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醫療保障局,市局各分局,有關單位:
為做好疫情防控期間醫療保障相關經辦工作,根據各地意見建議,經研究,現將疫情防控期間我市醫療保障的相關事項明確如下,請貫徹執行。
一、本市戶籍靈活就業人員參加我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可通過浙江政務網或“浙里辦”手機APP辦理;非本市戶籍靈活就業人員在疫情防控期間參加我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可通過電話向當地鄉鎮(街道)基層平臺提出參保申請,基層平臺根據其申請辦理參保手續。疫情防控期間無法繳費的,可在疫情解除后3個月內補繳醫療保險費;參保不中斷的,參保人醫保待遇不受影響。
靈活就業人員或城鄉居民新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等待期從當事人網上(掌上)辦理或基層平臺電話受理并辦理參保后開始計算,疫情解除后3個月內需補繳相關醫療保險費用。
二、參保職工在疫情防控期間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各地經辦機構可對參保人的醫保視同繳費年限與人社部門核定的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進行比對。參保人養老保險繳費已滿15年,職工醫保繳費已滿20年且實際繳費已滿5年的,醫保經辦機構可直接為其辦理退休人員醫保待遇;職工醫保繳費不滿20年,或實際繳費不滿5年的,經征求參保人意見并辦理一次性補繳后,可為其辦理退休人員醫保待遇;若養老保險繳費未滿15年,經征求參保人意見后可為其辦理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手續。疫情防控期間無法繳費的,可在疫情結束后3個月內補繳醫療保險費,參保人醫保待遇不受影響。
三、對在疫情防控期間按規定實行延緩醫療保險費繳費政策的企業,在緩繳期內應確保該企業參保職工的醫保待遇不受影響,確保個人正常刷卡結算醫療費用。
四、在疫情防控期間,衛健部門規定的對治療參保患者新增的診療項目和藥品,按上級規定已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的,各級醫保部門應按規定予以結算,相應調整醫保智能監控規則、醫保支付結算方式。
紹興市醫療保障局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