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物價局、擴權縣(市)物價局:
? ? 為保障常用低價藥品市場供應,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衛生計生委等7部門《關于印發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904號)及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改進低價藥品價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856號)有關精神,現將我省調整低價藥清單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 ? 一、附表一所列藥品,為符合國家低價藥日均費用標準(西藥不超過3元、中成藥不超過5元)由企業自愿申請進入我省低價藥清單的藥品(僅指標注的生產企業執行),執行國家低價藥有關政策。附表二所列藥品,為生產企業申請退出國家或我省低價藥清單的藥品(僅指標注的生產企業執行),不再執行國家低價藥政策。兩表中沒有標注的生產企業生產的相關藥品仍按原規定執行。
? ? 二、凡進入低價藥清單的藥品,有關生產企業和銷售單位應當在低價藥日均費用標準內合理制定價格,并保持價格的相對穩定,做好明碼標價工作。退出低價藥清單的藥品按相關政策執行。
? ? 三、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新進入或退出低價藥清單的藥品,特別是獨家生產或具有一定壟斷性的藥品市場價格變化情況進行重點監測。各級價格監督檢查部門也要加強對上述藥品價格的巡查和監管,對價格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肅查處。
? ?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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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價局
201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