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醫保局、財政局、衛健委,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財政金融局,省醫保中心:
現將《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財政部辦公廳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工作的補充通知》(國醫保電〔2020〕6號)轉發給你們,并將有關事項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對于衛生健康部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確定的疑似患者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后,個人負擔部分由救治醫院先行墊付,就醫地制定財政補助政策并安排資金,實施綜合保障,省級財政視情予以補助。對于確診或疑似的跨省異地就醫患者,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做好費用保障,確保先行救治。
二、對納入衛生健康部門制定的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的藥品和診療服務項目,臨時性及時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與確診患者同等醫保待遇保障,并在醫保信息系統內臨時增加“新型肺炎疑似患者新增藥品”編碼(19902008256000018601)和“新型肺炎疑似患者新增項目”編碼(800000000002)。
三、各地要迅速做好國家和我省有關救治保障政策的落實落地,及時報送有關工作動態,衛健部門及時向醫保部門提供確診和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名單,醫保部門要指定1名聯系人,將相關情況統計表經分管局領導審定后于每日上午10:00前報送省醫保局。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和情況,請及時向省醫保局、財政廳、衛健委報告。
福建省醫療保障局???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