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開發區衛生健康局,委屬醫療衛生機構,市衛生計生監督所:
??? 現將《南寧市醫療機構信用分級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南寧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3年12月25日
南寧市醫療機構信用分級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服務行業監管,建立誠信機制,推進信用體系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醫療衛生機構傳染病防治分類監督綜合評價工作的通知》(國衛辦監督函〔2019〕306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實施意見》(桂政辦發〔2019〕79號)以及《廣西醫療機構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試點工作方案》(桂衛監督發〔2023〕3號)等有關要求,結合我市醫療機構衛生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信用分級評價,是指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醫療機構執業行為狀況,按照規定的指標、方法和程序,對醫療機構執業行為進行評價,確定信用等級,并向社會公開,供公眾監督和有關部門、機構及組織應用的管理手段。
本辦法所稱醫療執業行為,是指醫療機構在診療活動中遵守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相關規范、常規,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障健康等衛生健康社會責任方面的行為。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的信用信息歸集、評價、分類監管,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衛生健康監督執法機構按照“分級管理、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轄區內醫療機構信用等級的認定、統計、公示和后續管理,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指導和監督各縣區開展醫療機構信用分級評級工作。
第二章? 信用分級信息
第五條 醫療機構信用分級評價,應當以衛生健康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管理、日常監督、專項監督抽檢、雙隨機抽查、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投訴查處,以及履行監管職責的其他活動獲取的醫療機構執業信息為基礎。
其他部門、公眾、社會組織以及媒體提供的醫療機構執業信息,經核實后可作為醫療機構信用分級評價的依據。
第六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根據南寧市醫療機構信用分級評價指標,明確收集評價信息分工,及時收集匯總評價信息。
第三章? 評價等級
第七條 醫療機構信用分級評價內容,包括醫療機構設置條件、醫療依法執業、醫療質量安全、母嬰保健、臨床用血、放射診療、傳染病防治、綜合管理等八個方面。
第八條? 醫療機構信用等級,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差四個等級。
第九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醫療機構的執業行為狀況,使用《南寧市醫療機構信用分級評價指標》評分,根據關鍵項目的達標情況和標化得分,得出醫療機構的評價結果,確定醫療機構的信用等級。
信用分級評價指標設有“※※”、“※”兩類關鍵項目,如有一個“※※”關鍵項目不符合要求,評為差;有一個“※”關鍵項目不符合要求,不能評為優秀。
關鍵項目達標的情況下,按以下標化得分評定醫療機構信用等級:
(一)標化得分90(含90)分以上,信用等級為優秀;
(二)標化得分80(含80)至90分,信用等級為良好;
(三)標化得分60(含60)至80分,信用等級為合格;
(四)標化得分低于60分,信用等級為差。
第十條 醫療機構信用分級評價實行動態管理。在評價有效期內,如醫療機構出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對社會影響惡劣等情形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直接給予降級,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評價程序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信用分級評價有效期為2年。由申報機構根據評價內容開展自評,并于每年9月底前將評價申報表、自評情況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市縣兩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于每年10-12月根據申報情況,組織開展評價工作。
第十二條? 按照“誰評價、誰公示、誰負責”的原則,由市縣兩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分別進行審核后,于每年1月31日前,通過本部門或政府網站公示擬確定的醫療機構信用等級情況,并將擬確定信用等級情況反饋給相應的醫療機構。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在公示期內,醫療機構對公示的信用等級結果有異議的,可向作出公示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和證據。衛生健康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并作出是否予以更正的意見,異議處理期間,不影響信用等級記錄的公示與處理。
第十四條 市縣兩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每年3月31日前,通過部門或政府網站等途徑向社會公開本行政區域上年度醫療機構信用分級評價結果。新的信用等級結果公布后,原公布的信用等級自動失效。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被吊銷或注銷的,原公布的信用等級自動失效。
第十六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將醫療機構信用分級評價結果、信用降級情況通報給發展改革、市場監管、醫療保障等有關部門。
前款所列部門,可以結合工作職責,在行政許可、公共采購、?評先創優、資質等級評定,充分應用醫療機構信用分級評價結果,并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時反饋評價結果的應用情況。
第五章? 結果應用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守信激勵機制。對信用等級為優秀的醫療機構,可以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除因行政任務、國家和省級監督抽檢及處理投訴舉報外,不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每兩年監督檢查一次;
(二)優先安排市衛健委專項科技項目立項;
(三)衛生健康部門組織的有關評先評獎活動中,適當給予加分。
(四)其他鼓勵性措施。
第十八條 引導、鼓勵信用等級為良好、合格的醫療機構改進其執業行為,積極創造條件,爭取更高的信用等級。對等級為良好、合格的醫療機構,按常規頻次開展監督執法。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失信懲戒機制。對信用等級為差的醫療機構,實行嚴格管理,可以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向社會公開失信信息;
(二)對醫療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考核給予扣分;
(三)列為重點監控和衛生監督檢查對象,每季度至少監督檢查一次;
(四)提示約談或警示約談,督促醫療機構履行相關義務、消除不良影響;
(六)衛生健康部門在組織有關評優評獎活動中,不得授予其有關榮譽稱號;
(七)撤銷或者建議相關部門撤銷榮譽稱號、降低相關評估等級,限制或者建議限制參與評先評優;
(八)將信用分級評價結果通報相關部門,視情況列入聯合懲戒對象范圍;
(九)法律法規規章及省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懲戒方式。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南寧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