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衛生計生委,委屬各醫療機構,蘭州大學第一、二醫院,甘肅中醫藥大學附屬醫院,各藥品生產配送企業:
為規范藥品集中采購行為,2014年12月,省衛生計生委與省公共資源交易局聯合印發實施了《甘肅省藥品集中采購誠信管理辦法(試行)》(甘衛藥政發〔2014〕521號)(以下簡稱《辦法(試行)》),對規范我省藥品集中采購三方行為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結合藥品集中采購工作新的改革政策需求,為進一步規范醫療衛生機構、藥品生產及配送企業的交易行為,省衛生計生委和省公共資源交易局對《辦法(試行)》的部分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現將完善后的《甘肅省藥品集中采購誠信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局
2016年6月24日
甘肅省藥品集中采購誠信管理辦法
第一章 ? ?總 ?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藥品集中采購行為,建立誠信管理制度和市場清退制度,根據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3〕14號)、《藥品集中采購監督管理辦法》(國糾辦發〔2010〕6號)、《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規范》(衛規財發〔2010〕64號)和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實施意見》(甘政辦發〔2013〕14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與甘肅省藥品集中采購活動的醫療衛生機構、藥品生產和配送企業、藥品集中采購工作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 ?甘肅省藥品集中采購誠信管理由甘肅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和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與《甘肅省藥品集中采購積分規則》相銜接,是藥品集中采購交易三方失信懲戒的重要依據。
醫療衛生機構的誠信記錄與其機構評先評優、等級評審、藥品零差率銷售經費補助等相結合。藥品生產和配送企業的誠信記錄將作為誠信管理和中標品種及企業資格退出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藥品生產及配送企業誠信等級統一劃分為誠信、守信、警示、失信四級,相應標示為A、B、C、D四級,標準如下:
(一)醫療衛生機構.
A級(誠信):一年內無任何不良誠信記錄;
B級(守信):有2次(含2次)通報批評或被警告或不良記錄之和≥1次,﹤3次;
C級(警示):被通報批評、警告或不良記錄之和≥3次,<5次;
D級(失信):被通報批評、警告或不良記錄之和≥5次。
(二)藥品生產及配送企業
A級(誠信):藥品生產及配送企業一年內無任何不良誠信記錄;
B級(守信):中標品規或企業被通報批評、警告或不良記錄之和≥1次,﹤3次;
C級(警示):中標品規或企業被通報批評、警告或不良記錄之和≥3次,<5次;
D級(失信):中標品規或企業被通報批評、警告或不良記錄之和≥5次。
第六條 依托甘肅省藥品集中采購平臺,為藥品網上集中采購的醫療衛生機構、藥品生產和配送企業建立誠信檔案數據庫(以下簡稱誠信檔案)。
第二章 ? ?誠信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甘肅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領導小組辦公室及省衛生計生委綜合監督局負責建立、管理藥品集中采購誠信檔案;定期或不定期收集、記錄醫療衛生機構、藥品生產企業和配送企業的誠信記錄情況;負責公示公布醫療衛生機構、藥品生產企業和配送企業的采購配送情況和誠信等級。
第八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綜合監督部門和省公共資源交易局負責調查、核查藥品生產及配送企業和醫療衛生機構在藥品集中招標采購中的失信行為,監督檢查醫療衛生機構和藥品生產及配送企業藥品網上交易情況,對核實的違約、失信等行為予以懲處,記錄并上傳至誠信檔案。
第三章 ? ?誠信管理內容與方式
第九條 ? ?參與藥品集中采購的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失信行為。工作人員由本機構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不參加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規避藥品集中采購活動;
(2)擅自采購非中標藥品,或者不按規定程序組織選購藥品的;
(3)提供虛假藥品采購歷史信息或采購信息與實際采購不符的;
(4)不執行藥品集中采購或醫療機構聯合體帶量議價采購中標(成交)價,進行藥品私下交易的;
(5)不按規定同企業簽訂藥品購銷合同,或藥品購銷合同簽訂后,再同企業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它協議,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6)未按《甘肅省醫療機構藥品價格信息公開辦法》(甘衛藥政發〔2015〕282號)及短缺藥品信息監測報告制度等要求,及時按月填報藥品信息數據的;
(7)在藥品采購、銷售、使用和回款等過程中違反《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規范》(衛規財發〔2010〕64號)和國家及省上對醫療機構相關文件規定要求的行為;
(8)其他被監管部門認為不誠信的行為。
第十條 ? ?參與藥品集中采購的藥品生產及配送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視為失信行為:
(1)提供各種虛假證明文件或者虛報瞞報全國或周邊省中標(成交)價格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
(2)采取串通報價、操縱價格等手段妨礙公平競爭,或者以非法促銷、商業賄賂、虛假宣傳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3)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惡意投標,或中標后1年內不能保證供應,獨家中標或最低價中標后提出成本倒掛等理由不保證供應,擾亂市場秩序的;
(4)公布藥品中標(成交)結果后,在規定期限內不建立配送關系或不簽訂藥品購銷合同或撤標;或中標(成交)結果合同執行周期內擅自漲價或變相漲價的;因非不可抗力撤標等,不履行有關合同義務的;
(5)不通過藥品集中采購平臺進行交易;
(6)在采購周期內,對議價及交易藥品未按規定程序及要求進行議價,擅自變更交易價格的;
(7)擅自配送非中標藥品,不按合同約定配送藥品;或配送與平臺采購藥品品規不一致的;或與醫療機構串通配送同通用名非平臺掛網藥品的;
(8)在藥品采購、銷售等過程中進行商業賄賂,牟取不正當利益,被有關部門查處的;
(9)不積極履行中標主體配送責任或配送企業責任,每季度或半年統計平均配送率在85%以下的品規和企業;
(10)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被各級食藥監管部門立案、公告或通報的;
(11)有關違反配送管理規定和其它違法違規的行為。
第四章 ? ?激勵與懲戒
第十一條 ? ?對醫療衛生機構及藥品生產配送企業失信行為的處理:
(一)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出現失信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和記不良記錄等。
違背第九條第1至5款之一者,失信1次記不良記錄1次;其它情況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有關責任人違紀或觸犯法律的,由相關部門處理或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藥品生產及配送企業出現失信行為的,違背第十條第1至9款之一者,失信1次記不良記錄1次;其它情況視情節輕重,按品規和企業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記不良記錄等處理。
(三)實行中標品規及企業資格淘汰制。采購周期內藥品生產企業按品規統計季或半年平均配送率,納入甘肅省急救、短缺、低價和直接掛網藥品目錄(以下簡稱甘肅省分類管理目錄)的品規其配送率在40%-85%警告1次,40%以下記不良記錄1次;其余藥品品規平均配送率在85%以下記不良記錄1次。
同一品規累積3次不良記錄或通報批評、警告、不良記錄次數之和大于等于10次,取消該品規的掛網。同一企業有2個以上(含2個)品規取消掛網,企業納入黑名單,該企業不得參與甘肅省下一輪藥品集中采購活動。僅有一個品規中標, 該品規3次不良記錄或通報批評、警告、不良記錄之和大于等于12次,取消該品規的掛網,企業納入黑名單,該品種不得參與甘肅省下一輪藥品集中采購活動。
(四)實行藥品配送資格淘汰制。每季度或半年統計平均配送率,配送甘肅省分類管理目錄內藥品的品規數在60個以上或配送藥物品規數在500種以上,平均配送率在40%-85%企業警告1次,40%以下企業記不良記錄1次;其余藥品品規平均配送率在85%以下記不良記錄1次。
同一配送企業有3次不良記錄或通報批評、警告、不良記錄之和大于等于10次者,取消該企業在甘肅省的配送資格,企業納入黑名單,2年內企業不允許參與甘肅省藥品集中采購配送活動。
(五)醫療機構積分低于60分者,警告1次;根據積分排名適度扣減藥品零差率銷售補助運轉經費或在機構評審時減分。
中標品規、中標企業初次積分低于60分者,進行企業約談,并給予中標品規或企業警告1次。同一中標品規2次積分低于60分者,該品規記不良記錄1次;同一中標品規3次積分低于60分者,取消該品規掛網資格。企業2個不同品規積分低于60分,企業警告1次;企業3個(含3次)以上不同品規積分低于60分,企業記不良記錄1次。企業總積分低于60分者,企業記不良記錄1次,企業總積分2次低于60分者,該企業納入黑名單,并不得參與下一輪藥品集中采購中活動。
配送企業初次積分低于60分者,進行企業約談,給予警告1次;2次積分低于60分者,記不良記錄1次,3次低于60分者,該企業納入黑名單,取消其配送資格。
第十二條 ? ?獎懲處理
(一)醫療衛生機構
1.醫療衛生機構一年內無不誠信記錄者,獎勵積分10分;
2.醫療衛生機構被通報批評、警告、記不良記錄的,在醫療衛生機構總積分中扣減積分:通報批評1次扣減2分,警告1次扣減4分,不良記錄1次扣減6分。
(二)藥品生產及配送企業
1.藥品生產配送企業一年內無不良誠信記錄者,獎勵企業積分10分;
2.藥品生產配送企業被通報批評、警告、記不良記錄的,在藥品生產配送企業總積分中扣減積分:通報批評1次扣減2分,警告1次扣減4分,不良記錄1次扣減6分。
第十三條 ? ?申訴機制
醫療衛生機構因誠信或積分原因被記不良記錄,取消評先評優資格、扣減藥品零差率銷售補助費用等可以向同級或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訴,經核查其行為符合誠信管理相關規定者,應予以更正。
藥品生產企業和配送企業因誠信或積分原因被記不良記錄、列入黑名單、取消企業(品規)掛網或配送資格,可以向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訴,經核查其行為符合誠信管理相關規定者,應予以更正。
第十四條 ? ?藥品集中采購人員
參與藥品集中采購活動的相關工作人員及其采購平臺建設維護者,若私下參與有悖于藥品集中采購公開、公平、公正進行的行為,一旦發現或被舉報,將由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或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
第五章 ? ? ? ?附 ? ?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適用于每個年度或招標周期(即一輪中標結果的產生至下一輪中標結果的掛網為一個招標周期)。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甘肅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原《甘肅省藥品集中采購誠信管理辦法(試行)》(甘衛藥政發〔2014〕521號)自行廢止。
附件:甘肅省藥品集中采購積分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