報告、項目階段任務報告等2篇。每年在本單位或下級業務機構舉行專題講座或培訓授課累計3次以上(以培訓計劃、通知文件、課件等影像資料為準);

4.參與(前3名)完成本單位院內制劑-中藥備案或注冊工作,或完成院內制劑-化藥注冊工作(以備案或注冊資料為準);

5.參與(前3名)完成市廳級藥學領域重點專項課題或科研項目1項,并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或作為第一完成人,完成縣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并通過結題驗收和成果登記;

6.個人獲省級主管部門主辦的技能大賽、技能比武等專業比賽三等獎以上1次。或獲市級主管部門主辦的技能大賽、技能比武等專業比賽二等獎以上1次;

7.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實用新型專利2項。專利必須與本專業相關,并在實際工作中廣泛應用,取得明顯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8.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省級以上期刊上公開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

9.獲縣(市、區)級以上表彰1次;

10.在本單位內主持開展完成新業務、新研究等,解決本行業、本區域、本單位的技術難題,并取得良好的藥學經濟效益;或對本行業、本區域、本單位可持續發展方面向政府或主管部門提供客觀、科學依據,并取得良好社會效益;經同級以上本專業學會認定(經本專業領域聘任三年以上正高級專家2人實名推薦,每名專家只能推薦1名專業技術人員);

11.醫德醫風好,群眾滿意度高,近2年單位組織的群眾滿意度調查評價在本單位排名前5名(以單位正式文件為依據,未開展滿意度調查或醫德醫風評價的不得使用);

12.任期內 2個以上年度同類別工作量在本單位排名前3名(以HIS系統提取數據為準;按照本單位所有藥學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排名,10人以上按1人計算,不足10人的不能使用此條件,需提供單位所有參與排名人員匯總公示文件);

13.任期內年度考核獲得3次優秀等次,或在鄉村兩級醫療衛生、藥學專業機構工作獲得2次優秀等次。

(二)下列情形由評審委員會考核認定:

1.基層工作25年以上,且在鄉村醫療衛生機構任中級職稱10年以上,在州縣(市、區)醫療衛生機構任中級職稱15年以上,在達到第十八條第(一)款1-3項前提下,須達到第十八條第(一)款4-9項業績中1項,且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優秀;

2.藥學相關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考取中級職稱后,在鄉村醫療衛生機構工作滿5年、能全面履行崗位職責、在達到第十八條第(一)款1-3項前提下,須達到第十八條第(一)款4-9項業績中1項,年度考核均合格且有1次優秀的。

(三)藥學及相應專業博士畢業,在鄉村兩級醫療衛生、藥品檢驗檢測機構工作的可直接聘任副高級職稱。在州和縣(市、區)屬單位工作滿一年、考取中級職稱(包括基層有效)后,可由用人單位(無人事管理權的由單位主管部門負責)考核認定副高級職稱。



第五章 破格晉升業績條件標準

第十九條 有真才實學、德才兼備、作出突出業績,雖不具備規定學歷、未達到規定任職年限或專業總工作年限,可破格申報高級職稱。

(一)破格申報主任(中、藏)藥師,應任副主任(中、藏)藥師滿3年,符合本條件標準第十七條第一款1-3項前提下,每破1項在第十七條第一款第4-9項業績條件中增加2項(其中4-6項中必占一項),專利、論文、表彰不重復計算。

(二)破格申報副主任(中、藏)藥師,應任主管(中、藏)藥師滿3年,符合本條件標準第十八條第一款1-3項前提下,每破1項在第十八條第一款第4-9項業績條件中增加2項(其中4-6項中必占一項),專利、論文、表彰不重復計算。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申報人員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任務,品德、能力、業績貢獻條件標準必須同時具備。業績條件標準如無特殊說明,均為任現職以來取得業績。業績均計算到申報當年的9月30日為止,在該時間結束后,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補報。在該時限之后取得的業績,可作為下次申報職稱的業績成果。

第二十一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規定的任職年限均為正常晉升年限。本評價條件標準下發前,在基層工作的中專以上學歷人才,均可在正常晉升年限內享受1次提前1年申報政策。今后到基層工作的大中專畢業生,在最后一次取得用人單位考核認定職稱后,下一次正常晉升職稱均可提前1年申報。破格申報時,可將“提前1年申報”扣除衡量。

第二十二條 科技獎項、榮譽稱號、課題項目、標準規范、定額人員、集體成果使用等認定,按照《關于當前深化職稱改革工作中幾個具體事項的通知》(甘職改辦〔2018〕24號)執行;各類競賽、技能比武、比賽等以各級行政部門或各級行政部門委托相關部門組織的競賽、比賽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評價標準條件有關術語或概念的解釋:

(一)本評價條件標準中出現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級;

(二)省級論文以查詢國家新聞出版署公布的期刊結果為準。電子期刊不予認可;

(三)認可指以印發頒發的正式文件、榮譽證書等方式進行的表彰、通報表揚等,以及取得資格規范證書等;

(四)經濟效益:按直接產生經濟收入計算,不含潛在經濟效益。需本單位提供相關稅務部門票據、規范的合同和市場、藥監或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五)社會效益:指經過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可的提高治療疾病效果及改善環境、勞動、生活條件、節能、降耗等的效益。

第二十四條 同一成果(項目等)既通過鑒定又獲獎,或同時獲幾個級別的獎勵,只能按最高級別計算1次,不重復計算。同一論文獲獎、同一先進稱號不得重復計算,同年度同一先進稱號按最高級別認定。

第二十五條 在鄉村工作時間可合并計算為州、縣(市、區)屬單位工作時間,但不得將州、縣(市、區)屬單位工作時間計算為鄉村工作時間。

第二十六條 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須按照規定向所在地注冊管理機構申請注冊,執業藥師變更執業單位、執業范圍等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二十七條 使用“專家舉薦”業績的,須經同行業正高級專家(事業單位須為專業技術二、三級崗位,企業須為在職在崗3年以上)簽訂誠信承諾實名推薦。每名專家推薦不得超過3人且必須深入了解被推薦人品德、能力、業績等情況。

申報人書面向用人單位提交申請,且經用人單位同意。市州職改辦、主管部門對申報人申請舉薦內容組織3名以上相關專家進行盲審,且經2/3以上專家同意。

申報人申請舉薦的內容必須是本次職稱晉升中未曾使用的業績。舉薦專家不得對用人單位未認可的、已定性的、未產生效益的業績進行舉薦。

申報人、舉薦專家雙方要誠信舉薦,對舉薦不實的,將申報人、舉薦專家納入全省科研誠信“黑名單”,實行聯合懲戒。

第二十八條 在援外、援藏、援疆、援青等工作以及在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中表現優秀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援外醫療隊隊員按照《甘肅省援外醫療工作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公務員考取中級職稱的,調入基層醫療衛生、藥品檢驗檢測機構后,5年內初次申報評審職稱,可比照同條件人員參評相應層級職稱。省、市屬單位專業技術人才調入基層單位工作,服務3年以上,可申報基層高級職稱。

第三十條 身體殘疾人員,惡性腫瘤術后病人和切除重要臟器人員;各級醫療衛生機構領導班子成員(不含社會辦醫),確因工作原因無法完成進修要求的,由所在單位上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免于進修學習。

第三十一條 縣(市、區)域內縣級醫院、疾控中心、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檢驗檢測機構、審核查驗工作人員;鄉鎮(街道)衛生院、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機構;社會辦醫藥機構工作人員;取得博士學歷或學位的人員;從事輔助生殖、放療、核醫學、毒理、遺傳等專業人員;年齡超過50周歲人員;身體殘疾人員,惡性腫瘤術后病人和切除重要臟器人員;工作以來在縣級以下或者對口支援的醫藥機構(單位)提供醫藥衛生服務的時限,計入幫扶基層經歷。

第三十二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未涉及的相關事項按國家和省上已有規定執行,國家和省上出臺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由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甘肅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評價條件標準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試行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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