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醫保聯發〔2019〕26號
各市、縣(市、區)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為貫徹落實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的通知》(醫保發〔2019〕46號)、《關于調整規范<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部分藥品名稱等的通知》(醫保發〔2019〕64號)和《關于將2019年談判藥品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乙類范圍的通知》(醫保發〔2019〕65號)要求,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統一執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9年版)》(以下簡稱《國家藥品目錄》),《國家藥品目錄》所列藥品按規定納入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同步執行《關于調整規范<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部分藥品名稱等的通知》。
二、國家通過談判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97個藥品,在協議期內按照乙類藥品有關規定支付,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限定支付范圍和支付標準。對2019年12月31日前已經開始使用國家2017年談判準入、2019年談判未能成功續約藥品的患者,制定過渡期,過渡期至2020年6月30日。過渡期內醫保基金可繼續支付,同時指導定點醫療機構適時替換治療藥品。
按照2019年國家談判納入的丙肝直接抗病毒(DAA)藥品支付標準,將《關于開展基本醫療保險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療)門診醫療費用按病種支付的通知》(浙醫保聯發〔2019〕3號)規定的丙肝按病種支付標準調整為19000元。
三、停止支付《國家藥品目錄》調整時刪除的藥品。原我省藥品目錄內按規定調增的乙類藥品,按國家要求在3年內逐步消化,第一批刪除藥品自2020年1月1日起停止支付。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我省中藥飲片由《國家藥品目錄》所列飲片和《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中藥飲片分類管理目錄(試行)》所列飲片合并實施。停止支付《國家藥品目錄》所列不予支付的中藥飲片。中藥飲片及中藥配方顆粒取消分類管理,不設定個人自理比例,中藥配方顆粒的支付范圍仍按現行政策執行。
五、甲類藥品不設定個人自理比例,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乙類藥品可設定一定的個人自理比例,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各設區市醫療保障部門要按照市級統籌有關要求,結合醫保基金的負擔能力和管理要求,制定統一乙類藥品自理比例,并報省醫療保障局備案。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支付藥品費用時不區分甲、乙類。
六、省醫療保障局按照國家醫保信息標準化建設工作部署,建立全省統一的藥品數據庫,實現西藥、中成藥、中藥飲片、醫院制劑的編碼統一管理,各地要及時完成藥品數據庫更新維護工作。
七、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目錄內藥品供應,務必做好談判藥品的供應和合理使用。鼓勵定點零售藥店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發揮藥店在醫保藥品供應保障方面的積極作用。
八、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藥品目錄》管理規定以及相關部門制定的處方管理辦法、臨床技術操作規范、臨床診療指南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等,完善智能監控系統,強化藥品支付管理,將定點醫藥機構執行使用《國家藥品目錄》情況納入定點服務協議管理和考核范圍。
九、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執行。《關于執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版)>等有關事項的通知》(浙人社發〔2017〕10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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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醫療保障局?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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