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醫療保障局,洋浦經濟開發區人事勞動保障局、社會發展局,省醫療保險服務中心:
為進一步方便參保人員慢性特殊疾病門診就醫,現就《海南省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慢性特殊疾病管理辦法(試行)》(瓊醫保規〔2019〕6號)有關規定明確如下:
一、定點醫療機構和臨床醫師應遵循診療規范,合理用藥、對癥治療的原則,可為慢性特殊疾病門診治療患者用藥采取“長處方”管理,依照藥品使用說明書用量,一次最多可開處3個月藥量(“長處方”不得跨年度開處)。在一次長處方藥量未使用完之前,不得重復開藥,否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二、參保人員申請門診慢性特殊疾病治療,除了瓊醫保規〔2019〕6號文件規定的認定方式外,因治療急需的,也可由參保患者(家屬)自行攜帶申請材料或由定點醫療機構將申請資料直接上傳到患者參保所在地醫療保險服務中心進行認定,自認定通過后享受待遇。
三、辦理異地備案的參保患者,因惡性腫瘤或器官移植在省外就醫住院治療后,初次申請慢性特殊疾病門診治療的,須在最后一次異地出院次日起一年內申請,認定通過后,自最后一次異地出院次日起按規定享受待遇;逾期未申請的,門診慢性特殊疾病治療費用不予追溯報銷。
四、按照《海南省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慢性特殊疾病病種認定標準和診療范圍》(瓊醫保〔2019〕237號)相關規定,在2020年1月1日前享受現行規定門診慢性特殊疾病病種待遇的參保患者,按下列情況享受相關待遇:
(一)待遇享受期限有年限規定的病種,原新農合參保患者由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系統按照兩年待遇期進行維護;城鎮從業人員和原城鎮居民門診慢性病種為骨髓移植和結核病的參保患者,由城鎮從業人員社會保險信息管理系統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系統按照兩年待遇期進行維護。
上述人員享受待遇期限終止后,如需繼續門診治療的,須重新申請認定。
(二)血管支架植入術后,通過認定后自手術當月開始享受術后第一年待遇;術后第二年按照待遇期限屬于長期的病種進行維護,個人不再申請。
(三)待遇期限屬于長期的病種(除骨髓移植、血管支架植入術后第一年、結核病外),由城鎮從業人員社會保險信息管理系統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系統分別自動延期。
五、原新農合參保患者享受多個慢病病種待遇并于2020年首次就醫的,可自主選擇兩個門診慢性特殊疾病病種享受待遇,原則上一年內準予變更一次病種,并由定點醫療機構上傳信息到參保所在地醫療保險服務中心備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已選門診慢性特殊疾病病種不予變更。如需變更,須按照現行規定重新申請。
海南省醫療保障局
2020年2月5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