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醫療保障局,各門特定點藥店:
?????? 為保障我市廣大參保職工更好的享受門診特殊疾病(以下簡稱特病)醫療服務,方便參保職工購藥,進一步加強我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疾病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簡稱門特藥店)購藥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第一條 ?根據《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規定,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藥品目錄》內藥品所發生的費用,必須由醫生開具處方或住院醫囑。
?????? 第二條? 參保職工到門特藥店購藥,門特藥店必須認真核實參保職工信息及其所患特殊疾病病種,并做好登記備查。特病用藥范圍應符合臨床診療規范和醫療保險政策規定。
?????? 第三條特病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或遠程電子處方服務的執業醫師開具。門特藥店應查驗處方的真實性,并嚴格按照處方調劑藥品,出售的藥品必須與票據上藥品名稱一致。同時做好特病處方及購藥登記,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 第四條門特藥店為參保患者刷卡購藥服務,優先選用目錄內甲類藥品、國家基本藥物和通過一致評價的品種,優先選用納入集中招標采購中選藥品。
?????? 第五條病情相對穩定,需長期在門診維持治療的職工特病患者,門診處方用藥可執行三個月長處方制度。為方便職工特病患者購藥,解決處方來源困難問題,對病情相對穩定,需長期在門診維持治療的職工特病患者在門特藥店購藥時,門特藥店執行購藥備案制度。門特藥店對當年度第一次購藥的職工特病患者建立購藥健康檔案。購藥健康檔案內容包括職工特病患者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參保屬地、聯系方式、病種、購藥品名稱、規格、數量、處方醫療機構名稱、醫師名字、處方日期,當次購買藥品等信息。門特藥店對登記的個人信息要嚴格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他人透漏和傳播。
?????? 在職工特病患者變更處方前,可對病情相對穩定,需長期在門診維持治療的職工特病患者,根據原留存處方購藥(處方有效期限為當年度內)。門特藥店需將健康檔案和歷次購藥登記等資料保存完整備查。
?????? 第六條? 門特藥店在銷售特殊疾病藥品時,必須采用條碼掃描方式錄入藥品信息(無條碼藥品除外)。
醫保刷卡購買特殊疾病藥品價格不得高于藥店標價(現金購買藥品價格)。
?????? 第七條? 門特藥店應當加強特殊疾病購藥的票據管理。在為參保人員的處方調劑完畢后,應出具憑證,逐項如實填寫購藥者姓名、藥品名稱、規格、單價、數量等內容,并加蓋藥店公章。憑證存根聯及處方應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 第八條? 職工特病患者在門特藥店發生的門診特殊疾病醫藥費用,屬于參保職工個人負擔的部分,由參保職工與門特藥店結算。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部分,由門特藥店與醫保經辦機構結算。參保職工在異地未聯網結算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門診特殊疾病醫藥費用,應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部分,先由本人墊付,再持有關資料到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報銷。
?????? 第九條? 門特藥店在為參保職工提供門診特殊疾病醫藥服務時,應核對有關證件,杜絕冒名頂替現象發生。具備遠程電子處方服務的門特藥店,要依據認定的門診特殊疾病病種、合理制定符合病情的治療方案并嚴格把關,做到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合理收費,不串換藥品。若門特藥店弄虛作假、騙取醫療保險基金,一經查,暫停醫保聯網結算,并按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 第十條?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凡已有協議管理規定與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自貢市醫療保障局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