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縣市(區)醫療保障局、稅務局、各繳費單位:
根據錫林郭勒盟醫療保障局、財政局、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錫林郭勒盟中心支行《關于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盟級統收統支的通知》(錫醫保發〔2019〕101號)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要嚴格執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各地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按月申報繳納。
在稅務部門征繳方式未做調整前,仍沿用現行模式,各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數額,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當地稅務部門繳納醫療保險費。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按月申報繳納或遲延繳納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稅務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并進行罰款。
未按月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單位,其職工將因單位或個人欠費無法在醫療保險信息系統中進行醫藥費報支,所產生的后果由繳費單位全部承擔。
同時,各地區醫療保障和稅務部門要切實做好征繳費用上繳工作。
特此通知
錫林郭勒盟醫療保障局?????國家稅務總局錫林郭勒盟稅務局
2020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