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 《內蒙古自治區關于完善和落實積極生育支持的若干措施》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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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宣傳部
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
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內蒙古自治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
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
內蒙古自治區總工會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
內蒙古自治區婦女聯合會
內蒙古自治區計劃生育協會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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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關于完善和落實積極生育支持的若干措施
???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中發〔2021〕30號)精神,落實《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實施方案》(內黨發〔2022〕12號)以及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7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積極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導意見》(國衛人口發〔2022〕26號)要求,加快建立積極生育支持政策體系,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夯實積極生育基礎環境
(一)健全人口服務管理體系。堅持制度創新、精準服務、數字賦能,依法依規落實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以“一老一小”為重點,建立健全覆蓋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務體系。完善基層人口服務工作機制,確保有人干事、有章理事、有錢辦事。推進公民婚育“一件事一次辦”工作,做好生育咨詢指導。全面落實出生醫學證明、兒童預防接種、戶口登記、醫保參保、社保卡申領等“出生一件事”集成化辦理。加強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和未成年人保護。(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民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教育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衛生健康委、醫保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二)強化人口監測和戰略研究。完善人口監測信息系統,依托自治區電子政務共享數據統一交換平臺逐步實現教育、公安、民政、衛生健康、醫保、社保等跨部門人口信息共享。密切監測生育形勢和人口變動趨勢,健全人口預測預警制度,科學分析人口因素對重大決策、重大改革和重大工程建設的影響,加強人口研究成果在主體功能布局、公共資源配置、城鎮化發展、產業集聚等工作中的應用。(自治區衛生健康委、發展改革委、教育廳、民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醫保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提高優生優育服務水平
(三)改善優生優育全程服務。推進婦幼保健機構能力建設和婦幼健康服務體系建設,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均建設1所政府舉辦、標準化的婦幼保健機構。持續推進母嬰安全行動提升計劃和母嬰安全五項制度落實。加強產科和危重孕產婦、危重新生兒及危重兒童救治中心建設和高質量發展,加強復合型婦幼健康人才和產科、助產等崗位急需緊缺人才的培養使用,完善醫療衛生機構婦女兒童保健服務項目和價格調整機制。推動落實出生缺陷三級防治策略,健全“旗縣級篩查、盟市級診斷、自治區級指導、區域輻射”的出生缺陷防治網絡,推動圍孕期、產前產后一體化管理服務和多學科診療協作,強化新生兒遺傳代謝病、聽力障礙和先天性心臟病篩查和診斷。(自治區衛生健康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教育廳、民政廳、婦聯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提高兒童健康服務質量。實施健康兒童行動提升計劃,加強兒童保健門診(兒童保健室)標準化、規范化建設,健全基層兒童保健服務網絡,提高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專業從事兒童保健和基本醫療服務的醫生配備水平,提升兒童保健服務質量。加強0-6歲兒童和孕產婦健康管理服務,暫不具備提供兒童婦女保健服務條件的,要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提高服務質量和資金使用效率。加快兒童醫學人才培養,提高兒科醫務人員薪酬待遇。積極創建兒童保健區域醫療中心,推進兒科醫療聯合體建設,促進優質兒科醫療資源下沉和均衡布局。開展母嬰友好醫院和兒童友好醫院建設。做好新生兒參加居民醫保服務管理工作。(自治區衛生健康委、發展改革委、教育廳、民政廳、婦聯、醫保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加強生殖健康服務。擴大分娩鎮痛試點,規范相關診療行為。加強健康教育、心理輔導、中醫藥服務、藥物治療、手術治療等應用,向群眾提供有針對性的服務,提高不孕不育防治水平。強化規劃引領,嚴格技術審批,建設供需平衡、布局合理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服務體系。加強服務監管,保障人類輔助生殖相關技術規范有序應用。開展生殖健康促進行動,將生殖健康服務融入婦女健康管理全過程,加強產后和流產后避孕節育服務,預防非意愿妊娠,減少非醫學需要的人工流產。(自治區衛生健康委、民政廳、婦聯、醫保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提升家庭嬰幼兒照護能力。鼓勵地方采取積極措施,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護模式。著力解決祖輩照料跨區域人口流動產生的異地就醫、養老、文化娛樂等公共服務均等化問題。鼓勵有條件的托育機構與家政企業等合作,提供上門居家嬰幼兒照護服務。建立完善社區家庭聯動協作育兒機制,以家庭為單位加強優孕優生優育知識宣教和心理輔導。到 2025 年,3 周歲以下嬰幼兒家長科學育兒知識普及率達到 80%以上。(自治區衛生健康委、發展改革委、民政廳、教育廳、醫保局、總工會、婦聯、計劃生育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推動農村牧區科學育兒工作。充分發揮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計劃生育協會、婦聯、公益慈善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機構的作用,加大對農村牧區嬰幼兒照護服務的支持,通過入戶指導、親子活動、家長課堂等方式,為家長及嬰幼兒照護者提供嬰幼兒早期發展指導服務。支持優質機構、行業協會開發公益課程,利用互聯網平臺等免費開放。(自治區衛生健康委、教育廳、婦聯、計劃生育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擴大托育服務供給
(八)完善政策保障體系。各地要將托育服務建設作為重大民生工程,以盟市為單位按年度分解落實每千人口托位數指標計劃,推進區域整體發展。將托育服務機構和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并優先予以保障。新建或改擴建一批公辦托育服務機構,每個旗縣(市、區)力爭建設2 所公辦托育機構,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鼓勵銀行機構為托育機構提供多種貸款產品和服務。鼓勵社會資本設立托育服務事業發展基金,向托育行業提供增信支持。鼓勵保險機構開發相關保險產品。積極落實托育服務業在房租減免、稅費減免、社會保險支持等方面的紓困扶持政策。(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衛生健康委、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財政廳、國資委、稅務局、內蒙古銀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健全普惠托育服務體系。盤活社區公共空間資源,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托育服務設施,引導專業化機構進社區、進家庭,到 2025 年,全區城市社區托育服務(托育機構、幼兒園托班、家庭托育點等)覆蓋率達 80%以上。推進托幼一體化發展,支持有條件的幼兒園在滿足適齡幼兒入園需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現有資源按照托育機構設置標準單獨招收2-3歲幼兒,舉辦托育班。在保障學前教育公辦和普惠性學位供給前提下,新建幼兒園可同步規劃建設一定比例的托育服務設施,幼兒園改擴建時,可新增建設一定比例的托育服務設施。完善幼兒園辦托班管理辦法,確保幼兒園托班同等享受學前教育各項政策。制定用人單位開展普惠性托育服務工作方案,積極推動有條件的用人單位開展普惠托育服務試點工作,做好愛心托育用人單位培育和推薦工作。(自治區衛生健康委、發展改革委、教育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總工會、婦聯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提升托育服務質量。積極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普惠托育發展項目。支持盟市創建全國嬰幼兒照護服務示范城市,鼓勵各地開展嬰幼兒照護服務試點示范活動,自治區對推進普惠托育成效明顯的盟市、旗縣給予一定的考核激勵。制定公立醫療機構開展托育服務實施辦法,促進嬰幼兒養育、保育、教育與疾病防治、健康管理、早期發展有機結合。編制實施托育人才培養培訓規劃,多渠道充實托育人才隊伍。支持有關普通高校和職業院校開設幼兒保育、嬰幼兒托育相關專業,逐步擴大招生規模。制定并落實托育機構疫情防控指南、消防安全指南等政策,加強部門綜合監管,嚴守嬰幼兒健康安全防線。(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衛生健康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教育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強生育支持相關政策激勵
(十一)擴大優質教育資源供給。各地要充分考慮人口變化和城鎮化發展趨勢,完善幼兒園建設規劃布局,加快公辦幼兒園建設,提升普惠性幼兒園覆蓋率,著力補齊農村地區和城市新增人口集中地區普惠性資源短板,滿足幼兒就近入園需求。優化完善財政補助政策,逐步提高學前教育財政投入水平,保障普惠性學前教育有質量可持續發展。健全學前教育資助制度,切實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兒童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落實政府舉辦義務教育的主體責任,確保義務教育學位主要由公辦學校和政府購買學位方式提供。保障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推動落實多孩家庭子女入學“長幼隨學”機制,切實減輕家長負擔。繼續落實“兩免一補”政策,深入推進“雙減”工作。(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教育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優化生育休假制度。在嚴格落實國家和自治區婚假、產假、護理假、育兒假等生育相關休假制度的基礎上,實施更具彈性和人文關懷的生育休假制度,婚假、產假、護理假、育兒假等假期不得納入事假范疇,男方護理假可在女方產假期限內靈活休假。用人單位可結合生產和工作實際,通過與職工協商,采取彈性上下班、錯峰上下班、居家辦公等工作方式,為有接送子女上下學、照顧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職工提供工作便利,幫助職工解決育兒困難。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在充分評估論證基礎上對家庭提供育兒津補貼。(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衛生健康委、總工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完善生育相關保險制度。落實生育保險生育津貼支付政策,嚴格按照國家規定期限,及時足額支付生育津貼。有條件的盟市可探索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同步參加生育保險。未就業婦女通過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享受生育醫療待遇。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所需資金可從失業保險基金列支。根據國家相關規定,指導各統籌區綜合考慮醫保(含生育保險)基金可承受能力、相關技術規范等因素,逐步將適宜的分娩鎮痛和輔助生殖技術項目按程序納入基金支付范圍。(自治區醫保局、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衛生健康委、總工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強化住房、稅收等支持措施。支持全區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盟市,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要求,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等多種方式籌集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推動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規范發展公租房,各地在配租公租房時,對符合當地公租房保障條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據其未成年子女數量,在戶型選擇方面給予適當照顧。對保障家庭因新生兒導致人口增加或子女就學等原因需要調換公租房的,各地根據現有房源情況依申請及時調換。支持有條件的盟市根據養育未成年子女負擔情況研究制定差異化租賃和購買房屋的優惠政策,探索實施向有住房需求的多子女家庭發放租房或購房補貼制度。對多子女家庭,有條件的盟市,可給予適當提高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貸款額度等相關支持政策。實施好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費用納入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政策。鼓勵銀行機構向提供母嬰護理、相關職業培訓以及消費品生產的企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財政廳、稅務局,內蒙古銀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營造生育友好社會環境
(十五)推動創建家庭友好型工作生活場所。推動用人單位將幫助職工平衡工作和家庭關系相關措施納入集體合同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條款。實施母乳喂養促進行動,在綜合商務樓宇、產業園區等大型工作場所配備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母嬰服務設施。鼓勵各地通過彩票公益金等途徑,支持用人單位、學校、社區、群團組織和志愿者開展嬰幼兒照護服務、學生課后托管等公益活動。推進兒童友好城市建設,因地制宜建設一批適應兒童需求的醫院、圖書館、公園、科技館等,促進兒童安全健康成長。積極創建全國生育友好工作先進單位,發揮典型引領作用。(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展改革委、民政廳、衛生健康委、教育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總工會、婦聯、計劃生育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維護勞動就業合法權益。全面清理存在就業性別歧視的政策措施,規范機關、企事業等用人單位招錄、招聘行為,落實性別歧視約談、執法監督機制,營造性別平等的就業市場環境,保障婦女平等就業。強化工會勞動法律監督,保護孕產期和哺乳期女性在工作時間、工資待遇、勞動強度等方面的特殊勞動權益。強化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對因生育中斷就業并有培訓和再就業意愿的女性提供職業技能培訓等公共就業服務,經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可按規定享受相關就業援助政策。(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衛生健康委、總工會、婦聯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加大宣傳引導力度。各地要重視家庭、家教、家風建設,積極推進家庭健康促進行動。充分發揮各類媒體作用和群團組織優勢,開展人口基本國情宣傳教育。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倡導尊重生育的社會價值、尊重父母、兒童優先、夫妻共擔育兒責任。推進婚俗改革和移風易俗,破除婚嫁大操大辦、高價彩禮等陳規陋習。組織創作一批講述新時代美好愛情、和諧家庭、幸福生活的文藝作品。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及時穩妥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輿論氛圍。(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自治區民政廳、衛生健康委、總工會、團委、婦聯、計劃生育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強化組織保障
(十八)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政府要增強國情、國策意識,深刻認識完善和落實積極生育支持措施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堅持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堅持和完善目標管理責任制,加強統籌規劃、政策協調和工作落實。發揮人口與生育保障工作領導小組作用,完善跨部門協調機制,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推動形成政府和社會協同治理的工作格局。(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抓好任務落實。各地要結合實際細化生育支持政策措施,明確指標任務,實施臺賬管理。加強調查研究,及時解決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做法,對落實政策積極主動,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區和單位給予表彰獎勵。加大宣傳解讀力度,及時穩妥回應社會關切。強化督導評估,監測生育支持措施實施效果,確保優化生育政策取得積極成效。重要情況及時報告。(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