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衛生局,新區社會事業局,市醫管中心,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 為進一步規范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提高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水平,促進臨床合理應用抗菌藥物,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處方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現就進一步貫徹落實《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規范全市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一、全市二級及以上醫院的醫師必須經本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獲得相應的處方權。其他醫療機構依法享有處方權的醫師、鄉村醫生和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藥師,必須由發放《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相關培訓,經考核合格的,方可授予相應的抗菌藥物處方權或者抗菌藥物調劑資格。
??? 二、我局委托市醫院協會負責對由我局發證的美容醫院、護理院、療養院、未設定級別的醫療機構及婦幼保健等機構內依法享有處方權的醫師和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藥師進行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考核。
??? 三、我局行政審批權限下放的醫療機構內依法享有處方權的醫師和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藥師的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考核工作由所在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 四、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嚴格控制門診患者靜脈輸注使用抗菌藥物比例。村衛生室、診所、社區衛生服務站使用抗菌藥物開展靜脈輸注活動,必須經發證的市(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核準。
??? 五、各市(縣)、區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所轄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監督管理,對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執行醫師抗菌藥物處方權限管理、藥師抗菌藥物調劑資格管理,或未經市(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核準,村衛生室、診所、社區衛生服務站擅自使用抗菌藥物開展靜脈輸注活動的,應依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規定給予有關醫療機構及當事人員進行嚴肅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如涉嫌有違法行為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無錫市衛生局
201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