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0年12月16日,浙江省醫保局、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印發了《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醫院制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明確按照設區市推薦、專家遴選等程序,動態調整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醫院制劑目錄。根據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醫保局會同省人力社保廳起草了《關于公布第二批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醫院制劑的通知》,進一步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醫院制劑支付管理工作。
二、政策依據
《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醫院制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浙醫保聯發〔2020〕28號)
三、適應對象
醫療機構、參保人員。
四、主要內容
根據《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醫院制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精神,經專家認定,將第二批45個醫院制劑名單納入支付范圍,進一步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醫院制劑支付管理工作,合理保障參保人員的用藥需求。
五、新舊政策差異
新增45個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醫院制劑。
六、關鍵詞解釋
醫院制劑系指經省藥品監管部門批準或備案,取得醫院制劑注冊批件或者備案號的治療性醫院制劑。
七、文件解讀單位及解讀人
解讀單位:浙江省醫療保障局醫藥服務處
解讀人:韓秀平
聯系電話:0571-87050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