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衛醫字〔2019〕426號
各盟市衛生健康委:
為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辦醫,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就醫需求,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和原衛生部《關于專科醫院設置審批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等規定,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二級皮膚病醫院基本標準(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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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30日
內蒙古自治區二級皮膚病醫院基本標準(試行)
一、床位
住院床位50張至99張。
二、科室設置
(一)門診:至少設有診察室、藥房、治療室,并提供候診區域。
(二)臨床科室:至少設有皮膚內科、皮膚外科、中西醫結合科、預防保健科。
(三)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含制劑室)、檢驗科(含真菌檢驗)、放射科、病理科、心電圖室等相應的臨床功能檢查室、手術室、治療室、消毒供應室。
(四)其他科室:病案室、醫院感染管理科、質控科、醫務部、護理部,及其他與醫院業務正常運行相適的業務與行政管理科室。
(五)檢驗、病理、影像、消毒供應等業務可以委托具備相關資質的醫療機構提供,雙方應當簽訂有效協議。
三、人員
(一)每床至少配備1.03名衛生技術人員。
(二)每床至少配備0.4名護士,其中,至少配有5名具備3年以上皮膚科工作經歷并具有主管護師以上職稱的護士。
(三)每臨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四)每醫技科室至少應具有1名該專業主治醫師(主管技師)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其他各輔助科室至少配備1—2名專業對口的師級以上專職衛生技術人員。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積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凈使用面積不少于6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門診人次占門診建筑面積不少于4平方米。
五、設備
(一) 基本設備:至少配備診桌、診椅、治療車、搶救車、病歷車、藥品柜、給氧裝置、呼吸機、電動吸引器、心電圖機、心電監護儀、手術床、無影燈、顯微鏡、熒光顯微鏡、自動生化分析儀、血氣分析儀、尿液分析儀、血球計數儀、分析天平、離心機、電冰箱、輔料柜、器械柜、高壓滅菌設備、消毒滅菌密閉柜、煮沸消毒鍋、電烤箱、紫外線燈、麻醉機、自動免疫分析儀、X光機、B超、肌電圖機、八導生理儀、X光治療機、冷凍切片機、超薄切片機、洗衣機、低溫滅菌爐等(檢驗、病理、影像、消毒供應等業務委托相關醫療機構提供的,其相應設備可不配備)。
(二)專科設備:具有滿足專科診療需要的設備。?????????????????????????????????????????????????????????????
(三) 病房每床單元設備:按二級綜合醫院基本標準配備。
六、其他
制訂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皮膚病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并成冊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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