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草背景
??? 現行《藥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中均制定了對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地方政府、藥品監管部門以及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監管行政相對人進行約談的相關規定,2022年2月22日,國家藥監局印發《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安全責任約談辦法》明確要求各省局制定本省藥品安全責任約談辦法。為貫徹落實國家藥監局要求,自治區藥監局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安全責任約談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進一步規范我區藥品安全責任約談程序,督促落實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屬地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
??? 二、起草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 2.《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
??? 3.《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 4.《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
??? 5.《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安全責任約談辦法》
??? 三、主要內容
??? 《辦法》共19條。其中:
??? 第一條至第四條,明確了制定目的、責任約談釋義、行政相對人范圍、責任約談效力。
??? 第五條至第七條,列明對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縣級藥品監管部門、行政相對人責任約談情形。
??? 第八條至第十三條,規范了責任約談程序,具體包括約談啟動、審批、通知、流程、記錄紀要等內容。
??? 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明確了約談整改、約談結果運用、約談檔案保存等內容。
??? 第十八條至第十九條,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