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療保障局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
第4382號建議的答復
醫保函〔2020〕34號
仇冰玉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加快推行醫保基金直接結算藥款的建議收悉,我們會同藥監局、財政部、衛生健康委等相關部門,進行認真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加強制度頂層設計,建立全國統一規范的結算模式和運行機制
(一)加強制度頂層設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號)明確要求,“規范藥品貨款支付。醫院應將藥品收支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貨款,從交貨驗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過30天”。《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2號)中指出,“醫療機構作為藥款結算第一責任人,應按合同規定與企業及時結算,降低企業交易成本。嚴查醫療機構不按時結算藥款問題”。隨著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的制度化、常態化,對于提升藥品貨款支付效率的要求也在不斷提高。《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印發關于以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為突破口進一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醫改發〔2019〕3號)在上述政策的基礎上,又增加了“各省(區、市)對本地區各地市支付藥品貨款情況定期排名并以適當方式公開。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支付醫保基金的醫保經辦機構負責人和不按時支付藥品貨款的醫療機構負責人,定期在全省范圍內通報批評”等要求。《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再次明確提出,“推進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為解決醫療機構拖欠藥款的問題提供了基本遵循。
(二)加大對醫療機構及時結清貨款的監督力度。國家醫保局成立以來,始終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以減輕群眾就醫負擔、增進民生福祉為己任。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試點擴圍、第二批集采、第三批集采有序推進,藥品價格大幅下降,改革取得良好成效。“保證及時回款”是降低企業成本,從而降低藥價的重要因素,各部門均高度重視,制定實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省份也相繼出臺了落實政策的相關細化規定,不斷加大對醫療機構貨款結算的監督力度,有效保證回款速度。
(三)明確預付藥款或直接結算。一是明確醫保部門向醫療機構預付藥款。《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醫保配套措施的意見》(醫保發〔2019〕18號)中明確要求“落實醫保基金預付政策。醫保經辦機構在試點工作正式啟動前,按照不低于專項采購預算的30%提前預付醫療機構,并要求醫療機構按合同規定與企業及時結算,降低企業財務成本”。二是鼓勵醫保經辦或采購機構與企業直接結算或預付藥款。從“4+7”試點實際運行情況來看,“4+7”試點中選產品的30天結清率達到了90%以上,醫療機構拖欠藥款的問題得到有效緩解。其中,上海、沈陽、大連、成都由醫保部門預付貨款給生產或者配送企業,廈門由醫保部門與配送企業直接結算,其余6個試點城市醫保基金向醫療機構預付貨款。大部分試點城市預付貨款比例達到50%,個別達到60%。
您提出的加強制度頂層設計,建立全國統一規范的結算模式和運行機制建議,對我們進一步完善集中采購制度很有啟發。下一步,我們將積極落實現有文件政策要求,不斷推進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工作。擬對定點醫藥機構的考核評價中,逐步將定點醫藥機構按時結算藥款率等指標納入考核評價范圍。協調有關部門加強行業監管,要求醫療機構加強自律,及時結算藥款。同時,也鼓勵各地區相互學習成功經驗,加強工作經驗交流。
二、關于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確保改革依法推進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您提出的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確保改革依法推進建議,我們十分贊同。下一步,我們將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在未來《社會保險法》修訂中體現改革和發展的要求,完善相關條款,確保改革依法推進。
三、關于加大財政投入,強化公立醫療機構的公益性
公立醫療機構是我國醫療服務體系的主體。中央財政近年來不斷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公立醫療機構能力建設和綜合改革。一是支持深化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完善公立醫院補償機制,推動公立醫院公益性回歸。從2010年起,中央財政安排補助資金用于支持各地彌補公立醫院取消藥品加成減少的收入。2020年共安排補助資金100.9億,繼續鞏固破除以藥補醫成果,推動建立維護公益性、調動積極性、保障可持續的運行新機制。二是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按照“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的原則,不斷加大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投入力度,2020年相關補助資金達到91億元。
下一步,各級財政將繼續按照《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等有關規定,進一步完善公立醫療機構財政投入政策,堅持公立醫療機構公益性的定位,加大財政投入力度,鞏固取消藥品加成和醫用耗材加成的成果。
四、關于加強對醫療機構、醫藥企業的監督管理,規范藥品購銷行為
近年來,各部門不斷完善對醫療機構、醫藥企業的監督管理機制。一是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績效考核。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三級公立醫院績效考核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9〕4號),在全國范圍內啟動三級公立醫院績效考核工作,明確醫療質量、運營效率、持續發展、滿意度評價4個考核維度55個考核指標。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按照《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點任務》等要求,將進一步深化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健全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績效考核機制,建立和完善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二是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國家醫保局于2020年8月印發《關于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指導意見》,旨在完善以市場為主導的醫藥價格形成機制,加強對醫藥企業的監管,推動企業誠信經營。
您提出的加強對醫療機構、醫藥企業的監督管理,規范藥品購銷行為的建議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下一步,我們將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藥品購銷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凈化藥品流通市場,共同營造公平規范、風清氣正的流通秩序和交易環境,切實保障群眾利益和醫保基金安全,使人民群眾有更多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感謝您對醫療保障工作的關注,希望一如既往支持我們的工作。
國家醫療保障局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