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醫保函〔2020〕55號
各市州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部省直醫療機構、各相關企業: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藥品集中采購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滿足人民群眾用藥需求,按照國家醫保局等五部門《關于開展第二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工作的通知》(醫保發〔2020〕2號)有關規定和要求,現就全面落實第二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一)采購藥品。國家聯合采購辦公室公布的《全國藥品集中采購(湖南)中選后供應品種清單》中明確的32個中選藥品(指選擇湖南省為供應省份的中選藥品,下同)及相應規格。
(二)采購機構。全省各級公立醫療機構和駐湘軍隊醫療機構全部參加。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醫保定點零售藥店可自愿參加。
二、采購規則
(一)約定采購量。以醫療機構在省采購平臺確認的中選藥品(具體規格)年度采購量或自主申報年度采購量為基數,計算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間醫療機構的約定采購量。全國中選企業為1家的,約定采購量為年度采購量基數的50%;全國中選企業為2家的,為年度采購量基數的60%;全國中選企業為3家的,為年度采購量基數的70%;全國中選企業為4家及以上的,為年度采購量基數的80%。約定采購量以外的用量,各相關醫療機構可通過省采購平臺采購其他價格較低的掛網藥品,鼓勵仍優先采購中選藥品。
(二)采購周期。中選藥品的采購周期按中選企業數量確定。全國中選企業為1家的藥品,本輪采購周期原則上為1年;全國中選企業為2家或3家的藥品,本輪采購周期原則上為2年;全國中選企業為4家及以上的藥品,本輪采購周期原則上為3年。
三、保障措施
(一)保持政策連續性。第二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工作繼續按照湖南省醫療保障局等8部門《關于印發〈湖南省落實國家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湘醫保發〔2019〕30號)、湖南省衛生健康委《關于做好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中選藥品臨床配備使用工作的通知》(湘衛函〔2019〕542號)和湖南省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落實國家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醫保配套措施的通知》等文件及各項配套措施的規定和要求執行。在此基礎上,結合工作實際,對相關工作流程予以調整完善。
(二)網上簽訂帶量購銷合同。中選藥品企業應按相對集中的原則,并充分考慮醫療機構對配送企業服務質量、服務信譽的認同程度等,于4月26日前在省采購平臺完成配送企業的自行選定。在確保供應的前提下,原則上每個中選藥品在我省選擇配送企業不超過5家(其中具體到每個市州的配送不超過3家),且至少有1家具備基本覆蓋全省配送的能力。
市級醫保部門代表轄區內各醫療機構(包括已報送采購量的軍隊醫療機構、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和醫保定點零售藥店),與中選藥品生產企業及相關配送企業通過省采購平臺網上簽訂三方帶量購銷合同。市級醫保部門根據中選藥品價格、約定采購量等,制定購銷合同,加蓋電子簽章后,提交到省采購平臺;中選藥品生產企業通過省采購平臺加蓋電子簽章進行確認;相關配送企業通過省采購平臺加蓋電子簽章確認生效。長沙城區部、省屬醫療機構由省本級醫保經辦機構組織購銷合同簽訂工作。
(三)調整醫保基金預付方式。進一步完善醫保基金預付制度,調整醫保基金預付方式。在購銷合同簽訂后,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要按合同金額的30%,向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設立的各醫療機構專用監管賬戶預付醫保基金。醫療機構通過省采購平臺采購中選藥品、在線結算貨款時,系統根據采購訂單從預付醫保基金中自動抵扣貨款。其中長沙城區部、省屬醫療機構由省本級醫保經辦機構進行基金預付。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加快推進由醫保經辦機構直接與中選藥品生產或配送企業結算藥款。
四、組織保障
(一)加強監測督查,確保完成約定采購量。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明確職責分工,切實做好藥品集中采購的組織管理和實施工作。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對醫療機構落實中選藥品使用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監測預警藥品短缺信息。要協同加強對中選藥品、非中選品種及可替代品種的月采購量、年度累計采購量等情況的監測,發現問題及時采取約談、提醒等方式解決,確保中選藥品約定采購量完成。
(二)加強政策解讀,確保患者用藥需求。各級醫療保障、衛生健康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和正面宣傳,處理好群眾訴求和合理用藥的關系。既要保證中選藥品優先使用,使老百姓享受改革紅利,又要做好中選藥品平穩替換,精準施策,不搞“一刀切”。
湖南省醫療保障局?湖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