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衛生健康局(委)、財政局,部屬省屬醫藥院校附屬醫院,省衛生健康委直屬醫院,解放軍南部戰區總醫院,解放軍南部戰區空軍醫院:
????????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醫保局?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衛生局關于印發人體捐獻器官獲取收費和財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衛醫發〔2021〕18號)、《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 關于完善器官移植醫療服務價格政策的意見》(醫保發〔2021〕1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費用收支財務管理工作實際,省衛生健康委、省財政廳聯合制定了《廣東省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費用收支財務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請徑向省衛生健康委、省財政廳反饋。
????????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省衛生健康委蔡祖勁,020-83880532;省財政廳:戚偉強,020-83170365。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廣東省財政廳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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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費用
收支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費用收支財務管理,建立以成本補償為基礎的人體捐獻器官獲取收費標準形成機制,維護人體器官捐獻公益性,促進我省人體器官捐獻與移植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醫保局?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衛生局關于印發人體捐獻器官獲取收費和財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衛醫發〔2021〕18號)、《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 關于完善器官移植醫療服務價格政策的意見》(醫保發〔2021〕17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費用收支財務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民逝世后捐獻器官(以下簡稱捐獻器官,包括器官段)的獲取費用收支財務管理。角膜等人體組織獲取收費財務管理參照此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中捐獻器官獲取是指由人體器官獲取組織(以下簡稱OPO)按照人體器官捐獻、獲取法定程序,根據人體器官獲取標準流程和技術規范,進行器官評估、維護、獲取、保存、修整、分配和轉運等移植前相關工作的全過程。
本辦法中捐獻器官獲取費用收支財務管理,是指明確捐獻器官獲取成本的構成,合理測算捐獻器官獲取成本的基礎上,規范收費標準和支出形成機制并進行管理的過程。
第四條??各OPO、OPO所在醫療機構、移植醫院和捐獻醫院開展器官捐獻、獲取、分配與移植所產生的一切費用應依照本辦法,納入人體器官捐獻、獲取、分配與移植機構財務統一核算和管理。嚴禁出現規避監管的賬外賬或“小金庫”等情況。
第五條??各OPO、OPO所在醫療機構、移植醫院以及捐獻醫院要將人體器官捐獻費用收支統一納入“其他應付款”科目進行獨立核算,列“代收捐獻器官獲取費用”。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六條?OPO運行應當保持公益性屬性,以非營利為原則,堅持以成本補償為基礎,嚴格執行OPO所在省份有關價格管理規定和收費標準收費。
第七條??移植醫院按OPO委托及人體器官捐獻獲取收費有關規定代收捐獻器官獲取費用。移植醫院代收費的標準即提供器官的OPO所在省份執行的捐獻器官獲取收費標準,不得加價,不得在捐獻器官獲取收費目錄外擅自向患者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實施器官段、多器官聯合移植時,按照合理比價代收捐獻器官獲取費用。
第八條??移植醫院伴隨器官移植手術提供的護理、醫療、檢查檢驗、輸血、麻醉、生命維持、康復等必要的醫療服務,以及消耗的藥品和醫用耗材等,按照通行的醫藥價格政策執行,不針對在器官移植領域的應用設立單獨項目收費。非公立醫療機構作為移植醫院,納入醫保定點范圍的,按醫保定點服務協議管理。
第九條??在收取費用后,公立醫院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向患者開具醫療收費票據,營利性醫療機構開具符合規定的發票,填寫項目為“代收捐獻器官獲取費用”。
第十條??在收到代收捐獻器官獲取費用后,OPO、OPO所在醫療機構向移植醫院開具符合財務入賬規定的票據(憑證),非營利性機構開具行政事業往來票據,營利性機構開具符合規定的發票,填寫項目為“代收捐獻器官獲取費用”。OPO所在醫療機構要根據內部核算流程和規定,完成獨立核算的賬務處理。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十一條??捐獻器官獲取過程中發生的服務和資源消耗,由OPO、OPO所在醫療機構向服務主體付費,列入獲取捐獻器官的成本。
第十二條??移植醫院應當及時向分配捐獻器官的OPO、OPO所在醫療機構支付代收的捐獻器官獲取費用,取得OPO、OPO所在醫療機構開具符合財務入賬要求的票據(憑證)。
第十三條??OPO、OPO所在醫療機構在收到捐獻器官獲取費用后,應當按照以下規則向捐獻醫院、紅十字會、第三方機構、專家、個人等相關服務主體和捐獻者家屬等支付各類獲取相關成本費用。
(一)器官獲取手術成本相關項目的費用,可按照服務主體執行的相應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和標準支付。未規定收費標準的,可按照實際發生成本支付。
(二)捐獻者及器官醫學支持成本的相關項目的費用,可據實結算或與器官捐獻醫院等服務主體協商支付,結算標準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
(三)OPO采購藥品、醫用耗材的費用,按照其采購價格據實與供應商結算。
(四)器官轉運、遺體修復及善后、捐獻者家屬相關的非醫學等費用,當地相關部門規定了項目收費標準或補償標準的,從其規定;未規定收費標準的,可與服務提供方協商支付。
(五)器官捐獻管理成本,在完成器官捐獻法定流程后,將有關的成本支付給相關服務主體。
第十四條??OPO、OPO所在醫療機構支付第十三條相關成本費用時,應當根據費用性質取得相應結算票據或費用證明,及時辦理核算和入賬手續。
第十五條??OPO、OPO所在醫療機構支付器官捐獻者家屬在依法辦理器官捐獻事宜期間的交通、食宿、誤工補貼及其他非醫學費用等成本,應當依據符合財務入賬規定的票據(憑證)報銷,列“代收捐獻器官獲取費用”核算。
第十六條??OPO、OPO所在醫療機構要保障OPO的運作,及時足額落實OPO日常運作經費(含人員薪酬及績效等)。獨立OPO則按成本和費用歸集各項支出,依法合規開展成本核算工作。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省衛生健康委會同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依據部門職責分工定期對OPO、OPO所在醫療機構、捐獻醫院以及移植醫院的捐獻器官獲取和移植收付費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并定期對轄區內捐獻器官獲取收費標準執行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發現不足和薄弱環節,要及時強化通報和有關信息共享,指導各地持續優化政策和制度,促進政策合理銜接。
對有未落實人體捐獻器官獲取收費、費用收支財務管理有關制度規定等違規行為和不良信用記錄的機構,要提高監督檢查頻率,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并公開結果。
第十八條??各有關地市衛生健康、財政等行政部門要落實屬地管理職責,加強對轄區各級OPO、OPO所在醫療機構、捐獻醫院管理,推動建立健全人體捐獻器官獲取不良信用記錄制度,強化對其人體捐獻器官獲取收費績效管理指導,確保其合法合規落實器官移植環節收付費財務管理。
第十九條??OPO所在醫療機構屬各級財政預算單位的,在單位現有銀行賬戶下進行單獨設賬開展獨立核算;屬非各級財政預算單位的,設立單獨的OPO銀行賬戶進行獨立核算,確保專款專用。未設立單獨的OPO銀行賬戶或未在依托單位銀行賬戶下進行獨立核算、未建立器官獲取使用費用收支財務管理制度的,應當按有關規定落實整改。
移植醫院未將器官獲取費用全部納入醫療機構財務統一管理的,應當按有關規定落實整改。
第二十條??OPO、OPO所在醫療機構、捐獻醫院應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完善本單位人體捐獻器官獲取收費收支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健全和完善捐獻器官獲取工作的內部績效管理方案和制度,強化內部績效管理,給予適當激勵,確保充分調動各方器官捐獻與獲取工作積極性,保障捐獻器官獲取工作高效、可持續運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移植醫院:使用捐獻器官完成移植手術的醫院。
(二)捐獻醫院:人體器官捐獻者或潛在捐獻者所在醫院。
(三)器官段:根據移植實際需要,按照器官解剖結構切取的具備相關生理功能的部分器官。
(四)服務主體:包括器官獲取過程中,向OPO提供或者受OPO委托提供捐獻者評估、維護、檢驗、檢查、分配、轉運、死亡判定、樣本留存、尸檢、遺體修復及善后,捐獻協調、見證與審核,器官獲取手術和輔助性醫療服務,器官質量評估、保存、修整、灌注和轉運等服務的醫療機構、第三方機構或專家個人。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22年4月18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本辦法由省衛生健康委、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