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衛發〔2019〕44號
各市、縣(市、區)衛生健康委(局):
? ? ? ?根據《衛生行政處罰程序》和《浙江省行政程序辦法》,結合我省衛生行政執法工作實際,我委制定了《浙江省衛生行政處罰辦案時間延長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衛生健康委
2019年9月9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浙江省衛生行政處罰辦案時間延長辦法
? ? ?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衛生行政處罰辦案時間延長事宜,提高衛生行政執法效率,根據《衛生行政處罰程序》《浙江省行政程序辦法》,結合本省衛生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 ? ? ?第二條 全省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辦案時間的,適用本辦法。
? ? ? ?第三條 本省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辦案時間的,應當報請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準。
? ? ?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無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向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延長辦案時間申請。
? ? ? ?(一)不可抗力;
? ? ? ?(二)行政相對人下落不明的;
? ? ? ?(三)因有關規定不明確,案件結論有待于其他部門做出具體批復的;?
? ? ? ?(四)案件須以另一案件的辦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件尚未辦結的;
? ? ? ?(五)需司法機關、政府相關部門參與配合或其他區域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協查的;
? ? ?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 ? ?(七)省、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為確有必要延長辦案時間的其他特殊原因。
? ? ? ?第五條 不得以下列情形為理由提出延長辦案時間的申請:
? ? ? ?(一)具體辦案人員或分管領導外出或者崗位變動的;
? ? ? ?(二)公務繁忙,同一時段需處理多起案件的;
? ? ? ?(三)工作懈怠造成延誤的;
? ? ? ?(四)省、市衛生健康行政機關認為延長辦案時間理由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 ? ? ?第六條 申請延長辦案時間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規定期限二十日前向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超過規定期限提出申請的,省、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不予批準。
? ? ? ?第七條 申請延長辦案時間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 ? ? ?(一)申請延長辦案時間的請示,重點說明特殊原因的事實和理由,并附案件調查進度報告及案情的說明;
? ? ? ?(二)請示的標題中應當注明案由,使用“××衛生健康委(局)關于申請延長××涉嫌違反××案辦案時間的請示”格式。
? ? ? ?第八條? 申請延長辦案時間,應當明確提出申請延長的時間,申請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九條? 每一案件原則上只能申請延長辦案時間一次。情況特殊確需再次申請延長的,除提交第七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交申請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的有關意見材料。但延長辦案累計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 ? ? ?第十條? 省、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到延長辦案時間申請后,經審查,符合規定的,應當自收到請示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據本辦法和其他相關規定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延長的書面決定。
? ? ? ?第十一條 經申請準予延長辦案時間的案件,承辦案件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在辦結后的十五日內,將辦理結果函告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 ?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