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醫療保障局、稅務局、財政局,貴安新區管委會社會事務管理局、稅務局、財政局、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
為著力解決老百姓關注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政策碎片化問題,按照《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關于做好 2019 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醫保發〔2019〕30 號)有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整合統一的工作要求,現就我省實施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保覆蓋范圍
除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參保人員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鄉居民,根據屬地管理和“先登記,后繳費”的原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醫保)。
(一)城鄉居民原則上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醫保;
(二)未在戶籍地參保的異地常住人口,可憑居住證在居住地參加城鄉居民醫保;
(三)在校大中專學生以學校為單位在學校所在地參加城鄉居民醫保;
(四)新生兒可在戶籍地或父母居住地參加城鄉居民醫保;
(五)非從業的港澳臺同胞和外籍人員,可憑港澳臺居民居住證、護照以及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在居住地參加城鄉居民醫保。
二、參保繳費期限
城鄉居民醫保個人按自然年度繳費,采用以集中征繳為主,零星繳費為補充的參保方式。參保人員應在當年9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征繳期內繳納次年城鄉居民醫保參保費用。
2020年度的城鄉居民醫保集中征繳期原則上為2019年9月至12月底,各統籌地區可結合工作實際延長至2020年2月底。2021年度城鄉居民醫保征繳按新的集中征繳期規定執行。
三、繳費標準及待遇享受條件
集中征繳期內繳納次年城鄉居民醫保費的參保人員,按次年個人繳費標準繳費,從次年1月1日起開始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未在集中征繳期繳費的城鄉居民,可以通過零星繳費方式參保,按當年個人繳費標準和政府補助標準之和繳納參保費用,從繳費之日起60日后開始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
新生兒實行動態參保,監護人應當在其出生后90日內為其辦理參保登記并繳費,按當年個人繳費標準繳納,從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超過90日繳費的,從繳費之日起60日后開始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
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實行動態參保,參加城鄉居民醫保不受集中征繳期限制,并享受參保資助政策,個人只繳納扣除財政資助部分后的應繳部分。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可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停繳費后60日內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繳費標準為城鄉居民當年個人繳費標準,從繳費之日起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超過60日的,從繳費之日起60日后開始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
四、普通門診待遇
建立城鄉居民醫保普通門診統籌制度,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在統籌地區內定點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一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各統籌地區可結合實際,自行確定普通門診向統籌地區內二級醫療機構擴展。
普通門診統籌支付比例原則上為60%左右,向二級定點醫療機構擴展的統籌地區支付比例不高于50%。各統籌地區可結合實際確定年度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年度起付標準不高于50元、最高支付限額不高于600元。
五、特殊門診待遇
建立慢性疾病門診和重大疾病門診保障制度。各統籌地區可將適合在門診治療的常見、多發的慢性病納入慢性疾病門診保障范圍,可將長期在門診治療、費用較高的重大疾病納入重大疾病門診保障范圍。各統籌地區應在統籌地區范圍內統一門診慢性疾病和門診重大疾病的病種名稱、準入條件、待遇標準和經辦服務。
參保人員在省內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慢性疾病門診醫療費用支付比例為60%左右。各統籌地區應結合實際適當拉開不同級別醫療機構的支付比例,可按病種確定起付標準和支付限額,也可按年度確定起付標準和支付限額??缡÷约膊¢T診醫藥用費支付政策由各統籌地區制定。
參保人員在省內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重大疾病門診醫療費用原則上可按當次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普通住院政策支付。
六、基本醫保住院待遇
參保人員在統籌區內就醫所發生的政策范圍內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原則上確定為: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100元;二級醫療機構400元;三級醫療機構800元。各統籌地區可結合實際適當提高部分省屬三級醫療機構起付標準,具體標準自行確定。
起付標準以上的統籌區內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支付比例原則上確定為: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85%;二級醫療機構80%;三級醫療機構70%。
一個自然年度內,城鄉居民醫保(不含大病保險)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不低于25萬元。
七、大病保險待遇
大病保險籌資標準原則上不低于城鄉居民醫保當年籌資總額的5%,具體標準由各統籌地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并結合本地實際確定。
一個自然年度內,大病保險起付標準計算一次,原則上不高于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具體標準由各統籌地區結合實際確定。
參保人員住院、慢性疾病門診和重大疾病門診發生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后,個人累計負擔費用超過大病保險起付線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險分段進行支付。各統籌地區應結合實際確定大病保險分段支付比例,最低檔不低于60%。
大病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不低于20萬元,具體標準由各統籌地區結合實際確定。
八、重大疾病定點救治待遇
?省級層面確定的以下25種重大疾病實行定點救治,并按定(限)額標準支付。
0-18歲兒童先天性心臟病、0-18歲兒童白血病、乳腺癌、宮頸癌、終末期腎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藥肺結核、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結腸癌、直腸癌、慢性粒細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血友病A、血友病B、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地中海貧血、老年性白內障、兒童先天性尿道下裂、兒童苯丙酮尿癥。
重大疾病定點救治醫療機構和定(限)額支付標準按照各統籌地區整合前原重大疾病政策執行。
九、異地就醫待遇
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就醫的,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起付標準、支付比例由各統籌地區自行確定。對長期異地居住、常住異地學習工作等辦理異地居住手續的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住院就醫的,按統籌地區內的支付政策執行。
十、支付范圍
城鄉居民醫保的用藥范圍、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執行全省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目錄》《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目錄》(以下簡稱“三目錄”)。具體范圍由省醫療保障局統一規定。
城鄉居民醫保 “三目錄”實行分類管理,乙類目錄和特殊診療項目由參保人員個人先行自付,剩余部分再按統籌地區政策予以支付,個人先行自付比例不低于10%,具體標準由各統籌地區結合實際確定。特殊藥品的個人先行自付比例,由省醫療保障局統一規定。
十一、基金監管
各統籌地區要建立健全城鄉居民醫保業務、財務、基金安全和風險管理、內部審計等各項制度,嚴格履行城鄉居民醫保服務協議,加強對定點醫藥機構履行服務協議情況的日常管理和檢查。加強城鄉居民醫?;鸨O督管理,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完善投訴舉報獎勵制度,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騙取、套取城鄉居民醫?;鸬男袨?,依法依規嚴厲查處。
完善醫療保險智能審核監控機制,開展對門診、住院等各類醫療服務行為的監控,動態調整智能審核監控規則,合理設置監控指標,規范監控標準,提高監控質量與效率。
十二、加強信息化建設
鼓勵各統籌地區使用統一的醫保信息系統,全省統一信息系統投入使用前,可繼續并行沿用現有信息系統。
各統籌地區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本地出臺的城鄉居民醫保政策完成系統調試改造,做好基礎數據比對清理,確保并行系統中城鄉居民醫保數據可交換、可共享、可監控,確保參保人員基礎信息的唯一性、準確性,避免重復參保,切實保障參保人員醫療待遇。
加強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以及脫貧攻堅工作的銜接,充分利用基本醫保管理信息系統,為參保人員提供“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
十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保障
各地醫保、稅務、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關要求,采取“政府統一組織、多方協作配合”等方式開展征收工作,確保各級政府補助資金及時到位。要將《通知》精神向當地政府匯報,盡快啟動本地區城鄉居民醫?;I資工作,確保參保率穩定保持在 95%以上。
(二)加強宣傳引導
廣大城鄉居民因年齡結構、文化素質、生活習慣參差不齊等因素,適應稅務機關新型繳費方式仍需要很長一段時間,目前更愿意采取交由村居協辦人員代收的傳統模式。各地醫保、稅務部門要廣泛開展政策宣傳和工作引導,積極協助村居、社區指定的代收協辦人員辦理集中籌資繳費,并加大對稅務機關已實現繳費渠道的宣傳,輔導繳費人采取多種形式繳納費用。
(三)強化問題處理
各地醫保、稅務部門要分別指定專人,負責籌資期間對系統操作、數據、業務和經辦流程等問題的溝通聯系和對口上報工作,提高醫保、稅務部門問題處理效率,確保城鄉居民參保、繳費順暢,及時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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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