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醫療保障局、財政局,長白山保護開發區醫療保障局、財政局,梅河口市醫療保障局、財政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意見》(吉發〔2019〕1號)關于“建立健全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同步整合城鄉居民大病保險(以下簡稱大病保險)”的工作要求,根據《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吉政辦發〔2016〕57號)精神,為進一步健全我省城鄉居民醫療保障體系,增強大病保險保障功能,現就做好2021年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和大病保險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關于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一)個人繳費標準
??1.調整個人繳費標準。2021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成年人個人繳費標準由每人每年290元提高到320元。大中小學生及18周歲以下人員個人繳費標準統一為每人每年200元,年齡的確認時間截止2020年12月31日。
??2.困難群體資助參保標準。2021年對符合條件的城鄉特困供養人員、孤兒(含參照孤兒保障的對象)、城鄉低保對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給予參保資助。其中,對城鄉特困供養人員、孤兒(含參照孤兒保障的對象)全額資助;對城鄉低保對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每人每年資助130元。
??(二)歸并基本醫療保障待遇。從2021年起,原農村居民意外傷害保險不再由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并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政策中統籌安排。城鄉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按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和大病保險相關待遇政策支付。
??二、關于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
??(一) 確定新周期大病保險承辦商保機構。 新周期(2021-2023年)大病保險商保承辦方式為省里通過政府招標采購程序,確定3家中標的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全省大病保險經辦業務,經辦服務周期為3年。各統籌地區在省里招標確定的3家商業保險機構中,采取依法合規的方式,與中標的商業保險機構通過雙向選擇,協議確定1家商業保險機構,承辦本統籌地區大病保險業務。
??(二)明確2021年大病保險保障政策
??1.籌資標準。2021年大病保險籌資標準暫定每人每年75元,如國家對2021年大病保險籌資標準作新的安排,屆時再作部署,并在2020年籌資標準基礎上予以調整。大病保險籌資仍按原渠道,從基本醫保基金中劃轉。
??2.起付標準及其統計口徑。2021年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個人自付住院合規醫療費起付標準統一為10000元。全省城鄉特困供養人員、孤兒(含參照孤兒保障的對象)、城鄉低保對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大病保險個人自付住院合規醫療費起付標準為3000元。起付標準自然年度內累計計算,含目錄內乙類個人自付部分和住院(門診特殊疾病中的門診特定項目除外)統籌基金報銷后的醫保合規醫療費用中個人自付部分。
??3.支付標準。2021年度城鄉居民參保人員個人自付住院合規醫療費用超過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的,支付比例分段遞增:起付標準以上0-1萬元(含1萬元)支付60%;1-10萬元(含10萬元)支付70%;10萬元以上支付80%。年度大病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30萬元。
???(三)其他事項。2021年大病保險保障對象及范圍、定點醫院選擇、即時結算服務和異地就醫管理等要求參照《關于做好2020年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通知》(吉醫保聯〔2019〕26號)大病保險現行規定執行。對承保商業保險機構的日常管理和績效考核等相關事項,按照省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下發的新周期大病保險相關辦法執行。經辦管理及其他未涉及事宜,按照吉林省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與中標商業保險機構簽訂的合同條款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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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醫療保障局
??吉林省財政廳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