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路邊救人,不擔民事責任了!
?? 全國人大全體會議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關于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集體審議民法總則草案的四審稿。
????在路上、火車、飛機上遇到需要幫助的病患,救人不擔責了。
????我國從2015年3月啟動編纂民法典,民法總則草案2017兩會審議,已經是經過了第四次常委會審議,這為民法典編纂邁出了重要一步,預計2020年3月將民法典各分編一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通過,從而形成統一的民法典。
????《民法總則草案》跟我們生活息息相關,涉及面廣泛,但有一條規定卻是從法律層面保護了我們醫務人員,那就是“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也就意味著醫護人員在路上、火車、飛機上遇到需要幫助的病患,救人不擔責了,這里有了法律的保護、支持。
????第一.民法典保護“見義勇為”醫務者。
????為鼓勵見義勇為的行為,草案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也就是說,在救治中,只要不存在“違背常理的重大過失”,無需承擔責任。
????PS:患者上訴是他的自由,但贏不贏是法律說的算。
????這四種情況才認定為非法行醫。
????根據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修正,明確了認定非法行醫犯罪行為的4種情形: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二)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三)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四)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這三種況不算非法行醫。
????衛生部《關于對非法行醫罪犯罪條件征詢意見函的復函》指出下列情況不屬于非法行醫:
????(一)隨急救車出診或隨采血車出車采血的;
????(二)對病人實施現場急救的;
????(三)經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批準的家庭病床、衛生支農、出診、承擔政府交辦的任務和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義診等。
????所以醫護院外對病人是現場急救不算非法行醫,在加上民法典的不斷完善,在法律上為醫護見義勇為撐腰,讓那個“在火車上或者路邊遇到急救者到底救不救?”的疑問滾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