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背景依據
??? 為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監管,進一步落實醫療保障基金監管職責,加強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中共北京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調整北京市醫療保障局權力清單的函》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北京市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理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行政處理實施辦法(試行》)。
??? 二、目標任務
??? 明確北京市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理的適用標準。
??? 三、涉及范圍
??? 定點醫藥機構、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參保人員等。
??? 四、主要內容
??? 《行政處理實施辦法(試行)》共分為五章: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責令改正,第三章責令退回或責令追回,第四章暫停參保人員醫療費用聯網結算,第五章附則。其中,總則部分明確了本辦法制定的法律法規等依據,并界定了本辦法規范的行政處理措施的類型。第二至四章分別對不同的行政處理措施,即責令改正、責令退回或責令追回、暫停參保人員醫療費用聯網結算的具體適用情形、適用標準、適用程序等要求進行了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