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的意見》(國辦發〔2019〕10號)文件精神,經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8月1日,湖北省醫療保障局、湖北省財政廳、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印發了《湖北省全面推進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意見》(鄂醫保發〔2019〕42號)。現就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總體思路
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的意見》(國辦發〔2019〕10號)精神,推進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兩險”)合并實施堅持“保留險種、保障待遇、統一管理、降低成本”工作思路,實現參保同步登記、基金合并運行、征繳管理一致、監督管理統一、經辦服務一體化。
二、主要目標
“兩險”合并實施不是取消生育保險,而是“合并實施”,是通過管理運行層面上的合并實施提高管理服務效能,生育保險作為社會保險中的一項獨立險種仍將保留,“五險”不會變“四險”。“兩險”合并實施后將會更有利于增強制度保障功能,推進人口政策落實和提升管理服務效能。
一是增強制度保障功能。全面推進兩項保險合并實施,相較于分別運行,更有利于擴大生育保險覆蓋面,發揮大數法則效應;更有利于強化基金共濟,提高抗風險能力;更有利于提高生育保障效能,讓更多的女職工享受到生育保險待遇。
二是推進人口政策落實。2016年國家開始實施全面兩孩政策,通過兩項保險合并實施,做大做強基金池子,可以平衡生育保險基金收支,提升基金支撐能力,確保制度可持續、穩健發展;可以更好地服務于國家人口政策調整重大戰略,提供更為有力的制度支持,緩解部分育齡婦女“不敢生”“生不起”的后顧之憂;更好地支持全面兩孩政策落地實施。
三是提升管理服務效能。兩項保險實施后,實現參保同步登記、基金合并運行、征繳管理一致、監督管理統一 、經辦服務一體化。有效整合兩項保險的征繳管理資源,降低制度和基金運行成本;依托醫療保險管理平臺,強化生育醫療服務行為管理,提高管理效能;進一步減輕用人單位和個人事務性負擔,推進降低社會運行成本。
三、主要政策
要落實好“四統一、兩確保”政策。
1.統一參保登記。
生育保險和職工醫保必須同步參保,并分別進行參保登記。靈活就業人員只參加職工醫保,不參加生育保險。
2.統一基金征繳和管理。
一是基金征繳。單位繳費費率為職工醫保和生育保險繳費費率之和。個人繳費費率不變。用人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原則上應保持一致,其中,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參加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其繳費基數維持現有規定不變。
二是基金管理。將生育保險基金并入職工醫保基金專戶管理,不再單列生育保險基金收入,生育保險基金結余全部劃入職工醫保基金財政專戶。在職工醫保基金待遇支出中設置生育待遇支出項目,實現基金共濟。
3.統一醫療服務管理。
一是定點機構管理。將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納入定點范圍,將生育醫療服務要求的指標納入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的服務協議中。
二是醫保目錄管理。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目錄。
三是支付方式改革。根據生育醫療臨床路徑固定的特點,全面推行住院分娩等醫療費用按病種、產前檢查按人頭等方式付費。
4.統一經辦和信息服務。
一是歸口經辦管理。統一由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二是加快改造信息系統。11月底前將生育保險結算平臺并入醫療保險結算平臺,督促各定點醫療機構接口改造、對接,實現信息系統一體化運行。平臺并入確有困難的,原有生育保險醫療費用結算平臺可暫時保留,待條件成熟后并入,確保安全平穩銜接。
三是完善信息統計。確保全面準確反映生育保險基金運行、待遇享受人員、待遇支付等方面情況。
5.確保職工生育期間的生育保險待遇不變。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具體待遇標準根據各地實際情況確定,但不得低于合并實施前的標準。
一是明確待遇等待期。繳費次月起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連續繳費滿6個月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二是落實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包括生育醫療費(產前檢查費、分娩醫療費)、計劃生育的醫療費。參保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生育津貼高于本人工資標準的全額發放,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可以補足。支付期限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產假期限執行。
三是明確相關人員待遇。
財政供養人員(國家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職工等)的生育津貼與工資不能重復享受。參加了職工醫保的財政供養人員必須同時參加生育保險,待遇享受的方式由各地區因地制宜決定:可以仍由原渠道只發工資不發生育津貼;已經改為發生育津貼的地區仍然只發生育津貼。
企業職工生育津貼與工資能否重復享受,由企業自行確定。
參加生育保險男職工未就業配偶只享受生育醫療費用,不享受生育津貼,待遇標準按照生育保險有關規定執行。享受其他保險或參加了外地醫保的,生育時只能享受一種保障待遇。
參保職工失業前用人單位已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其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享受生育醫療費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貼待遇。
享受醫療保險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員享受生育醫療費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貼待遇,其未就業配偶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參加生育保險人員因生育和計劃生育手術引起合并癥或并發癥的醫療費用,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符合生育政策的生育醫療費用,按醫療保險相關政策執行。
6.確保制度可持續。
根據生育保險支出需求,建立費率動態調整機制,防范風險轉嫁,實現制度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