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做好2022年九江市醫藥機構醫療保障定點評估準入工作,鼓勵和引導各類醫藥機構公平競爭,促進完善醫藥機構為參保人員提供良好服務,根據《江西省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贛醫保發〔2021〕17號)、《江西省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贛醫保發〔2021〕18號)和《江西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評估工作的通知》(贛醫保字〔2019〕37號)等文件規定,現就關于開展2022年醫療保障定點第一批醫藥機構準入評估工作的有關事項通如下:
第一部分醫療機構
一、下列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的醫療機構,以及經軍隊主管部門批準有為民服務資質的軍隊醫療機構可自愿申請醫保定點:
(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
(二)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婦幼保健院;
(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站)、村衛生室(所);
(四)獨立設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寧療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護理院;
(六)養老機構內設的醫療機構。
二、申請醫保定點的醫療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正式運營至少3個月;
(二)有開展醫療服務必備的衛生技術人員及規定人數。其中至少有1名取得醫師執業證書、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且第一注冊地在該醫療機構的醫師;
(三)主要負責人負責醫保工作,配備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100張床位以上的醫療機構應設內部醫保管理部門,安排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開展醫療服務必備的固定場所,以及相應的服務設施和儀器設備;
(五)有符合醫保要求的醫保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及醫療質量安全制度等,有規范的醫療服務流程,合理公開收費標準;
(六)具備完善的醫院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并可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為參保人提供直接聯網結算。建有醫保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醫用耗材、疾病病種、醫保醫師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的醫保編碼,有完整的財務賬目。有藥品、醫用耗材“進、銷、存”計算機管理系統,并建有“進、銷、存”臺賬;
(七)依法為所屬員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屬于個體工商戶的可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八)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醫療機構申請醫保定點應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申請表一式1份(附件5)。
(二)定點醫療機構綜合評估表(附件1-附件4),按規定進行自評,并附自評說明以及以下佐證材料,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
(四)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或軍隊醫療機構為民服務許可證照的復印件;
(五)服務場所房產證或租賃合同復印件;
(六)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服務人員信息表(附件14);
(七)相適應的臨床科室清單、大型醫療設備清單、診療項目清單、醫保藥品和價格收費清單(附件9);
(八)年度(運營不足一年的提供申報前所有月份)醫療服務開展情況表和服務就醫人員名單;
(九)與醫保有關的醫療機構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十)與醫保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
(十一)納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包括上一年度(或前三個月)業務收支情況和門診服務量(包括門診人次、次均門診費用等)、住院服務量(包括住院人數、平均住院日、次均住院費用等),以及可承擔醫療保險服務的能力證明材料。
1、醫療機構等級評審批復文件的復印件;
2、員工花名冊(附件11),以及相應的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勞動合同;
3、所屬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醫保系統查詢界面截屏(由醫保事務中心受理申請材料的窗口負責查詢并蓋章確認)。
(十二)申請材料真實性聲明函(附件8);
(十三)醫療機構聯系信息登記表(電子版)(附件12)。
注:以上材料中,所需復印件必須加蓋單位公章(字跡須清晰可見),并按順序編制目錄和頁碼裝訂成冊(一式1份)。所有材料用制式檔案袋統一封裝,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和醫保事務中心受理窗口的印章。第(十三)項材料提供電子版即可。各項申請材料中涉及的時間截點為2022年4月1日。
四、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一)以醫療美容、養生保健、輔助生殖、生活照護、種植牙等非基本醫療服務為主要執業范圍的;
(二)基本醫療服務未執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醫藥價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
(四)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五)因嚴重違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六)因違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醫療機構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二部分零售藥店
一、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零售藥店可申請醫療保障定點:
(一)在注冊地址正式經營至少3個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藥學、臨床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藥師,且注冊地在該零售藥店所在地,藥師須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三)至少有2名熟悉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的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負責管理醫保費用,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四)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開展藥品分類分區管理,并對所售藥品設立明確的醫保用藥標識;
(五)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藥品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醫保人員管理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和醫保費用結算制度;
(六)具備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建立醫保藥品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醫保編碼,有完整的財務賬目。有藥品、醫用耗材“進、銷、存”計算機管理系統,并建有“進、銷、存”臺賬,臺賬與系統信息同步;
(七)依法為所屬員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屬于個體工商戶的可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八)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零售藥店申請醫療保障定點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表一式1份(附件7)。
(二)定點零售藥店綜合評估表(附件6),按規定進行自評,并附自評說明以及以下佐證材料,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三)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的復印件。
(四)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相關證書及其勞動合同復印件;
(五)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六)與醫保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
(七)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八)納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包括藥品經營品種清單、收費標準及上一年度業務收支情況;
1、定點員工花名冊(附件11)以及勞動合同。
2、所屬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醫保系統查詢界面截屏(由醫保事務中心受理申請材料的窗口負責查詢并蓋章確認)。
(九)服務場所房產證或租賃合同復印件;
(十)藥品和收費標準清單及年度(運營不足一年的提供申報前所有月份)藥品銷售收入情況表(附件10);
(十一)申請材料真實性聲明函(附件8);
(十二)零售藥店聯系信息登記表(電子版)(附件13)。
注:以上材料中,所需復印件必須加蓋單位公章(字跡須清晰可見),并按順序編制目錄和頁碼裝訂成冊(一式1份)。所有材料用制式檔案袋統一封裝,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和醫保事務中心受理窗口的印章。第(十二)項材料提供電子版即可。各項申請材料中涉及的時間截點為2022年4月1日。
三、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
(二)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三)因違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四)因嚴重違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部分評估流程
一、受理申請
醫藥機構本著自愿原則,對照條件進行自評,并組織申請材料,在3月15日—4月2日(9:00—11:30、13:30—17:00)向所在地(營業執照、執業許可證等證照上登記地址(住所)的所屬地)的醫保事務中心提交申請材料,逾期不再受理。注:市城區六家連鎖藥店申請材料提交市本級,其余醫藥機構按屬地原則提交申請材料。
縣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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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受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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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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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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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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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醫療保險事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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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八里湖新區體育路66號市民服務中心北附樓4樓4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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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72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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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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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縣醫療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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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縣義寧鎮九九路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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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8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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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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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城市醫療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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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城市三中心一館北樓九樓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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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1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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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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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醫保經辦大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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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縣城投大廈東輔樓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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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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潯陽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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潯陽區醫保局稽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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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廬峰東路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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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6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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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里湖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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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里湖新區醫療和社會保障中心醫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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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盈廣場二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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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9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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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安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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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安縣醫療保險事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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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安縣淵明大道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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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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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桑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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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柴桑區醫療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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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桑區沿河北路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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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2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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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澤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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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澤縣醫療保險事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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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澤縣醫療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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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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廬山市(含廬山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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廬山市醫療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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廬山市沿山新區人社大樓二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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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7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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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寧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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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寧縣醫療保險事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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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寧縣市民服務中心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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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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濂溪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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濂溪區醫保經辦大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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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十里大道1494號濂溪區政務服務大廳醫保41號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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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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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口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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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口縣醫療保障局行政許可服務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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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正北路醫療保障局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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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1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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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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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市醫療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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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市南環路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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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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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昌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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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昌縣醫保局經辦大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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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昌縣萬里大道1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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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6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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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開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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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經開區(出口加工區)社會保險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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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九瑞大道188號開發區管委會社會保險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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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5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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廬山西海風景名勝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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廬山西海風景名勝區社會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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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寧縣巾口鄉湖濱大道廬山西海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一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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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5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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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組織評估
組織專家開展書面材料評審,對得分在85分以上(申請門診類醫療機構定點的在80分以上)的,進行現場查看和綜合評估,綜合評估合格的予以準入定點。
三、社會公示
對評估合格予以準入定點的醫藥機構名單和相關信息,通過“九江市醫療保障局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公示結束后對無異議的醫藥機構簽訂醫保協議,納入醫保定點。
四、簽訂協議
根據屬地管理原則,組織各縣(市、區)醫保事務中心與醫藥機構簽訂醫保協議,并做好相關對接工作。
第四部分工作監督
市醫療保障局機關黨委全程監督。投訴舉話:0792-8577980、0792-8588776。
附件(見九江市醫療保障局門戶網站公告欄):
1.九江市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綜合評估表(三級醫療機構);
2. 九江市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綜合評估表(二級醫療機構);
3. 九江市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綜合評估表(一級醫療機構);
4. 九江市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綜合評估表(門診醫療機構);
5. 九江市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申請表;
6.九江市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綜合評估表;
7. 九江市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表;
8. 承諾書(樣本);
9.醫療機構基礎信息表(表1-表11);
10.定點零售藥店基礎信息表(表1-表4);
11.員工花名冊;
12.醫療機構聯系信息登記表(電子版);
13. 零售藥店聯系信息登記表(電子版);
14. 醫療機構衛生技術人員情況表。
附件2
縣(市、區)醫藥機構申請醫療保障定點登記表
醫保事務中心(蓋章):負責人(簽字):填表時間: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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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機構全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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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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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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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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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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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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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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