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平涼市工業園區管委會,市直各部門,中、省駐平各單位:
《平涼市公務員醫療補助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平涼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2月24日
平涼市公務員醫療補助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障體系,不斷提高公務員醫療保障水平,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7號)精神,結合我市公務員醫療補助運行情況及保障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務員醫療補助堅持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的原則。公務員在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參加并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
第三條?公務員醫療補助堅持與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公務員醫療補助標準隨全市經濟發展水平逐步提高。
第二章?醫療補助的范圍
第四條?公務員醫療補助范圍為列入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國家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財政全額統發工資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第五條?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財政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足額繳納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后,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也可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
第六條?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中央、省駐平行政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足額繳納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后,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也可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
第三章?統籌層次
第七條?公務員醫療補助暫實行縣級統籌,逐步過渡到市級統籌。
第四章?經費籌集
第八條?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人員按單位上年度職工繳費工資總額(含退休人員退休金)的3%繳納。其中:1%用于建立個人賬戶,2%用于建立公務員醫療補助統籌基金。
第九條?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由稅務部門征繳,按月劃入同級財政專戶。
第五章?補助標準
第十條?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分為兩部分:個人賬戶基金,主要用于門診醫療費和藥品費的補助;統籌基金,主要用于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甘肅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甘肅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甘肅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項目》規定范圍支付的醫療費用補助。
第十一條?公務員醫療補助具體執行下列標準:
1.在一個年度內發生的起付標準以上、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8萬元以內,應由個人負擔的住院醫療費用補助標準為70%。
2.在一個年度內發生的超過8萬元以上至36萬元以內的政策范圍內住院醫療費用補助標準為: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高級知識分子及退休人員,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和有突出貢獻的優秀專家,正副地級干部及退休人員補助標準為95%;其他人員補助標準為90%。
第十二條?經市、縣(市、區)醫保經辦機構確定的醫療機構檢查確診,市、縣(市、區)醫保經辦機構批準,患有以下33種特殊慢性病的參保人員門診醫療費用,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報銷50%的基礎上,在年度限額內由公務員醫療補助費再次補助20%。
Ⅰ類(7種):尿毒癥透析治療(慢性腎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及非透析階段)、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系統性紅斑狼瘡腎損害、惡性腫瘤放化療、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異治療。
Ⅱ類(13種):精神分裂癥、抑郁癥、躁狂癥、慢性腎炎并發腎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償期)、腦癱、癲癇、心臟病并發心功能不全、心臟瓣膜置換抗凝治療、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療術后、強直性脊柱炎、重癥肌無力、股骨頭壞死。
Ⅲ類(13種):高血壓病(Ⅱ級及以上)、冠心病二級預防治療、腦出血及腦梗塞恢復期、風濕(類風濕)性關節炎、慢性活動性肝炎(含乙、丙型肝炎的抗干擾素治療)、慢性阻塞性肺氣腫及肺心病、糖尿病伴并發癥、椎間盤突出、重癥帕金森氏病、支氣管哮喘、血小板減少性紫癜、老年癡呆癥、甲狀腺功能亢進(減退)。
第十三條?病亡的參保人員在病故前最后一次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報銷后,政策范圍內部分由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補助95%。
第六章?基金管理
第十四條?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要專款專用,單獨建帳,單獨管理,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別核算。
第十五條?各級醫保部門負責同級公務員醫療補助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同級財政專戶管理,確保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按時足額撥付到位。
第十七條?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同級醫療補助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負責承辦本級參保人員繳費基數核定、參保登記、基金管理、待遇支付等業務經辦工作。
第十八條?審計部門要加強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的審計。
第十九條?各參保單位要足額預算,及時繳納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本單位參保人員信息發生變化的,要及時向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申報。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因單位中斷繳費或者欠繳公務員醫療補助費,造成公務員不能享受有關醫療待遇的,由參保人員所在單位負擔。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實施后,其他政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