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醫保中心,各縣區醫保分局,市局機關各科室:
??? 為進一步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監管,發揮廣大人民群眾在醫療保障基金監管中的作用,根據《福建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做好2020年醫療保障基金監管工作的通知》有關要求,我局制定了《莆田市醫療保障社會監督員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莆田市醫療保障局
2020年11月17日
莆田市醫療保障社會監督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保障社會監督員的聘任和監督工作,進一步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提高我市醫療保障水平,促進醫療保障事業更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療保障社會監督員(以下簡稱社會監督員),是指通過市醫療保障局公開選聘和定向特聘,自愿協助市醫療保障局及各縣區醫療保障分局(以下簡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參與莆田市醫療保障社會監督的人員。
第二章?資格條件
第三條 資格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誠實守信,公道正派;
(二)熱愛醫療保障事業,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和觀察分析問題的能力;
(三)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實事求是,聯系群眾,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四)具備履行醫療保障基金社會義務監督職責相適應的健康狀況、綜合素質和能力要求;
(五)具有醫藥、法律、財務、信息等相關專業背景者優先考慮。
第三章?選聘方式
第四條 社會監督員的選聘分為公開選聘和定向選聘兩種方式:
(一)公開選聘。申請人根據市醫療保障局所發布的聘請信息,通過有效方式自愿報名并提出書面申請,由市醫療保障局根據申請人的政策水平、工作經驗、工作能力等情況審核選聘。各級人大、政協、民主黨派、新聞單位、有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醫療保障系統退休干部及有相關專業或工作經驗者可優先聘請。
(二)定向選聘。由市人大、政協、紀委或政府相關部門推薦社會監督員若干名。
第五條 選聘社會監督員時,申請人或被推薦人應當填寫報名表,并承諾填寫內容真實、有效。確定聘用人員由市醫療保障局統一頒發聘書及“莆田市醫療保障社會監督員證”。聘用期內社會監督員相關信息變更時應及時向市醫療保障局報備。
第四章 工作職責
第六條 社會監督員主要工作職責
(一)宣傳醫療保障相關法律法規、文件政策、醫療保障知識;
(二)對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基金管理過程中依法行政、廉潔自律、辦事效率、服務質量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社會監督;
(三)對全市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提供醫療保障服務、使用醫療保障基金,以及參保人員獲取醫療保障待遇等進行社會監督;
(四)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反映在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違約、違紀行為;
(五)充分發揮社會監督員的社會監督作用,收集和反映社會各界對醫療保障工作的咨詢意見、建議;
(六)參與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組織的其他社會義務監督活動;
(七)受邀參加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組織的醫療保障基金監管相關工作。
第五章?工作紀律
第七條 紀律要求
(一)社會監督員的監督活動應當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社會監督員在實施監督時應當主動出示“莆田市醫療保障社會監督員證”。
(二)社會監督員對定點醫藥機構進行監督時,應當注意方式方法,不得借社會監督員的身份為個人或親友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社會監督員應當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監督工作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不得泄露參與監督活動的過程性信息和未經確定的政策、案件信息;
(四)社會監督員獨立進行監督時,發現問題要及時與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聯系,客觀、公正地反映醫療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五)社會監督員不得以監督員身份或以履行監督職責為由從事與醫療保障基金社會義務監督無關的活動;
(六)社會監督員履行監督職責時,與被監督對象存在利益關系的應當回避,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對監督工作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財、物;
(七)其他應當遵守的公序良俗和紀律規定。
第六章?續聘和解聘
第八條 社會監督員的聘任期為三年。聘任期滿后,根據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可以續聘;到期未續聘則自然解聘。
第九條 社會監督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聘用: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章第七條內容之一的;
(二)申請報名社會監督員時個人承諾事項與事實不符的;
(三)因個人的原因無法勝任社會監督員工作的;
(四)本人提出申請要求停止聘任的;
(五)聘用期滿未續聘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停止聘任的。
第七章?工作制度
第十條 建立聯系制度
(一)社會監督員在監督中發現的問題以及意見、建議應當及時向屬地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反映,屬地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職責分工及時辦理;
(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按照社會監督員的專業、工作、經歷等特點,選取部分社會監督員參與醫療保障相關活動。
第十一條 建立會議制度
(一)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社會監督員座談會,總結工作,交流經驗,聽取社會監督員履行社會監督過程中收集的信息以及意見和建議;
(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及時組織相關社會監督員召開專題性會議,聽取社會監督員的意見、建議。
第八章?附?則
第十二條 社會監督員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參保人員等涉嫌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進行舉報、提供相關線索,經查證屬實的,按《福建省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暫行實施辦法》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十三條 社會監督員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莆田市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