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實施《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03號),進一步完善我市職工生育保險制度,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用人單位及其全部職工和雇工(以下統稱職工)均應按照《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的規定參加生育保險。
??二、繳費比例
??用人單位按本單位職工當月工資總額的1%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三、生育保險待遇
??(一)生育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1.職工(含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及退休人員)發生以下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結算支付:
??(1)職工已辦理就醫確認手續并在確認的醫療機構生育的;
??(2)職工已辦理就醫確認手續,因急診、搶救在就醫確認以外的本市生育保險協議醫療機構生育的;
??(3)職工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2.職工(含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及退休人員)發生以下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在生育保險協議醫療機構或本市相同級別的協議醫療機構結算標準以內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據實支付,超過結算標準的部分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1)累計繳費滿1年的職工,未辦理就醫確認手續而在本市生育保險協議醫療機構生育的;
??(2)已辦理就醫確認手續的職工,非因急診、搶救在就醫確認以外的本市生育保險協議醫療機構生育的;
??(3)累計繳費滿1年的職工,在非本市生育保險協議醫療機構生育的;
??(4)累計繳費未滿1年的職工生育的。
??3.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其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按以下標準予以報銷,所需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1)門診的生育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
??(2)住院的生育醫療費用按照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住院的待遇標準執行。
??(二)不納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
??1.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和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
??2.不屬于本市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中所列的孕產項目或營利性醫療機構孕產項目費用超過本市同級別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的部分。
??3.超過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可支付床位費的部分。
??(三)生育津貼
??本市職工享受生育津貼的假期天數按照《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六條的第(一)、(二)款執行。
??四、生育保險協議醫療機構
??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或具有開展計劃生育專科診療項目資格的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可以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生育醫療服務協議,成為本市生育保險協議醫療機構,為參保人提供生育醫療服務。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全部已簽訂服務協議的生育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名單。
??五、生育醫療費用的結算方式
??(一)職工按規定就醫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屬職工個人支付的,由生育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向職工收取,應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由醫療機構記賬后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結算。
??因各種原因生育醫療費用由職工個人墊付的,由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
??(二)職工在生育保險協議醫療機構記賬的生育醫療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協議醫療機構按服務單元付費等辦法結算,結算辦法及標準另行制定。
??六、生育保險待遇申領時限
??(一)職工累計繳費滿1年的,用人單位可在職工或其未就業配偶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次月起1年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生育保險待遇。
??(二)累計繳費未滿1年的,用人單位可在為職工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后1年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生育保險待遇。
??(三)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和退休人員可在本人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次月起1年內,直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報銷生育醫療費用。
??七、職工辦理就醫確認、申領生育保險待遇的程序及所需材料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的有關條款另行規定并公布。
??八、職工生育保險繳費標準或待遇需要調整時,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擬訂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九、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職工及其未就業配偶在2015年1月1日后至本通知實施之日前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可按本通知的規定享受相應的待遇。
??十、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本市原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汕頭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