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衛生局,廳直有關單位:
??? 為進一步加強我局科技項目的管理,保證項目的實施質量,促進中醫藥的繼承與創新,我局制定了《江蘇省中醫藥局科技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衛生廳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抄送: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國藥科大學、南京中醫藥大學
江蘇省中醫藥局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江蘇省發展中醫條例》,高效有序管理省中醫藥局科技項目,保證科技項目實施質量,依據《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技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我省中醫藥事業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中醫藥局科技項目是指根據江蘇省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由江蘇省中醫藥局批準立項的中醫藥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主要包括中醫藥基礎研究類課題、中醫藥應用研究類課題和中醫藥政策研究類課題,每類課題可設立重點課題、一般課題、青年課題等類別。
第三條 科研項目實行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管理,確保科研課題研究達到預期目標。
科研項目管理實行合同制,明確各方的權責,按合同組織實施、經費管理、監督檢查和項目驗收等。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蘇省中醫藥局立項并組織實施的各類科技項目(以下簡稱“項目”)。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省中醫藥局的職責:
(一)建立專家庫,組織專家參與項目管理;
(二)發布項目申報指南,組織專家對申報的項目進行評審,確定項目及其承擔單位,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江蘇省中醫藥局科技項目合同》(以下簡稱《合同》);
(三)劃撥《合同》確定的經費,審核項目經費使用情況;
(四)檢查、評估項目的執行情況,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的重大問題;
(五)審定項目的調整和撤銷;
(六)組織項目驗收。
第六條 市衛生局的職責:
(一)負責本地區實施項目的管理;
(二)協同省中醫藥局檢查或評估項目執行情況;
(三)按科研經費管理的相關規定,監督經費的使用;
(四)協調、處理項目實施中出現的問題,隨時報告相關重大事項,提出項目調整、撤銷的建議;
(五)協助省中醫藥局進行項目的驗收。
第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的職責:
(一)負責項目的日常管理;
(二)提供項目實施所需的科研條件及約定的匹配經費,負責項目經費的管理,并編制項目經費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三)按規定報告項目年度執行情況;
(四)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和知識產權管理情況。
第八條 項目負責人的職責:
(一)嚴格執行項目《合同》,完成約定的目標任務;
(二)合理使用經費;
(三)按規定報告項目年度執行情況;
(四)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和知識產權管理情況;
(五)驗收時提供真實、完整、準確的研究報告和數據資料。
第三章 專家咨詢
第九條 省中醫藥局遴選專家參與項目的咨詢、評審、評估工作,并對專家的具體意見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條 專家在參與項目咨詢、評審、評估活動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客觀、公正地提出項目評審、評估意見;
(二)妥善保存項目的相關材料,不得復制與擴散項目的內容;
(三)當評審評估的項目涉及自身(或所在單位)利益時,應主動申明并回避;
(四)在項目評審的過程中,不得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不得參加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活動,不得私自會見與評審項目有利害關系的人員及其代理人、代表人。
第十一條 省中醫藥局負責對專家在項目咨詢、評審、評估等活動中的信譽進行評估,作為遴選專家的依據,建立專家信譽評估制度。
第四章?? 立? 項
第十二條 立項包括申請、評審(論證)、審批、簽約四個程序。
第十三條 立項本著公平競爭、擇優立項、保證重點的原則,面向全省,每兩年集中申報一次。
具有重大科學意義和良好前景的研究項目不受上述立項時限的限制。
第十四條 全省范圍內有能力從事中醫藥科學研究的科研院所、高等醫學院校、醫療衛生單位和其他社會團體和個人均可作為申請人申報省中醫藥局科技項目。
第十五條 申請人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請人的資格符合項目的基本要求;
(二)具有完成項目所必備的專業人才、技術設備等基本條件;
(三)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科研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組織協調能力;
(四)具有與項目相關的研究背景和研究基礎。
第十六條 未能按期完成我局科技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在該科技項目完成之前不得再次作為項目負責人申請我局科技項目。
第十七條 申請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省中醫藥局發布的項目申報指南所確定的研究方向和要求;
(二)立項依據充分,研究目標明確;
(三)研究方案完整,研究方法和技術路線可行;
(四)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礎,在規定的研究周期內有可預期的研究結果;
(五)知識產權歸屬明確;
(六)研究經費預算合理。
第十八條 申請者需填寫《江蘇省中醫藥局科技項目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并制作電子文檔。《申請書》由項目申請單位審核、匯總后,逐級報送省中醫藥局。
第十九條 省中醫藥局組織專家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評審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省中醫藥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決定是否立項。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項:
(一)項目研究的內容或方法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
(二)項目研究的內容或方法違背倫理道德的基本要求的;
(三)項目研究的預期目標落后于現有技術和方法的;
(四)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進行重復研究的。
第二十一條 決定立項的項目由省中醫藥局下達填寫《合同》通知,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共同商定組織管理和運行機制,項目負責人應當按要求填寫《合同》,并與項目承擔單位、省中醫藥局履行《合同》簽訂手續。
第五章? 實? 施
第二十二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應實行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制度。
(一)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向省中醫藥局提交年度執行情況報告,組織項目負責人填寫《江蘇省中醫藥局科技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表》,審核匯總后,報省中醫藥局。
(二)省中醫藥局對年度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并根據情況進行實地檢查,檢查結果作為撥付下一年度經費或調整、撤銷項目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形成的檔案材料進行整理、立卷、歸檔,確保檔案的完整、系統。
第二十四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如有研究計劃、項目負責人等重大變更,必須由承擔單位填寫《江蘇省中醫藥局科技項目變更情況報告表》,報省中醫藥局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保持穩定,如有變更,按下列規定報批或備案:
(一)項目負責人工作調動,經調出、調入單位協商同意的,可以繼續擔任項目負責人,并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逐級報省中醫藥局備案。原項目承擔單位不同意由其再作為項目負責人的,由原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申請,逐級報省中醫藥局撤銷項目。
(二)項目負責人遇有特殊情況(如病休、出國等)離開研究崗位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所在單位必須及時安排合適人選代理;離崗超過一年以上,必須及時更換項目負責人,由項目承擔單位逐級報省中醫藥局審批。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中醫藥局有權決定終止或撤銷項目,并發文通報:
(一)研究技術路線已不可行;
(二)研究內容已落后于國內外同類研究成果水平;
(三)匹配經費、自籌經費或其他保障條件不能落實,或違反規定使用科研經費,影響項目正常實施;
(四)由于組織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進行;
(五)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弄虛作假等嚴重違反科技工作者行為準則的情況;
(六)其他應當終止或撤銷項目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 項目終止或撤消后,原項目承擔單位對已做工作、經費使用、階段性成果、知識產權等情況應當做出書面總結,報省中醫藥局備案。
第六章? 驗? 收
第二十八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在《合同》規定期限內完成研究任務,通過項目承擔單位向省中醫藥局提出驗收申請。項目申請驗收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省中醫藥局科技項目驗收申請表》;
(二)項目總結報告,項目研究技術資料及反映項目進展的重要研究成果。
第二十九條 省中醫藥局應當在收到驗收申請的1個月內組織驗收或委托驗收。驗收日程應提前15日通知項目承擔單位。
第三十條 項目驗收包括會議、現場考察、書面審核等形式。通過成果鑒定的項目可以不另行組織驗收。
第三十一條 項目驗收由驗收專家組進行,專家組由省中醫藥局聘任的5至11位專家組成。
驗收完成后,專家組應當做出“通過驗收”、“需要復議”或“不通過驗收”的結論,并形成書面驗收意見。
第三十二條 目標和任務已按要求完成,經費使用合理,專家組應當做出“通過驗收”的結論。
第三十三條 驗收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專家組應當做出“需要復議”的結論:
(一)完成任務未達90%的;
(二)提供的資料不詳,難以評估項目完成結果的;
(三)經費使用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四)其它違反《合同》約定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 驗收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專家組應當做出“不通過驗收”的結論:
(一)完成任務未達80%的;
(二)提供的資料、數據不真實的;
(三)擅自修改《合同》考核目標、內容的;
(四)存在知識產權糾紛的;
(五)超過《合同》約定的執行年限6個月以上未完成任務,且事先未得到審批的;
(六)經費使用違反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
(七)其它嚴重違反《合同》約定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驗收意見為“需要復議”的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在6個月內再次提出驗收申請。
驗收意見為“不通過驗收”的項目負責人可以向省中醫藥局提出復議申請,省中醫藥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復議。經復議后仍未通過驗收的,由省中醫藥局對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給予發文通報,該項目負責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省中醫藥局設立的任何項目。
第三十六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項目研究工作無法繼續開展的,項目承擔單位經審核后,報省中醫藥局批準后終止項目。
第三十七條 驗收完成后,由項目承擔單位填寫《江蘇省中醫藥局科技項目驗收證書》,逐級報送項目承擔單位主管部門和省中醫藥局審核后簽署意見。《驗收證書》一式十份,省中醫藥局留存備案一份,其余由項目負責人及項目承擔單位留存。
第三十八條 項目研究所產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原則歸項目承擔單位所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重大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省中醫藥局有權組織保護、開發和應用。
第三十九條 項目研究成果在發表論文、出版專著、申報獎勵時,均應當標明“江蘇省中醫藥局科技項目”。
第七章 經? 費
第四十條 項目經費由省中醫藥局科技專項經費撥款、承擔單位配套等多渠道構成,鼓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
第四十一條 項目經費的管理與使用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科技經費使用與管理的有關規定。主要用于下列開支:
(一)科研業務費;
(二)消耗性研究材料;
(三)儀器設備使用費;
(四)科研協作費;
(五)管理費。
第四十二條 省中醫藥局根據項目《合同》及年度執行情況評估結果撥付專項經費,并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項目經費由承擔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嚴格按照《合同》的經費預算使用,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截留。項目完成后,需進行經費決算。
第四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或項目承擔單位違反經費使用規定的,省中醫藥局有權停止撥款、終止或撤銷項目,并追回已撥經費。
第四十五條 被終止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對終止項目進行清理,上報經費決算情況,同時退回剩余經費;被撤銷的項目的承擔單位必須退還已撥經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國家及省級科技部門委托江蘇省中醫藥局管理的中醫藥科技項目,項目實施的過程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經費管理按照立項部門所制定的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中醫藥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