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2號)《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3號)《關于印發宿遷市基本醫療保險醫藥服務協議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宿醫保規〔2021〕2號)等文件精神,市醫療保障局草擬了《宿遷市醫療保障定點機構協議申請(變更)管理規程(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3年4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請大家在2023年5月6日前,通過以下兩種方式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宿遷市洪澤湖路156號,市便民方舟1號樓3樓313室,并在信函上注明“宿遷市醫療保障定點機構協議申請(變更)管理規程”字樣;
二、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sqsybc@163.com,聯系電話:84368112。
宿遷市醫療保障局
2023年4月7日
附件:
宿遷市醫療保障定點機構協議申請(變更)
管理規程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根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2號)和《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3號)(以下簡稱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2號、第3號)有關規定,制定宿遷市醫療保障定點機構申請(變更)管理規程。
一、適用范圍
本經辦規程適用于全市范圍內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申請醫療保障定點協議管理(新申請、變更)經辦。
二、執行屬地管理
定點醫藥機構執行屬地管理。
沭陽縣、泗陽縣、泗洪縣、宿城區、宿豫區的醫藥機構由各自屬地的醫保經辦機構負責協議管理,經濟技術開發區、湖濱新區、洋河新區、宿遷市第一人民醫院、南京鼓樓醫院集團宿遷醫院的醫藥機構由市本級醫保經辦機構負責協議管理。
各縣區的新增定點醫藥機構、醫藥機構的信息變更需中心審核,縣(區)局審核后,報市醫保局審批,市醫保局對上報相關材料進行復核,視情況抽驗,符合條件的,市醫保局予以批準,由市級統籌管理。
三、經辦環節
根據《江蘇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全省醫療保障經辦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和辦事指南(2022版)的通知》(蘇醫保發【2022】28號)文件,醫藥機構申請醫療保障定點協議管理包括申請、受理、確認、反饋四個環節,辦理時限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
(一)申請受理。按照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2號、第3號規定,新增醫藥機構向各屬地醫保經辦機構提交《宿遷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申請書》(附件1)、《宿遷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申請書》(附件2)以及定點醫療機構新申請所需紙質材料(附件3 )、定點零售藥店新申請所需紙質材料(附件4)。經由各地醫保經辦機構審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或補齊材料后再申請。
(二)現場評估。經辦機構受理申請后,按照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2號、第3號規定,依法及時受理申請并組織開展定點評估。評估前應當對照醫藥機構準備的申請材料,對醫療機構軟硬件設施、規章制度建設、醫療服務開展、信息系統建設等情況進行現場考察。
在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公布定點評估考核細則之前,暫按照《醫療機構醫保服務評估表》(附件5)和《零售藥店醫保服務評估表》(附件6)對醫藥機構進行定點評估,評估80分及以上為合格,評估80分以下不合格,告知醫藥機構及時進行整改,按規定3個月后進行二次評估。
(三)會議審議。評估通過后,由各縣(區)局召開專題會辦會進行集體審議研究,研究通過后,報市局核審,市醫保中心稽核科復核、抽驗后,確定合格醫藥機構納入醫保定點單位。
(四)社會公示。由屬地經辦機構應當將納入定點范圍的醫藥機構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公示期間對接到的相關投訴舉報要認真調查核實,未經核實的,不得與相關醫藥機構簽訂服務協議。
(五)協商簽約。對經公示無異議的醫藥機構,經辦機構應在公示時間結束后簽訂服務協議。
(六)系統開通。醫保協議簽訂后,各縣區經辦機構上傳《數據維護申請表》(附件7),市級經辦機構統一匯總,交市技保中心開通醫保刷卡系統。
四、全市定點變更
基礎信息變更事項辦理包括申請、受理、確認、反饋四個環節。一般變更即時辦結,需要現場核實的,不超過5個工作日。
(一)申請。醫藥機構攜帶相關資料,填寫《宿遷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基礎信息變更備案表》(附件8),向各地醫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二)受理。(1)核對變更材料是否齊全完整;(2)審核變更材料是否真實有效;(3)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三)現場評估。申請注冊地址變更的,需進行現場核實,程序內容參照新申請定點。
(四)信息維護。各縣區經辦機構上傳《數據維護申請表》(附件7),市級經辦機構統一匯總,交市技保中心開通醫保刷卡系統。
附件1 宿遷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申請書
附件2 宿遷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申請書
附件3 定點醫療機構新申請所需紙質材料
附件4 定點零售藥店新申請所需紙質材料
附件5 醫療機構醫保服務評估表
附件6 零售藥店醫保服務評估表
附件7 數據維護申請表
附件8 宿遷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基礎信息變更備案表
附件1? 宿遷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申請書
申請單位(蓋章):
統籌地區:
編 號:
申請內容:
申請時間:
宿遷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印制
宿遷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申請表
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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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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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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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身份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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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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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 證、民辦非證)核發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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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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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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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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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等登記證照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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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等登記證照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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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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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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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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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執業許可證取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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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執業許可證到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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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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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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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配有醫保工作專 (兼)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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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設有醫保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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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藥品、耗材、財務內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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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符合醫保要求的信息系統軟硬件 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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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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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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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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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許可證(或備案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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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許可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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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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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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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內實際使用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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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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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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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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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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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用房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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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1年內有無重大 醫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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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1年內有無行政處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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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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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社會保險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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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1年是否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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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情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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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住院床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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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住院開放床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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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 生 技 術 人 員 構 成 構成 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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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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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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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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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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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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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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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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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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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門診信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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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住院信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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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進銷存 信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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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設主要管理制度、臺帳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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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日期及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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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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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單位承諾:所有上傳填報的資料全部真實、完整、合法、有效,如因違反上述承諾造成的任何后果或不良影響,本單位一律自行承擔責任。
法人簽字: 單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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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科室構成及人員花名冊
醫療機構名稱(蓋章):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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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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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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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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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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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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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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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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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證書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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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證書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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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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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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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在本機構執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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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機構參加社會保險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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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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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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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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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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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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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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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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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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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宿遷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
申請書
申請單位(蓋章):
統籌地區:
編 號:
申請內容:
申請時間:
宿遷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印制
宿遷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表
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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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成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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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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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經營許可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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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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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經營許可證到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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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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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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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身份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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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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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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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許可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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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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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地址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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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設立醫保/非醫保 專區,并有明確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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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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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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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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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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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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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用房建筑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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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內實際使用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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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經營中藥飲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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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目錄內藥品計劃 經營品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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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用房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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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藥品進銷 存信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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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1年是否按時足額 繳納社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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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1年內有無行政 處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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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1年內有無藥品質 量方面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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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藥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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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藥師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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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藥師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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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總數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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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中藥師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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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中藥師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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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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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小窗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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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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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時服務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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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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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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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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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情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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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設主要管理制度、 工作臺帳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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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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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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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單位承諾:所有上傳填報的資料全部真實完整、合法、有效, 如因違反上述承諾造成的任何后果或不良影響,本單位一律自行 承擔責任。
法人簽字: 單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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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藥店工作人員花名冊
零售藥店名稱(蓋章):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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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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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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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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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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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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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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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藥師資格證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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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在本機構執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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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機構參加社會保險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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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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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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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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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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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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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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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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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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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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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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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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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定點醫療機構新申請所需紙質材料
1.依據醫療保障局令第二號第五條自查,自查符合條件的,經負責人簽字確認,遞交申請(宿醫保規【2021】2號第十條要求);
2.《宿遷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申請書》;
3.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或軍隊醫療機構為民服務許可證照(正副本)復印件及營業執照(正副本)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營非企業登記證書復印件;
4.醫療機構設置批復文件、登記評審文件或者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相當等級證明材料;
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是有限責任公司的,需提供公司章程、股東名單及身份證;同時提供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信用報告及機構信用報告,確保不存在失信行為。
6.經營場所的所有權證,經營場所系租賃的,提供租賃合同;
7.藥品經營品種價格清單、醫用設備清單、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上崗人員技術合格證、收費許可證以及檢測合格證明等;
8.與醫保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出入庫管理制度;
9.科室設置以及從事醫療保險服務的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名單以及相關執業資格證書、勞動合同(社會保險參保證明)等,醫師、護士、藥學及醫技等專業技術人員執業信息和醫師第一注冊地相關材料;
10.納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以上紙質材料,均要加蓋公章。
附件4
定點零售藥店新申請所需紙質材料
1.依據醫療保障局令第3號第五條自查,自查符合條件的,經負責人簽字確認,遞交申請(宿醫保規【2021】2號第十條要求);
2.《宿遷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藥店申請書》;
3.營業執照和藥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屬于連鎖經營的,還應當提供總部的營業執照和藥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
4.零售藥店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復印件;提供法定代表人和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信用報告及機構信用報告,確保不存在失信行為。
5.經營場所的所有權證復印件;經營場所系租賃的,提供租賃合同;
6.執業藥師和藥學技術人員相關證書(注冊證)、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及其他人員的勞動合同復印件(社會保險參保證明);
7.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出入庫管理制度;
8.納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以上紙質材料,均需加蓋公章。
附件5
醫療機構醫保服務評估表
醫療機構名稱: 日期 年 月 日
序號
|
評分項目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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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核查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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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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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分
|
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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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正式運營至少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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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項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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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至少有 1 名取得醫師執業證書、鄉村醫 生執業證書或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 書且第一注冊地在該醫療機構的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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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項否決
|
|
|
|
3
|
主要負責人負責醫保工作,配備專(兼) 職醫保管理人員;100 張床位以上的醫療機構應設內部醫保管理部門,安排專職工作人員。
|
單項否決
|
|
|
|
4
|
存在國家醫保局令第 2 號第十二條不予 受理定點申請情形。
|
單項否決
|
|
|
|
5
|
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院信息
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
系統有效對接,按要求向醫保信息系統傳
送全部就診人員相關信息,為參保人
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
|
單項否決
|
|
|
|
6
|
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管理 制度、財務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 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
醫保管理制度、財務制度、統計信 息管理制度、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 度,每項 5 分。
|
20
|
|
|
7
|
設立醫保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
施、醫用耗材、疾病病種、醫生護士等
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的醫
保編碼。
|
醫保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 施、醫用耗材、疾病病種、醫生護 士等每一項 5 分。
|
25
|
|
|
序號
|
評分項目及內容
|
重點核查內容
|
標準分
|
打分
|
備注
|
8
|
具備相應的診療、檢驗設備或大型醫療 設備,并配備相關醫技人員;能夠提供購置發票、設備、人員清單,大型醫療設備配置許可證、應用許可證、大型醫療設備上崗證等。
|
(1)診療設備、大型檢驗設備的 購置發票與設備不符, 扣 5 分;
(2)醫技人員相關資質不符合要 求的, 其中一人不符合的扣 5 分, 該項扣完為止;
(3)設備相關資質不符合的, 扣 5 分。
|
15
|
|
|
9
|
建立日清單及出院結算明細單制度;建立自費項目、藥品知情同意制度。
|
日清單制度、出院結算明細單制 度,每項 3 分,自費項目、藥品知 情同意制度 4 分。
|
10
|
|
|
10
|
門診、住院病歷質量。
|
抽查 10 份病歷,每確定 1 份不合 格病歷,扣 2 分,扣完為止。
|
10
|
|
|
11
|
對工作人員開展醫療保險政策培訓,配合工作,按照醫保部門要求積極提供相關材料。
|
(1)不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的, 扣 10 分;
(2)未進行醫保政策培訓,扣 10 分。
|
20
|
|
|
合計分值
|
100
|
|
|
(注:得分 80分及以上為合格)
評估人簽名: 醫療機構負責人簽名:
附件6
零售藥店醫保服務評估表
零售藥店名稱: 日期: 年 月 日
序號
|
評分項目及內容
|
重點核查內容
|
標準分
|
打分
|
備注
|
1
|
提供相關的資質、證書且真實、齊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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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項否決
|
|
|
|
2
|
機構獨立設置,有穩定的執業場所。
|
單項否決
|
|
|
|
3
|
在注冊地址正常運營 3 個月以上,2 年內未發生重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 無嚴重違法違規,未受到過衛健、市場監管等部門的嚴重行政處罰。
|
單項否決
|
|
|
|
4
|
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實現信息化管理,有藥品及(或)醫用耗材進銷存管理系統,并按要求制作“進、銷、存”臺賬,會計賬簿、財務報表、現金管理及收費票據符合國家相關規
定。
|
單項否決
|
|
|
|
5
|
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統軟硬件條件。
|
單項否決
|
|
|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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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有 1 名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且注冊地在該零售藥店所在地,或具有藥學、臨床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藥師,藥師須簽訂 1 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
單項否決
|
|
|
|
7
|
建立健全內部管理、醫保管理、財務管理制度。
|
內部管理制度、 醫保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共 3項,每項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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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
|
序號
|
評分項目及內容
|
重點核查內容
|
標準分
|
打分
|
備注
|
8
|
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開展藥品分類分區管理,并對所售藥品設立明確的醫保用藥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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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類分區管理不規范扣 5 分;
(2)藥品效期不合格,扣 5 分;
(3)拆零藥專柜不合格,扣 5 分;
(4)擺放銷售生活用品的扣 10分。
|
25
|
|
|
9
|
藥品品規達到要求,所有藥品明碼標價;能夠提供證明藥品、醫用材料進貨渠道的正規發票,查看購藥時間, 核對價格(標價、售價、系統結算價一致)。
|
(1)藥品品規少于 600 種的,扣5 分;
(2)藥品沒有明碼標價的,發現一例扣 5 分,本項扣完為止;
(3)價格不一致的,有一例扣 5分,發現 2 例及以上的,不得分。
|
20
|
|
|
10
|
配備注冊執業藥師,坐堂醫、藥品銷售人員符合市場監管部門零售藥店規范要求;提供執業藥師注冊證、銷售人員從事藥店服務的相關證件(如:執業證、專業技術資格證等), 設有坐堂醫的提交相關資質。
|
(1)無符合藥店經營范圍的執業藥師,不得分;
(2)坐堂醫相關資質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3)營業人員中有 1 個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
15
|
|
|
11
|
對工作人員開展醫療保險政策培訓, 配合工作,按照醫保部門要求積極提供相關材料。
|
(1)不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的, 扣 5 分;
(2)未進行醫保政策培訓,扣 5分。
|
10
|
|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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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務措施不少于 3 項。
|
藥品拆零包、免費煎藥、免費小包扎、測體重等,每設置一項得 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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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
|
|
合計分值(不含門慢項目分值)
|
100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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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得分80分及以上為合格(不含門慢項目)
評估人簽名: 藥店負責人簽名:
數據維護申請表——市醫保經辦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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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單位(蓋章):XXX醫療保險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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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類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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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原因
|
|
|
|
|
維護內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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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人:
|
聯系電話:
|
|
年 月 日
|
|
|
縣(區)醫保中心科室負責人: 縣(區)經辦機構負責人:
|
|
市業務科室負責人(簽字): 市局基金監督處負責人(簽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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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宿遷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基礎信息變更備案表
醫療機構名稱
|
|
醫保編碼
|
|
變更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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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人姓名
|
|
聯系電話
|
|
變 更 項 目
|
機構名稱口 所有制形式口
機構地址口 床位數口
機構類別口 醫療機構等級口
經營性質口 法定代表人口
服務對象口 銀行結算賬戶口
診療科目口 醫保聯系人口
執業登記號口 其他事項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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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 更 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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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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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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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機關
|
|
備案登記
單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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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單位所提供的備案登記資料全部真實有效,如有虛假,將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法人簽字: 單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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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變更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的,藥店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開具的《核準變更登記通知書》及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副本及內頁復印件;醫院、門診需提供《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及內頁復印件;其中申請注冊地址變更的,需進行現場核實2、變更開戶銀行、開戶戶名、銀行賬號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銀行開戶許可證或銀行印鑒卡原件及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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